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论坛

其他

海淀法院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实录

8月4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财产保全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此次研讨会有幸邀请到了海淀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亚新、肖建国、纪格非三位教授进行现场指导。会议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主持,多位海淀法院民商事审判、执行法官参加。本次研讨会围绕财产保全申请审查阶段、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阶段、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问题三个部分展开讨论。三位与会专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知识,从财产保全程序的制度设定、解决实践难题的理论支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外,与会人员还针对管辖异议案件中的被告主体适格问题进行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文字记录整理如下,供大家进一步学习和参考。张弓:财产保全程序在近些年的民商事案件当中运用较多,许多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寻求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法官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对需要把握的标准认识不一。法官在审查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应用有无区别,保全中的裁执衔接等问题,请专家予以指点。一、财产保全申请审查阶段相关问题财产保全是否考虑胜诉可能性的要件?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界限如何把握?王亚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是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便于执行。关于胜诉可能性,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胜诉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多是理论依据。个人认为,胜诉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综合考虑,需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考虑,甚至当事人希望通过财产保全促使对方谈判、促进纠纷解决的动机也要做具体分析。因此,理论上我认为胜诉可能性可以纳入财产保全考虑因素之一。财产保全中,必要性(防止财产转移、便于执行)、胜诉可能性、促使纠纷解决的动机均应作为财产保全综合斟酌的对象。至于优先级,在诉前调解阶段,作为促进调解的司法策略,在必要性和胜诉可能性审查均没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尤其是申请人处于弱势时(如工人讨要工资),我认为可以将胜诉可能性作为第一位,必要性靠后一些。对于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违约金过高的案件,在审查时需具体判断。首先胜诉可能性是否明确,仅胜诉一部分也属于具有胜诉可能性(例如法院仅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70%,不能等同于败诉)。如果胜诉概率和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之间差距太大,则需要跟申请人释明,询问申请人为何在无法获得全额支持的情况下,还要保全如此高额的金额,如果申请人说的有一定道理,可以使人信服,在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这种方式因不能通知被申请人、只听取一方的意见而较为片面,但是采取保全措施并将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解除保全,这也是给了被申请人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我个人不建议直接驳回或答复不准许申请人的保全。肖建国:财产保全区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是胜诉可能性和保全必要性,诉前财产保全除了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备“不采取财产保全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因此从财产保全实质要件来看,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如何判断是否具备上述要件?是否提供足额担保就可以进行保全?胜诉可能性:需要判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只要存在就有胜诉可能性。保全必要性:需要判断采取保全的原因,包括不采取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上述两个要件需要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但这个证据的审查和审判程序中要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同。对于证明上述要件的证据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一般是书面审查,采用自由证明标准,即初步证据不一定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方法和标准,只要达到法院判断具有初步可能性的标准即可,而非高度盖然性。虽然盖然性优势不一定达到,但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弥补了相关风险(此时,担保发挥两个功能,一是为了保全错误时保障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二是自由证明标准下,补强法官的心证),也可认为具备保全实质要件。保全必要性要件审查方面,针对被申请人不存在执行不能可能性的情况,法院需要注意,审查内容并非是被申请人的现有账户金额、现金流有多少,而是审查是否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针对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形,实践中,财产保全审查时间较短,能否判断出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比较困难,除非给双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即听取被申请人反驳意见,并认定存在滥用的可能性较高时,可以驳回。但如果仅书面审查,实践中很难迅速做出判断。纪格非: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避免不能执行或执行困难而设置的制度,保全必要性等要件都是围绕这一制度目的而存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程序要求存在差异,虽然法律法规中这种差异不是十分明显,但具体实践审查中,还是要作出一定区分。例如诉前,如果以没有胜诉可能性为由驳回保全申请,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并作出书面裁定,否则风险很大。针对胜诉金额可能性,要求法院在立案阶段对此细节进行审查比较困难,胜诉可能性的判断需要双方意见的对抗。诉中保全程序中,双方对抗关系已经形成,就可以在必要性框架下进行考量,但必须作出裁定,给被申请人充分的救济机会。申请人无法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时,如何处理?王亚新:关于财产线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对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的意见,即在胜诉可能性、必要性都具备,且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线索,法院就要采取保全措施。至于财产线索的明确程度,原则上只要相对确定就还是“应保尽保”,尤其很多法院会有相应的查控措施可以提供便利,这既是帮助权利人维权(例如针对农民工索要工资情况下,农民工难以知晓和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也是帮助执行减负(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便利)。肖建国:我认为在财产线索方面,不要过于苛责申请人,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并提供了足额担保来补足心证,不管财产线索是否可靠、是否正确,都可以进行保全。对于是否可申请法院查询财产线索后进行保全的问题,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是对保全裁定进行执行时的处理方式,是否可以由上述执行阶段采取的措施倒推作出保全裁定的审查前端亦可以如此,我认为是有一些问题的。虽然如王亚新老师所说的在个案中,为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而采用查控措施是可行的,但从文义理解,该种查询并非在本条规定的射程范围。实践中,采取保全裁定的主文是概括性的,原则上需要提供财产线索,提供初步财产线索是最低要求,是否客观、准确并不必要。个案中如果将第二个观点作为常用做法,会增加法院实际工作的负担。纪格非:关于财产线索的问题,我同意王老师的观点,当事人本身没有能力查询具体线索,而法院有途径可以查询,则应当帮助申请人查询线索。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应如何认定?肖建国:对于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不是实质要件,是对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间的限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等同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是实质要件,这就回到了之前说的形式审查、自由证明标准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中,胜诉可能性是要判断债权是否存在,只要申请人陈述存在债权,就可以认定存在胜诉可能性。因为在诉前阶段,申请人尚未起诉,法院无从判断是否存在胜诉可能性,而且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和起诉的法院可能不一样,所以申请人只要诉前作出书面陈述就无需再具体审查。纪格非:同意肖老师的观点,“情况紧急”的认定在诉前和诉中具有不同涵义。诉前保全中,只要相关财产在对方名下,客观上就有转移可能,不需要进行严格审查;诉中保全中,“情况紧急”是对法院作出裁定的要求,不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如当事人提出保全的数额明显超过法院可能支持的数额,且释明后申请人仍不同意变更,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王亚新:如果当事人解释的理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法院很难不支持保全申请。如果法院自行确定保全数额,可能存在最终判决数额和财产保全数额不同的棘手情况;且此时并非没有胜诉可能性,直接驳回保全申请也欠妥。肖建国:保全数额不超过诉讼请求数额是高压线。实践中存在请求金额不确定的情形,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拖延支付造成利息不断增加,故借款利息的计算是变动的,如果对利息仅进行概括性描述,则计算利息及保全金额就比较困难;例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律允许原告提出不同方法的损失计算,这种情况下只能就高不就低。审判实践中,违约金过高也是审判中法官向对方释明,再由被告进行抗辩后进行认定,保全阶段就认定违约金过高可能造成保全阶段和审判阶段相混淆,以保全金额超范围为由驳回申请欠妥。因此只要保全数额没有超出诉讼请求金额,就应尽量保全。纪格非: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虚高,保全金额同步也会很高,对于此种情形我认为直接驳回申请并不合适。但是否部分支持,我认为是需要由对方提出金额过高的抗辩,否则法院自行确定风险较大。财产保全程序中,是否有必要组织听证程序?王亚新:我认为财产保全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听证程序,财产保全一般是秘密、单方进行,书面审查即可,例外情况是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被申请人举证,双方就财产保全提出争议。上述例外也是可以进行听证而非必须。肖建国:听证问题赞同王老师观点。财产保全不同于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提前实现了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的权利,对对方的冲击和影响巨大。而财产保全具有补偿特征,保证判决的执行,尤其是金钱债权的执行,即便保全有错误,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也不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二、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阶段相关问题在存在多条财产线索或多名被申请人时,如何避免超额保全的情况?王亚新:保全限额问题和实际操作有关,一般按照保全顺序,找寻最容易保全的线索。有多条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一旦超额,法院应当能够及时了解,并及时解封,这种操作风险,法院无法和当事人分担责任。在多被告的情况下,处理方式一致,各被告间按顺序保全,对任一被告保全成功后就停止。即便申请人对每个人都分别提供全额担保,也不能超额保全。肖建国:价值相当原则要求被保全财产的数额不能超出财产保全裁定数额,因此在判断是否超额保全时需要明确超额保全的判断标准和时间基准。超额保全判断标准,应以法院执行机关执行到的金额作为判断标准,不是考虑冻结了多少账户,而是冻结了这些账户中的具体金额;时间基准应以保全裁定执行的时间为准。多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亦应一致。如保全措施采取后有资金入账超过保全金额,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就是后续需要部分解冻的问题,总体而言,把握好价值相当性原则的判断时间和标准即可。纪格非:同意两位老师观点,即使部分被申请人最终不会承担责任,原则上,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如明显违背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则可以采取听证,这是极少情况,亦存在一定风险。三、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问题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一并处理还是另案起诉?王亚新:个人认为可以另案起诉,也可以一并处理,如果案件进入审理后期,胜负明显,被告一并提出损害赔偿,也没有提出其他主体参加诉讼等情况,法律关系比较明晰,则赔偿之诉附属于主法律责任,因此可以一并处理。肖建国:一并处理和另案处理均可,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滥用财产保全属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与本案起诉的请求基础完全不同,当事人也不同(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信用担保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则信用担保人可作为共同被告)。管辖可能也不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另诉的管辖法院,要么是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要么是受理起诉的法院,故可能是不同法院。因此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之诉属于不同的诉,故另案起诉具有有依据。与财产保全案件一并处理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本案判决基本完成,从效力上也可以先就本案作出判决,再审查损害赔偿之诉。最可行和妥当的方式还是另案起诉。例外情况下一并处理更好。例如,审判庭法官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时,认为申请人满足保全实质要件而作出保全裁定,但同时也认为申请人有滥用财产保全、存在民诉法105条保全错误赔偿的过错之可能性的,由本案审判庭法庭一并处理,对于认定申请人的过错,比另案起诉由其他法官认定过错,更具有优势。纪格非:一并处理并不合适,保全错误以判决结果为准,两个诉讼的标的不同、案由不同,分开审理比较顺畅。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存在瑕疵时,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王亚新:我认为可以向第三方索赔,但必须另案起诉。肖建国:第三方的反担保数额与诉讼请求金额应当相当,此时反担保的作用为替代财产保全和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需要区分第三方反担保究竟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对于保证而言,申请人本来就是要追究第三方的保证责任,向第三方索赔,没有疑义。但对于物保而言,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已经特定化,特定担保物成为索赔时第三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只能针对担保物本身执行。第三方的责任限于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财产,申请人不能要求第三人以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在解除保全时,申请人对反担保物是否存在物的瑕疵、权利瑕疵、交换价值是否满足判决执行等应当有异议权,法院对此有审查职责,也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纪格非:申请人是否可以主张是诉权问题,我认为申请人享有诉权,对于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我认为没有障碍。被申请人对具体财产线索提出超标的异议,对此应如何处理?王亚新:我认为应区分两个阶段,审判庭的审查阶段是保全裁定复议的问题;执行阶段是被申请人提出类似复议问题。由于保全裁定一般是概括性保全裁定,审判部门无法审查是否超标的,只能是执行实操问题,不能再倒回审判部门进行审查。肖建国:线索移送执行部门后,执行部门会对保全线索进行核实,保全线索仅是为执行保全裁定提供指引,而非必须按照该线索进行保全,因此线索仅是参考,对执行部门没有约束力,保全执行措施不应受线索约束。因保全线索引发的异议问题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执行裁决机构审查。纪格非: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同,需进行区分。如保全裁定中未明确具体数额、账户,那就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如裁定中明确数额和财产线索,是对保全裁定的复议。张弓:感谢专家们的意见,确如专家们所言,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重点审查是否将使判决难以执行。对胜诉可能性的审查应当属于形式上的,并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但对于有滥用保全,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还是应当坚决予以驳回。法官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果断作出裁定。感谢各位老师的宝贵意见!编辑:郭昕怡案例|域外|文书|学术|调研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向未来问好
2020年8月13日
其他

海淀法院作出北京市首例数据抓取禁令

编者按:诉讼禁令作为高效、快捷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在遏制侵权行为和保护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证据显示,二被申请人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涉案视频数量达5万余条。海淀法院综合考虑了申请人具有可受保护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等因素,结合涉案视频的数量、部分视频仍未删除、二被申请人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意见的基础上坚称涉案视频有合法来源、听证中仍出现新视频等情况,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裁定为北京市首例数据抓取禁令。文/杨德嘉、王栖鸾、李莉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微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事实和理由:微播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以下简称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自抖音APP上线以来,微播公司投入大量的经营成本,通过高质量的运营以及对优质原创内容的扶持等,在同类产品中形成了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申请人为刷宝短视频APP(以下简称刷宝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微播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微播公司发现,二被申请人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上展现、传播。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替代了抖音APP向用户提供内容并以此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了微播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和6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针对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力奥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微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稳定性,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无法证明涉案的5万余条短视频均获得合法授权并享有相关著作权,抖音APP平台中短视频的权利属于用户,用户可随意上传、修改、下载短视频。2.微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力奥公司存在抓取行为,其提交的证据中仅有视频比对的结果,无法证明刷宝APP实施了技术抓取的行为,且证据中所显示的IP地址与创锐公司、力奥公司无关联。3.力奥公司未实施抓取抖音APP视频及评论的行为,刷宝APP上的视频均由用户上传。用户可通过上传短视频获得相应补贴,故许多用户为获补贴,有动力将抖音APP中的视频进行下载并去掉水印,再将视频上传至刷宝APP中。4.本案不存在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力奥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大部分视频,剩余未删除的1200余条视频,所占比例已相当低。目前未删除的视频中,部分视频有合法来源,或为用户自主上传或有权利人授权,力奥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5.力奥公司已删除了绝大部分视频,被诉行为已经得到了明显控制,涉案5万余条视频对于日活用户2.5亿的抖音APP来说,所占比重非常小,不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6.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力奥公司在抖音APP投入的2亿元广告推广费付之一炬,对力奥公司这一刚起步的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7.微播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标的仅为4000万,不能视为有效担保,微播公司应提交40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2亿元的保函担保。8.本院无本案管辖权,故不应由本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综上,力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创锐公司同意力奥公司的意见,并提出:刷宝APP非创锐公司开发运营,创锐公司与力奥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不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况,在苹果商店中显示刷宝APP苹果IOS版开发者为创锐公司,系因苹果商店对软件开发者审核较为严格,力奥公司使用创锐公司的资质便于通过审核,故涉案行为与创锐公司无关。综上,创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经审查微播公司、力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在听证中的陈述,本院对相关事实认定如下:一、微播公司及抖音APP的相关情况微播公司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于2016年9月上线。抖音APP的用户服务协议第十条“知识产权”部分第10.1条载明:微播公司在抖音APP及相关服务中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属于微播公司所有;微播公司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的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未经微播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第10.3条载明: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通过抖音APP发布上传的内容,授予微播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继承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通过多层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等)。第10.4条载明:用户确认并同意授权微播公司以微播公司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用户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代维权,维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侵权行为、发送维权函、提起诉讼或仲裁、调解、和解等,微播公司有权对维权事宜作出决策并独立实施。二、二被申请人与刷宝APP的相关情况本案证据显示:刷宝APP安卓版的开发者为力奥公司,苹果IOS版的开发者为创锐公司。刷宝APP安卓版于2018年11月上线,苹果IOS版于2019年4月8日上线,二者提供的内容一致。三、微播公司要求二被申请人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情况1.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9日、10日、11日分别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对刷宝APP及抖音APP进行区块链取证,显示刷宝APP上有50
2019年7月4日
其他

【文书】知识产权案件中禁令作出的考量因素

编者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其具有易被侵犯、损失难以计算和弥补的性质,为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应避免因时间拖延给权利人带来的重大损失。而禁令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使其成为一种当然的选择。在是否作出禁令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法官结合在先判决、申请人提交担保情况、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裁判要旨禁令的作出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防止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进一步受损。在综合考虑在先判决、申请人提交担保情况、涉案赛事图片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及时作出禁令既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可有效维护逐渐规范的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秩序。裁判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8民初36806号当事人信息申请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是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章,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审理经过申请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诉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映脉公司于立案同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1.立即禁止体娱公司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赛场拍摄赛事图片;2.立即禁止体娱公司在其官网全体育传媒网(网址为www.osports.cn)(以下简称全体育网)展示、提供下载、对外销售2018年赛季中超联赛赛事图片。事实和理由:映脉公司系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经向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支付高额合作费用独家获得在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赛场指定区域内的官方拍摄权,上述权益均具有排他性。体娱公司作为映脉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于2017年派遣其摄影师夏鲁明等人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中超赛事图片,并将拍摄的图片在其运营的全体育网中进行实时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严重损害映脉公司的商业权益。对此,映脉公司于2017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体娱公司诉至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4964号判决)确认了映脉公司享有作为唯一有权进入中超联赛赛场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的合法权益,并确认体娱公司派遣员工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中超赛事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映脉公司的合法权益。但2018年3月2日2018赛季中超联赛开赛后,体娱公司仍然继续派遣相关人员进入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图片,并继续在全体育网上实时上传、提供图片展示、下载及销售等商业服务,损害了映脉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映脉公司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本院提供了100万元的现金担保。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体娱公司答辩称:1.第14964号判决尚未生效,该案尚在二审期间。2.2018年中超联赛赛季与2017年赛季存在差别,中国足协的通知中并没有禁止其他图片机构申请图片拍摄证件。3.映脉公司仅对其自身拍摄的中超图片享有独家权利,不能禁止其他商业图片机构提供中超赛事图片。4.体娱公司未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且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图片均有合法来源,未给映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映脉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本院查明经审查映脉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在听证中的陈述,可初步证明如下事实: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签订《2017-201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经中超公司确认后,为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中超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承诺保障映脉公司对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拍摄权益和商业利益,如发现拍摄人员采取挂靠或其他方式名为媒体记者、但实际为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映脉公司竞争对手Osports全体育等图片内容提供商或机构)提供拍摄服务的,中超公司在接到映脉公司投诉后,应采取措施没收上述人员的媒体拍摄证件,给予现场清理并记入黑名单。经映脉公司公证证据保全:1.2018年2月3日浏览中国足球协会官方网站公共栏目中于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全国足球记者注册、制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载明:“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IC)的商业权益,请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2.2018年3月2日浏览全体育网首页中的“中超联赛”栏目,可查看中超联赛第1轮河南建业VS天津权健、广州恒大VS广州富力、上海申花VS长春亚泰三场赛事图集,图集下分别标明“2018-03-02
2018年7月23日
其他

【研究】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体制的集成改革模式——兼论以审判为中心对“三审合一”的辩证规制

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传统体制下,因庭审实质化不足导致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概率及效果相对受限,较之民事审判证人、鉴定人普遍出庭并当庭充分阐述言词证据,可能导致对同一证据效力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
2018年5月17日
其他

【重磅】海淀法院与《中国审判》杂志社举行域外研究栏目交流会

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域外翻译、文章质量、案例研究、法制宣传、新闻报道、公众号建设、网刊设置、法官培养、成果转化、联络机制、项目延伸合作等方面展开深入交流。
2018年4月24日
其他

第76期-【前沿·案例】盗刷银行卡后储户与银行的责任分担

198元存款系被人伪造证件在紫竹桥支行冒名取走。而账户银行卡密码及其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照片)系曾某在某网站交友时泄露。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牡丹园支行返还曾某存款本息147
2017年11月6日
其他

第30期-【前沿·案例】交通事故案中特殊人身伤害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判决:1.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营养费一千五百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二百元,以上共计二万六千七百元;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6月7日
其他

第28期-【前沿·经典】1996年全国首例涉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案——“武松打虎图”引侵权

“编者按:本案为全国首例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够作为侵犯著作权的合法抗辩理由。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正确认定、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对于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裴某、刘某诉山东景阳岗酒厂著作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案情简介1案号(1996)海知初字第29号2案由著作权纠纷。3合议庭审判长:杨伯勇,代理审判员:李东涛、周德胜4案情1954年,著名画家、连环画大师刘继卣创作了《武松打虎》组画,1980年起,山东景阳冈酒厂将组图中第11幅作品进行修改后,在其生产的白酒酒瓶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上使用,后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原告裴某(刘继卣之妻)、刘某(刘继卣之女)向海淀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景阳冈酒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进行了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署名权、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抗辩称1980年起该厂开始使用《武松打虎》,其时已获刘继卣许可。并且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已取得商标注册并广泛宣传。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刘继卣许可擅自修改、使用《武松打虎》绘画作品,破坏了作品完整性,因未给刘继卣署名,侵害了刘继卣的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等。重要意义本案系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引发的纠纷,也是我国首例就商标权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问题作出司法裁判的案例。本案的审理,是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提出对在先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以来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司法界和法学界均引起强烈反响,既对此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1999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对在先合法权利进行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订进一步细化该规则提供了实务支撑。编辑:刘炜
2017年6月2日
其他

【前沿·报告】海淀法院涉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编者按:为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海淀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