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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实录

编辑部 丹棱论坛 2022-03-20


8月4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财产保全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此次研讨会有幸邀请到了海淀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亚新、肖建国、纪格非三位教授进行现场指导。会议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主持,多位海淀法院民商事审判、执行法官参加。



本次研讨会围绕财产保全申请审查阶段、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阶段、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问题三个部分展开讨论。三位与会专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知识,从财产保全程序的制度设定、解决实践难题的理论支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外,与会人员还针对管辖异议案件中的被告主体适格问题进行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文字记录整理如下,供大家进一步学习和参考。



张弓:财产保全程序在近些年的民商事案件当中运用较多,许多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寻求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法官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对需要把握的标准认识不一。法官在审查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应用有无区别,保全中的裁执衔接等问题,请专家予以指点。



一、财产保全申请审查阶段相关问题



财产保全是否考虑胜诉可能性的要件?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界限如何把握?


王亚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是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便于执行。关于胜诉可能性,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胜诉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多是理论依据。个人认为,胜诉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综合考虑,需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考虑,甚至当事人希望通过财产保全促使对方谈判、促进纠纷解决的动机也要做具体分析。因此,理论上我认为胜诉可能性可以纳入财产保全考虑因素之一。财产保全中,必要性(防止财产转移、便于执行)、胜诉可能性、促使纠纷解决的动机均应作为财产保全综合斟酌的对象。至于优先级,在诉前调解阶段,作为促进调解的司法策略,在必要性和胜诉可能性审查均没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尤其是申请人处于弱势时(如工人讨要工资),我认为可以将胜诉可能性作为第一位,必要性靠后一些。


对于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违约金过高的案件,在审查时需具体判断。首先胜诉可能性是否明确,仅胜诉一部分也属于具有胜诉可能性(例如法院仅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70%,不能等同于败诉)。如果胜诉概率和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之间差距太大,则需要跟申请人释明,询问申请人为何在无法获得全额支持的情况下,还要保全如此高额的金额,如果申请人说的有一定道理,可以使人信服,在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这种方式因不能通知被申请人、只听取一方的意见而较为片面,但是采取保全措施并将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解除保全,这也是给了被申请人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我个人不建议直接驳回或答复不准许申请人的保全。


肖建国:财产保全区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是胜诉可能性和保全必要性,诉前财产保全除了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备“不采取财产保全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因此从财产保全实质要件来看,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如何判断是否具备上述要件?是否提供足额担保就可以进行保全?


胜诉可能性:需要判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只要存在就有胜诉可能性。


保全必要性:需要判断采取保全的原因,包括不采取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上述两个要件需要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但这个证据的审查和审判程序中要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同。对于证明上述要件的证据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一般是书面审查,采用自由证明标准,即初步证据不一定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方法和标准,只要达到法院判断具有初步可能性的标准即可,而非高度盖然性。虽然盖然性优势不一定达到,但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弥补了相关风险(此时,担保发挥两个功能,一是为了保全错误时保障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二是自由证明标准下,补强法官的心证),也可认为具备保全实质要件。


保全必要性要件审查方面,针对被申请人不存在执行不能可能性的情况,法院需要注意,审查内容并非是被申请人的现有账户金额、现金流有多少,而是审查是否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针对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形,实践中,财产保全审查时间较短,能否判断出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比较困难,除非给双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即听取被申请人反驳意见,并认定存在滥用的可能性较高时,可以驳回。但如果仅书面审查,实践中很难迅速做出判断。


纪格非: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避免不能执行或执行困难而设置的制度,保全必要性等要件都是围绕这一制度目的而存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程序要求存在差异,虽然法律法规中这种差异不是十分明显,但具体实践审查中,还是要作出一定区分。例如诉前,如果以没有胜诉可能性为由驳回保全申请,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并作出书面裁定,否则风险很大。


针对胜诉金额可能性,要求法院在立案阶段对此细节进行审查比较困难,胜诉可能性的判断需要双方意见的对抗。诉中保全程序中,双方对抗关系已经形成,就可以在必要性框架下进行考量,但必须作出裁定,给被申请人充分的救济机会。


申请人无法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时,如何处理?


王亚新:关于财产线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对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的意见,即在胜诉可能性、必要性都具备,且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线索,法院就要采取保全措施。至于财产线索的明确程度,原则上只要相对确定就还是“应保尽保”,尤其很多法院会有相应的查控措施可以提供便利,这既是帮助权利人维权(例如针对农民工索要工资情况下,农民工难以知晓和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也是帮助执行减负(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便利)。


肖建国:我认为在财产线索方面,不要过于苛责申请人,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并提供了足额担保来补足心证,不管财产线索是否可靠、是否正确,都可以进行保全。对于是否可申请法院查询财产线索后进行保全的问题,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是对保全裁定进行执行时的处理方式,是否可以由上述执行阶段采取的措施倒推作出保全裁定的审查前端亦可以如此,我认为是有一些问题的。虽然如王亚新老师所说的在个案中,为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而采用查控措施是可行的,但从文义理解,该种查询并非在本条规定的射程范围。实践中,采取保全裁定的主文是概括性的,原则上需要提供财产线索,提供初步财产线索是最低要求,是否客观、准确并不必要。个案中如果将第二个观点作为常用做法,会增加法院实际工作的负担。


纪格非:关于财产线索的问题,我同意王老师的观点,当事人本身没有能力查询具体线索,而法院有途径可以查询,则应当帮助申请人查询线索。


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应如何认定?


肖建国:对于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不是实质要件,是对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间的限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等同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是实质要件,这就回到了之前说的形式审查、自由证明标准的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中,胜诉可能性是要判断债权是否存在,只要申请人陈述存在债权,就可以认定存在胜诉可能性。因为在诉前阶段,申请人尚未起诉,法院无从判断是否存在胜诉可能性,而且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和起诉的法院可能不一样,所以申请人只要诉前作出书面陈述就无需再具体审查。


纪格非:同意肖老师的观点,“情况紧急”的认定在诉前和诉中具有不同涵义。诉前保全中,只要相关财产在对方名下,客观上就有转移可能,不需要进行严格审查;诉中保全中,“情况紧急”是对法院作出裁定的要求,不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当事人提出保全的数额明显超过法院可能支持的数额,且释明后申请人仍不同意变更,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王亚新:如果当事人解释的理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法院很难不支持保全申请。如果法院自行确定保全数额,可能存在最终判决数额和财产保全数额不同的棘手情况;且此时并非没有胜诉可能性,直接驳回保全申请也欠妥。


肖建国:保全数额不超过诉讼请求数额是高压线。实践中存在请求金额不确定的情形,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拖延支付造成利息不断增加,故借款利息的计算是变动的,如果对利息仅进行概括性描述,则计算利息及保全金额就比较困难;例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律允许原告提出不同方法的损失计算,这种情况下只能就高不就低。审判实践中,违约金过高也是审判中法官向对方释明,再由被告进行抗辩后进行认定,保全阶段就认定违约金过高可能造成保全阶段和审判阶段相混淆,以保全金额超范围为由驳回申请欠妥。因此只要保全数额没有超出诉讼请求金额,就应尽量保全。


纪格非: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虚高,保全金额同步也会很高,对于此种情形我认为直接驳回申请并不合适。但是否部分支持,我认为是需要由对方提出金额过高的抗辩,否则法院自行确定风险较大。


财产保全程序中,是否有必要组织听证程序?


王亚新:我认为财产保全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听证程序,财产保全一般是秘密、单方进行,书面审查即可,例外情况是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被申请人举证,双方就财产保全提出争议。上述例外也是可以进行听证而非必须。


肖建国:听证问题赞同王老师观点。财产保全不同于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提前实现了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的权利,对对方的冲击和影响巨大。而财产保全具有补偿特征,保证判决的执行,尤其是金钱债权的执行,即便保全有错误,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也不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



二、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阶段相关问题



在存在多条财产线索或多名被申请人时,如何避免超额保全的情况?


王亚新:保全限额问题和实际操作有关,一般按照保全顺序,找寻最容易保全的线索。有多条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一旦超额,法院应当能够及时了解,并及时解封,这种操作风险,法院无法和当事人分担责任。在多被告的情况下,处理方式一致,各被告间按顺序保全,对任一被告保全成功后就停止。即便申请人对每个人都分别提供全额担保,也不能超额保全。


肖建国:价值相当原则要求被保全财产的数额不能超出财产保全裁定数额,因此在判断是否超额保全时需要明确超额保全的判断标准和时间基准。超额保全判断标准,应以法院执行机关执行到的金额作为判断标准,不是考虑冻结了多少账户,而是冻结了这些账户中的具体金额;时间基准应以保全裁定执行的时间为准。多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亦应一致。如保全措施采取后有资金入账超过保全金额,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就是后续需要部分解冻的问题,总体而言,把握好价值相当性原则的判断时间和标准即可。


纪格非:同意两位老师观点,即使部分被申请人最终不会承担责任,原则上,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如明显违背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则可以采取听证,这是极少情况,亦存在一定风险。



三、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问题



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一并处理还是另案起诉?


王亚新:个人认为可以另案起诉,也可以一并处理,如果案件进入审理后期,胜负明显,被告一并提出损害赔偿,也没有提出其他主体参加诉讼等情况,法律关系比较明晰,则赔偿之诉附属于主法律责任,因此可以一并处理。


肖建国:一并处理和另案处理均可,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滥用财产保全属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与本案起诉的请求基础完全不同,当事人也不同(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信用担保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则信用担保人可作为共同被告)。管辖可能也不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另诉的管辖法院,要么是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要么是受理起诉的法院,故可能是不同法院。因此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赔偿之诉属于不同的诉,故另案起诉具有有依据。与财产保全案件一并处理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本案判决基本完成,从效力上也可以先就本案作出判决,再审查损害赔偿之诉。最可行和妥当的方式还是另案起诉。例外情况下一并处理更好。例如,审判庭法官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时,认为申请人满足保全实质要件而作出保全裁定,但同时也认为申请人有滥用财产保全、存在民诉法105条保全错误赔偿的过错之可能性的,由本案审判庭法庭一并处理,对于认定申请人的过错,比另案起诉由其他法官认定过错,更具有优势。


纪格非:一并处理并不合适,保全错误以判决结果为准,两个诉讼的标的不同、案由不同,分开审理比较顺畅。


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存在瑕疵时,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


王亚新:我认为可以向第三方索赔,但必须另案起诉。


肖建国:第三方的反担保数额与诉讼请求金额应当相当,此时反担保的作用为替代财产保全和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需要区分第三方反担保究竟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


对于保证而言,申请人本来就是要追究第三方的保证责任,向第三方索赔,没有疑义。但对于物保而言,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已经特定化,特定担保物成为索赔时第三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只能针对担保物本身执行。第三方的责任限于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财产,申请人不能要求第三人以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保全时,申请人对反担保物是否存在物的瑕疵、权利瑕疵、交换价值是否满足判决执行等应当有异议权,法院对此有审查职责,也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纪格非:申请人是否可以主张是诉权问题,我认为申请人享有诉权,对于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我认为没有障碍。


被申请人对具体财产线索提出超标的异议,对此应如何处理?


王亚新:我认为应区分两个阶段,审判庭的审查阶段是保全裁定复议的问题;执行阶段是被申请人提出类似复议问题。由于保全裁定一般是概括性保全裁定,审判部门无法审查是否超标的,只能是执行实操问题,不能再倒回审判部门进行审查。


肖建国:线索移送执行部门后,执行部门会对保全线索进行核实,保全线索仅是为执行保全裁定提供指引,而非必须按照该线索进行保全,因此线索仅是参考,对执行部门没有约束力,保全执行措施不应受线索约束。因保全线索引发的异议问题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执行裁决机构审查。


纪格非: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同,需进行区分。如保全裁定中未明确具体数额、账户,那就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如裁定中明确数额和财产线索,是对保全裁定的复议。


张弓:感谢专家们的意见,确如专家们所言,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重点审查是否将使判决难以执行。对胜诉可能性的审查应当属于形式上的,并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但对于有滥用保全,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还是应当坚决予以驳回。法官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果断作出裁定。感谢各位老师的宝贵意见!


编辑:郭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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