查看原文
其他

植德诉记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可否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周景祥 徐影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周景祥 徐影

本文共计2150字,阅读需约5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该方可否凭借分割协议在登记名义方作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目前,并无统一裁判规则。基于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特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严循物权公示原则,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据此,单纯以夫妻双方内部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排除执行异议,难获支持[1],但实践中法院是否简单地一概以此驳回夫妻一方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无疑问。


简要回答


在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及(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中,最高院都认为,在不能证明夫妻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分割协议早于金钱债权成立时间的情况下,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相较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具有伦理上的优先性。



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15日,王光与林荣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令林荣达应返还王光已支付的转让款,判决生效后,王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裁定查封林荣达所有的座落于上杭县××的房产(执行标的)。

2013年12月5日,钟永玉以其与林荣达早在1996年7月22日就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执行标的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排除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规则与适用


最高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1996年7月)在先,法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查封(2013年6月)在后,时间上前后相隔长达十几年之久,林荣达与钟永玉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在此前提下,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与王光的请求权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首先,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光因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第二,从内容上看,钟永玉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王光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第三,从性质上看,王光与林荣达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荣达与钟永玉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荣达的个人债务。第四,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讼争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王光的金钱债权相比,钟永玉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综上所述,钟永玉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



思考


本案中,执行法院基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判断标准驳回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但最高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则认定案外人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于程序上,启发我们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可以有不同,最高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针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

于实体上,提醒我们注意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在坚持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上,牢记我国尚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的“事实物权”的客观实践。由此,既应避免善意的金钱债权人因夫妻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逃避债务,又应适度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内部分配和家庭保护弱者、利他互助的特殊职能。

 [1]类似案例有:

“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往期回顾:


向下滑动阅览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20.《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21.《植德诉记 | 案例篇2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进行撤销?》2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2: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23.《植德诉记 | 案例篇23: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约定公司上市后以转让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股权之方式间接实现回购目的的交易条款是否有效?》
2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4:母公司股东可否就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5.《植德诉记 | 案例篇25: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一)——异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十五日期间届满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6.《植德诉记 | 案例篇26:违规减资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7.《植德诉记 |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操作指令进行股票减持,是否违反信义义务?》28.《植德诉记 | 凭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能否对抗针对份额本身的执行措施?》
29.《植德诉记 | 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二)借新还旧中设立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

30.《植德诉记 | 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的,是否能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31. 《植德诉记 | 除名决议作出后,公司能否请求法院确认除名对象不具备股东资格?》

32. 《植德诉记 | 在私募基金份额回购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开放赎回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应如何确定?》

33. 《植德诉记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虚假记载,是否属于律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审慎查验的事项?》

34. 植德诉记 |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可否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5.《植德诉记 |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
36.《植德诉记 | 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37.《植德诉记 | 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股东限售股解禁的要求是否有效?》38.《植德诉记 | 如何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39.《植德诉记 |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在债券存续期间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40.《植德诉记 | 如何确定股东清算清偿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举证责任》

41.《植德诉记 | 未足额缴纳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款是否构成瑕疵出资,进而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2.《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行为一定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43.《植德诉记 | 资管计划管理人已经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义务是否仍会被认为不满足信义义务的要求?》

44.《植德诉记 | 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能否提起执行标的异议?》

45.《植德诉记 |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除名制度是否有效?》

46.《植德诉记 | 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但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主体?》 

47.《植德诉记 | 以合伙期限届满为由主张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还需要合伙人就不再经营达成决议?》 

48.《植德诉记 | 公司清算程序中能否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49.《植德诉记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能否主张在运输途中变更运输合同?》 

50.《植德诉记 | 虚开发票犯罪是否以“没有真实交易行为”为构成要件?》 

51.《植德诉记 |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放弃继承行为行使撤销权》 

52.《植德诉记 | 公司违法调岗,员工能否申请法院撤销调岗决定?》

53.《植德诉记 |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方式和效力——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而召集股东会,是否会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54.《植德诉记 | 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55.《植德诉记 | 司法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及救济方式》

56.《植德诉记 | 适当性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与管理违约责任能否一并主张?》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周景祥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投资基金

158 0151 3567

jingxiang.zhou@meritsandtree.com


徐影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

188 0014 8459

ying.xu@meritsandtree.com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