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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亿捐赠做慈善 何享健的“美的”人生 | 明月说法

2017-07-26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团队


何享健的慈善宏图:

中国富人的传承典范


2017年7月25日上午,世界500强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先生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布60亿元慈善捐赠计划。何享健捐出其持有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和20亿元现金注入其担任荣誉主席的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和基金),用以支持在佛山本土乃至全省全国的精准扶贫、教育、医疗、养老、创新创业、文化传承等多个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据和基金秘书长汪跃云介绍,本次捐赠已经规划、筹备了近三年的时间,旨在构建一个立体、可持续的公益慈善体系。



由上图可见,何享健先生的这个立体、可持续的公益慈善体系是以“慈善信托+基金会”双驱动模式作为主体架构的。在该架构下,前端的慈善信托以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基金作为受益人。有了前端慈善信托源源不断的收益资金注入,和基金可以专心慈善(无需为募款担忧),并致力构建一个立体、可持续的公益慈善体系。


慈善信托+基金会:

双剑合璧,构建稳续慈善


说起慈善信托+基金会,不可不提“比尔和梅琳·盖茨达基金”,可谓是“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双驱动典型模式。


基金会实现了企业的慈善目的,同时享受到了相应的免税措施;而信托基金的设计则保证了企业家对财富和投资管理更为自由的安排。


在盖茨基金会所设计的产品架构中,比尔和梅琳达信托基金实现了对财富的处置,而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则作为慈善受托人来管理信托财产。



2004年6月1日,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通过设立基金会来从事慈善事业成为超级富豪们的最优选择。


我国著名企业家、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于2011年捐出福耀集团3亿股股权设立河仁慈善基金会,至今仍为佳话。至于目前处于争议中的H航集团,亦有慈善基金会持股的类似架构。



2016年9月1日,我国《慈善法》付诸实施,对慈善信托有了明确的界定。得益于信托制度本身所独有的灵活性,慈善信托比基金会更能体现捐赠者的意志。捐赠者在规划慈善事业、影响财产信托财产支配和使用以及实现慈善目的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主动性。而集慈善信托和基金会两者优势的“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双驱动模式,在我国也有了落地的法律依据。


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先生所构建的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双驱动模式,就是《慈善法》实施后国内首个具备完整架构的双驱动模式的慈善新尝试。

《慈善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慈善信托:

善时代的财富传承新路径


伴随着《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慈善信托事业将迎来蓬勃发展的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成功备案了30单慈善信托产品。


在这些备案的慈善信托产品中,虽然大部分委托人是机构(企业为主),但亦有不少高净值个人个人。对于这些高净值人士而言,以自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通过更科学、更专业的方式做慈善,是其在制订个人财富传承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譬如“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系自然人以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信托目的为支持全国素养教育的研究和推广。



在这些备案的慈善信托产品中,大部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但亦有部分是基金会(慈善组织),还有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


譬如:由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和中信信托共同担任受托人的“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以及由万向信托和宁波善园公益基金会担任双受托人的“华龙慈善信托”等。


这种结构的安排打破了以往企业慈善信托的既有模式,将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公益慈善组织共同纳入了同一慈善信托,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资金管理、规划、配置能力,以及公益慈善组织对于慈善项目的发掘、评估、落地、管理、监督能力,促进慈善信托呈良性、可持续发展态势。


明月律师认为,慈善事业发展初期,单一的、短期的慈善信托可能是主流,在该模式下,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作为双受托人(或直接由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都将成为可选项。


到了慈善事业逐渐成熟后,“慈善信托+基金会”的立体模式做慈善将成为主流,在该模式下,慈善信托将成为一个确保慈善永续的通道和载体,基金会作为重要的慈善组织,将回归本源,做好慈善项目的发掘、评估、落地、管理、监督,成为实施慈善的真正主体


如果真想做慈善,想做真的慈善,以上模式,总有一款模式适合您!

推荐活动

7.28 观韬中茂家事沙龙第8期《慈善信托:法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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