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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1971年10月7日以前,纳妾、兼祧均被认为是合法,自此日以后,凡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结婚都是法律绝对禁止的。纳妾、兼祧婚姻不再被允许,重婚被认为是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9月15日 下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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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重犯、再犯、特殊再犯、惯犯、累犯

转自:刑而尚学一、初犯、偶犯(一)概念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以下简称“前科犯”)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被告人犯下任何性质的犯罪都是初犯,上至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罪,下至情节轻微的盗窃罪。偶犯可以理解为偶然的犯罪、偶发的犯罪。按照常理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出现,促成了犯罪的发生。如表现一向良好的被告人碰巧看到被害人装有一万元的钱包掉在地上,捡拾后经被害人索要拒不归还。被告人如果被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就属于偶犯。可见偶犯概念的核心是犯罪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或者说必然性程度较低。但这里所谓偶然性、必然性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两者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因为很多犯罪是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的共同作用才引发的。想要给犯罪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程度予以量化是很困难的。从字面上看,偶犯是“偶”对“犯”的修饰,但这里的“犯”是有限制的,它并非指所有的犯罪。首先,它不可能是蓄意犯,蓄意犯是蓄谋的犯罪,是在罪犯准备策划下实施的犯罪,其发生并不具有偶然性。其次,它不大可能是惯犯,因为在惯犯中,被告人惯习性的犯罪心理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偶然性因素起次要作用。初犯、偶犯作为从宽处刑的量刑情节,对其概念内涵的确定,应当以其从宽依据为立足点。宽严相济中的宽,是基于事实所反映罪行的法益侵害性的轻缓,或者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小,以及易于改造的可能性较大。故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或只实施过一次犯罪;而偶犯是指行为人并非蓄意性的实施犯罪,其实施犯罪具有突发性与临时性的特点。全国首例“套路嫖”判决文书【(2020)浙1002刑初35号】中说到,“被告人孙中尉明知诈骗犯罪,参与10余天却不思离开,直至被抓,不是偶犯。”亦印证偶犯的认定着重于对行为人主观犯罪心理的考量。(二)那么初犯、偶犯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而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和基本法定刑是以第一次犯罪或以一次犯罪为基准的。因此,在罪责方面,“第一次犯罪”并不影响罪行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主观罪过心理的认定,其更多的是在人身危险性予以考虑。因此,将初犯作为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应当从行为人过往表现、以往经历、家庭环境、生活习惯、社会荣誉等角度切入,着重强调行为人改造可能性较大,从而降低其预防刑部分。偶犯是指行为人并非蓄意性犯罪,其实施犯罪具有突发性与临时性。虽然其概念亦体现其可能影响预防刑部分,但究其根本,偶犯更应当作为确定罪责刑的要素予以考量。因此,将偶犯作为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应当从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时所征表出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切入,着重强调行为人破坏法规范价值取向的主观意愿不强,即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深刻认知,从而影响其罪责刑部分。所谓主观恶性就是指已犯者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或心理事实在伦理上和法律上的可谴责性。如行为人甲见到其母与他人发生争吵,于是上前将对方打成轻伤。例中甲殴打他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考虑是否成立其他罪),但甲实施殴打他人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应当认定为偶犯,予以从宽处理。(三)初犯做为酌定情节的考量我们已经知道初犯是与前科犯相反对的。我们还知道前科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被告人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犯罪,因为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即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从重、从轻的参照是什么?是互为参照还是另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妨举一例子:甲盗窃5千元,是初犯,酌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乙盗窃5千元,有前科,酌定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假如说对甲、乙的量刑是参照另一个独立的标准,那这个标准的行为情形只能是:既不是初犯、又不具有前科。显然这是一个悖论,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而,独立标准说不能成立。互为参照说是唯一可能。用上述例子来验证,也能其说自圆:同样的犯罪行为,甲因为是初犯,所以较有前科的乙刑期少了一年。因而,初犯从轻处罚是以有前科的同等犯罪量刑为参照,进而从轻的。有前科从重处罚,则是参照同等行为的初犯者的量刑来从重的。明白这个看似浅显的道理,在审判和立法实践中都大有裨益。我们审判时要谨记初犯从轻是以前科犯的情形为参照的,不明所以的讲初犯从轻,可能会导致量刑宽纵而不自知。另外,在制定量刑标准时,切忌同时出现初犯从轻多少、前科犯从重多少的规定,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预设了一个独立的标准,可我们知道独立标准子虚乌有,独立标准说是一种悖谬。(四)偶犯做为酌定情节的考量:犯罪的发生有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尤其对有些犯罪而言,社会的原因起更大的作用,毕竟天生犯罪人理论至今还没有得到证实。所以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引发犯罪的诸多因素中,想区分哪些是偶然性的,哪些是必然性的,实践中很困难。但在偶犯的语境下,罪犯个人原因主导诱发犯罪的,不成立偶犯;偶然性因素为主或在很大程度上诱发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偶犯。偶犯酌定从轻的理论根据,我推论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因为是偶然的犯罪,其发生的概率较小,冲击社会的危害相应就较小;二、从主观上来看,因为更多的是偶然性因素促成了犯罪的发生,对犯罪之人的责难程度就相应减小。故意犯未必不是偶犯。如因为偶然因素的出现,临时起意的小偷小摸,被人羞辱后盛怒之下的故意杀人,都可能属于偶犯。过失犯未必尽是偶犯。如某人犯交通肇事罪,事故原因系超速超载,查明该人之前有多次超速超载不良记录,此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偶犯。偶犯成立与否,关键在于犯罪原因力的判断。故而在认定偶犯时,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熟悉犯罪前后的相关事实,通盘考虑诱发犯罪的各种原因,才能做出较为有理的判断。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因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晰性和确定性枘凿不入,偶犯做为一个模糊和充满主观臆断性质的且没有上升到刑法明文之规定的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慎之又慎地用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是指法律规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法官在量刑是必须考虑的,决定刑罚有无以及轻重的主客观因素。初犯、偶犯作为量刑情节,其影响量刑的程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合理把握,这也是为何初犯、偶犯系酌定量刑情节。所谓酌定并不代表该情节是否影响量刑需要予以考虑,而是其影响量刑的程度需要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把握。在具体实务中,初犯、偶犯的认定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行为人因实施同种类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类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能否存在认定为初犯的空间;又比如将偶犯理解为并非蓄意性犯罪,则所有过失犯罪都应当成立偶犯,而刑法分则在确定过失犯的刑罚时已较之故意犯罪有了从轻的考量,则偶犯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再一次予以从轻处罚。诸如此类问题,皆是在具体实务中,律师开展辩护活动所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明确的。刑法认同是刑法预防犯罪的最佳境界,但是公民对刑法最大的认同是靠罪刑均衡培植起来的。因此,无论是定罪要素,亦或是量刑要素,都应当追其本源,在知其根基的基础上,再展开实际运用,才能合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同案同判。二、重犯、再犯、惯犯、累犯(一)重犯重犯是指已经有一次作案,在未受到刑事处罚期间,又以相同行为重复作案三次以内,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例如,实施作案三次盗窃的行为人。(二)再犯再犯是指已经有一次作案,在未受到刑事处罚期间,又再次以相同或者不同行为作案,并涉嫌犯罪的行为人。笔者认为其作案次数以不超过三次为宜。再犯实施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既可包括只触犯同一种罪名,例如,实施作案两次或者三次盗窃的行为人。又可包括触犯不同种类的罪名。例如,行为人三次作案分别为盗窃、诈骗或者抢劫。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将行为人两次作案以上均涉及毒品犯罪的,又称为‘毒品再犯’。重犯与再犯的联系是:它们在作案的次数上是相同的,因此,重犯能被再犯所包含,重犯都可被称为再犯。两者的区别是:重犯实施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仅仅是同一种性质的罪名,而再犯的行为还包含触犯几种不同性质的罪名。(三)惯犯惯犯是指作案在四次以上并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既包括触犯同一种性质的罪名,如实施盗窃四次以上的惯偷。也包括四次以上触犯不同种类性质的犯罪。例如盗窃、诈骗、抢劫和故意伤害。(四)累犯累犯包括两种,一是指一般累犯;二是指特殊累犯。1、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特点是:前后两罪之中有一个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在法学界通常认为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之一是过失犯罪的,则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2)前罪已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必须都在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罚条件。(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附加刑。如果在主刑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又犯新罪,即使附加刑尚在执行中,仍构成一般累犯。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的考验期满的五年以内又犯新罪,能构成一般累犯。除此之外,则不能构成一般累犯。即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以后又犯新罪,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均不能构成一般累犯。(4)不满十八岁的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2、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已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后两罪必须都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一般刑事犯罪,且符合一般累犯条件的,则构成一般累犯。(2)前后两罪不受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即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3)前罪已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被判处的刑罚,不受轻重的限制。即使前后两罪中的其中一罪,已被判处或者应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某一种附加刑,均能构成特殊累犯。(五)特殊再犯。特殊再犯是指曽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涉嫌犯罪,因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的犯罪分子。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它和初犯的区别,是因它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它和一般累犯的区别,是因它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不能对特殊再犯按照判处一般累犯的规定,对其适用“应当从重处罚”的刑罚。因它的特殊性又不同于再犯或初犯,因而也不能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定。特殊再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前后两罪的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2.前后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前罪已判处的刑罚,或者后罪应判处的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即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3.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外,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再犯的新罪,不管是应处以何种刑罚,也不管所犯新罪是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都构成特殊再犯。不宜将初犯作为从宽处罚依据訾效云初犯是指被告人实施指控的犯罪前没有被判过刑,即通常所说的被告人无前科。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时会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而有的裁判文书也将初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笔者认为,不宜将初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在初犯情形下,对被告人正常量刑即可,不存在从宽从严处罚的问题;恰当的做法是对初犯正常量刑,对具有自首、累犯等从宽从严量刑情节的,在初犯之基准刑的基础上从宽从严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将初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存在逻辑障碍。量刑大致分为两步,首先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是以初犯情形为假设的),然后用累犯、前科、自首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量刑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从宽处罚;第二种情形是从严处罚;第三种情形是既不从宽也不从严的“正常”量刑。从宽从严,是相对于第三种情形的从宽从严,而不是第一种情形相对于第二种情形的从宽和第二种情形相对于第一种情形的从严。从逻辑上讲,被告人要么是初犯,要么不是初犯,二者必居其一。如果以被告人有前科为由对被告人从严处罚(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以被告人系初犯为由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话,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应该对被告人“正常”量刑呢?也就是说,如果将初犯作为从宽处罚依据,将会导致对被告人要么从宽处罚,要么从严处罚,“正常”量刑反无容身之处,而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量刑需要论证,论证的底线是遵循形式逻辑规则,如果违反形式逻辑规则,即使量刑结果是适当的,就论证本身而言也并不能令人信服。第二,难以从初犯本身推断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对被告人量刑的主要依据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由犯罪事实本身以及实施犯罪的时空环境等背景因素决定,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退赃、退赔等案件事实一定程度上也会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被告人是否系初犯无必然联系。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初犯不宜作为从宽处罚依据。一般而言,被告人有前科,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但不能据此推导出“被告人无前科,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这一结论,因为只有通过被告人在罪前、罪中、罪后的一系列行为才能判断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能凭被告人无前科就断定其人身危险性小。因此,从人身危险性的意义上讲,初犯也不宜作为从宽处罚依据。作者:訾效云
9月15日 下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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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几种照片千万不要随便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的应用正在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张“人像照片”、一段近距离的人物视频,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新手段和新工具。比如“AI换脸”技术,仅需一张目标人物的静态照片,就能让照片中的人物动起来。“本身是一张不会动的静态图片,演示者做一些动作之后,AI换脸软件采集到了演示者面部动起来的特征,把特征融合到静态图片当中,就让图片照着演示者的动作动了起来,也可以形成一个视频。”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博介绍。张博介绍,尽管现在AI换脸、换声等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操作成本,但如果在被不法分子获取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用来假冒他人,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当前AI换脸技术还是比较成熟,能支持视频通话实时换脸,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除了换脸之外,再结合着换背景环境、换声音等,逼真度就会更高,更加难以分辨。”通过“换脸”伪造不雅照不法分子敲诈勒索AI换脸、换声等技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还会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此类案例在各地已经发生了很多起。前不久,深圳警方打掉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从网上等各种渠道收集被害人图片信息,然后进行合成处理,用来敲诈勒索。据报道,深圳市民吴先生突然收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彩信,点开一看竟然是他和一名陌生女子在酒店房间内的不雅照片。“当时我收到一条彩信,里面是我的一张裸照。他当时威胁我,在几点之前要跟他联系、转钱,我当时一想不对劲,就报警了。”吴先生回忆。深圳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吴先生提供的线索进行侦查。通过梳理报案记录,警方发现深圳全市有同样遭遇的不止吴先生一人,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方式都如出一辙。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这是一个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修图,有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有人负责发短信打电话敲诈勒索。在掌握大量线索后,深圳警方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抓获以王某为首的10多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里,警方发现了大量经过合成换脸后的不雅照片。目前,王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专家:加快相关反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运用先进的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或仿真声音进行违法活动,确实容易让人上当受骗,这不仅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更凸显了相关法规和反制技术的重要性。据了解,目前针对“AI换脸”技术实施各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灰色领域甚至违法犯罪领域被滥用。网络安全专家建议应加快相关反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专家介绍,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检测技术来识别视频的真实性,是不是有伪造的内容。另外也可以结合身份认证、数字水印的手段来加大伪造难度。从管理方面,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来规范AI应用的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网络安全专家提示,AI换脸等违法行为的最关键原因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因此,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过度公开和分享。如果接到“家人”“领导”等转账、汇款的视频,一定要仔细甄别真伪。“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对方做快速地抬头、点头、转头的动作,进一步判断视频是否有异常的细节,来确认这个视频是真实的。”警惕!这几种照片千万不要随便发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喜欢在朋友圈、短视频上晒美食、晒美景,但是如果不小心的话,这些行为很可能间接泄露你的个人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获取,可能会危及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哪些照片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要随意发到网上呢?不要公布手持身份证或手持白纸照。这些照片中会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身份盗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甚至进行违法活动。另外,手持白纸或手持报纸等照片常被用于验证身份,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被用于制作假证件或进行网络诈骗,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不要发布各种票据类的照片。很多人出差、旅游都喜欢拍火车票或飞机登机牌,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分享。这些票据上不仅会包含姓名、出发地、目的地等信息,而且在条纹码或者二维码中也会含有乘客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不法分子破解并窃取的可能。不要晒家门钥匙、车牌等照片。不法者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通过这些照片会分析出发布者特定时间所处的特定位置,也会获取发布者相关的生活习惯。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在照片中出现特征明显的物品,例如家门钥匙、车牌号码等。专家提醒保护个人隐私至关重要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4日 下午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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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法律段子成真:骗子诈骗300万买彩票中1450万,钱如何处理?

近日,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听障人士被诈骗案,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2021年,一名男子报警称3年间被赵某诈骗300余万元。经细致侦查,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揪了出来。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上家王某被抓获。受害者有39人,均有听说障碍。这起案子,最早案发于2014年。主犯王某表示,“我有钱,只要你们肯放了我”,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次,王某不小心说漏了嘴,“你们中彩票才几十块,前几年我中过一千多万。”原来在2017年5月,王某曾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结果中奖1450万元,当日便将1300万元转入女友孟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9月13日 下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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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刺身亡:下属被判无期,赔偿10万元

2021年7月2日上午8时许,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命案。死者时年38岁,是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党组书记罗某某。案发4个多小时后,30岁的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干部陈某某被抓获。陈某某怀疑妻子出轨罗某某,对此怀恨在心。近日,一份贵州高院的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罗某某家属起诉索赔124万余元,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罗某某家属10万元。据2021年8月18日丹寨县公安局官方通报,2021年7月2日上午8时许,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命案。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案发4个多小时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30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干部)抓获。经侦查,陈某某因怀疑其妻与死者罗某某(男,38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存在不正当关系,遂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在罗某某办公室将其刺伤,导致罗某某大出血死亡。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从庭审现场及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陈某某妻子是丹寨县某局职工,2020年7月与时任丹寨县雅灰乡党委书记罗某某认识。两人后来确定为情人关系。截至案发,罗某某多次与陈某某妻子发生性关系。案发前夜,罗某某深夜驾车送陈某某妻子回家,被陈某某发现。回家后,陈某某殴打妻子使其承认了婚外情。2021年7月2日早晨,陈某某携3把刀到丹寨县教科局,持刀将38岁的罗某某杀害。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公诉方表示,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份近日公开的生命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显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陈某某与申某某结婚于2018年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申某某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申某某仍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申某某。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申某某乘坐罗某某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申某某出轨对象是罗某某。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逼问申某某与罗某某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申某某承认其与罗某某是情人关系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将其妻子申某某打伤后叫亲属来到家中帮忙处理,陈某某亲属将申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并对陈某某进行劝解。2021年7月2日7时许,陈某某趁其亲属外出后前往罗某某工作的贵州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查看,发现罗某某还未到办公室,随即到罗某某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贵州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现罗某某在其201办公室,遂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某进行捅刺,罗某某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2022年1月12日,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罗某某家属向陈某某索赔124万余元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某赔偿罗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十万元。罗某某家属上诉后,贵州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下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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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交通事故赔偿清单(超详细)

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9月13日 下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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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物业投诉邻居私改入户门未果,业主拒交物业费反被起诉,判了!

隔壁邻居私改了入户门,导致自己出入不便,多次向物业投诉无果后,男子选择拒绝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纠纷案件。杨某系衡阳市X小区的业主。2015年,他和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衡阳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10月,杨某完成收房手续,并预交了12个月物业费。然后收房后杨某发现,隔壁邻居在装修期间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仅阻碍了消防通道,还影响了杨某的一家正常通行。杨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邻居进行整改,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但没有结果。杨某提交的证据杨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遂选择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抗议。此后几年,某物业公司多次向杨某催缴物业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9625.52元。庭审中,杨某辩称,对于小区业主私改入户门外开的行为,某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条款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也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属于违约在先,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某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曾多次与私改入户门的业主沟通,并扣留了对方的装修押金,但该业主拒绝整改,自己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某物业公司与该业主沟通聊天记录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按合同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并无强制执法权。杨某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不应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鉴于某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对他人破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业主反映问题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法院酌情扣减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缴纳物业费的诉请,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7307.85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可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却从未消停。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缺乏直接的执法权力,对业主的一些不当行为无法进行强制约束。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法官提醒: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理性区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应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并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遇到问题时也应及时有效地与业主、社区等多部门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下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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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朋友喝酒后产生幻觉坠楼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获赔17余万

无酒不成席酒喝多了也不行觥筹交错之间悲剧就此发生同饮人也摊上了事拼酒的后果拼酒2021年6月14日晚,重庆,男子杨某和朋友陈某一起连喝22瓶啤酒后,竟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并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杨某父母将同饮者陈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原告杨某父母认为,被告陈某劝杨某饮酒至醉,致杨某醉酒产生被“追杀”的错觉,坠楼意外身亡,被告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房屋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未将楼顶消防安全门上锁,且该通道无人看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某上到顶楼坠楼意外身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父母诉请被告陈某及物业公司承担杨某死亡50%的赔偿责任。法院:同饮者赔偿17余万元同饮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杨某与被告陈某相约某鱼塘钓鱼后,回到杨某家中。回家途中,两人购买了12瓶啤酒。18:00,两人在家中一边吃饭一边喝酒。在此期间,两人又两次下楼购买多瓶啤酒,共计喝完22瓶500ml的易拉罐啤酒。23:40左右,杨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带上一把菜刀和棒球棍下楼,打砸停放在楼下的一车辆。被告陈某紧急联系他与杨某的共同好友吕某,一起将杨某的菜刀夺下。杨某从楼梯间向楼上跑,被告陈某让吕某往上追,一直追到顶楼,发现杨某已经坠楼死亡。法官审理认为,在双方已经共饮多瓶啤酒的情况下,杨某再次下楼购买啤酒,被告陈某未实施劝阻行为,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在杨某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下,被告陈某在向他人发送的视频中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该言语某种程度上存在拼酒的情形。但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的危害及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已的行为,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上楼顶的通道,系涉事物业公司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杨某坠楼事发突然,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和管控,对杨某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被告陈某对杨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向原告杨某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涉事大楼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提醒:饮酒需适量: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下午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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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取卖淫女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未经审批,法院:公安局败诉

王某甲与Z县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9月12日 下午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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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呢?来源:兰州晨报、问律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9月11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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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驳回,只因疏忽了这几点…

买房前向卖家支付了20万定金最后购房合同没签成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不料,却被法院驳回关于“定金”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来看案件详情👇看中心仪的房子
9月11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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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七都过了,离婚冷静期还没过”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去年7月,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35岁女子被丈夫赵某超当街捅刺数刀,失血过多后当场死亡。今年3月21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称,他们提供了凶手在案发前家暴、虐待和威胁被害人的一系列证据,可以佐证对方是有预谋的犯罪,这与检方的起诉书吻合。家属称,尽管凶手本人在此前笔录中承认了家暴事实,但在庭审现场却狡辩、否认,“完全不认罪”,甚至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诚恳地道歉。凶手当庭表示,自己不想置妻子于死地,也没想伤害其他亲戚,但公诉人的反驳让他无话可说,“你不想杀人,为什么会带着刀去,要连续在被害人胸部捅刺七八刀,往他们的身体要害部位捅刺?这叫不想置她于死地吗?”被害人家属还提到,在3月20日的庭前会议上,赵某超家属不但否认了其故意杀人的事实,还反称女方预谋杀人。“对方说是我们想杀他的儿子(赵某超),所以特意去了7个人,还约在了晚上。但事实是他一直威胁我姐姐,不见面就要杀我哥,我们是为了哥哥的安全才不得已见面的。”此外,男方家属辩驳称,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的几天,被害人始终不肯见面,导致赵某超心情不好,加上当晚见面后看到有不认识的人,所以情绪失控杀了人。21日上午,该案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被害人家属称,他们不接受调解,也不接受赔偿,“希望法律严惩,能判凶手死刑”。网友有话说对此,网友评论:“头七都过了,离婚冷静期还没过”。网友说:还要坚持离婚冷静期吗?它的意义到底在哪?是哪一方即得利益者啊?网友说:冷静期就是多余,都是成年人。自己不会判断对错?网友说:最烦法律一刀切,冷静期要给能冷静的人才行,这种冷静个啥,冷静的命都没了。网友说:真的,别太限制大家,别太和稀泥,走点心,少点儿悲剧。2021年1月,湖北一36岁女子因受到丈夫家暴提出离婚而被丈夫持斧头砍死。据死者家属介绍,此前因长期被丈夫家暴,2020年7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1月8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查看房产离开后,她被丈夫用斧头砍伤,因伤势过重3天后在医院死亡。阚女士姐姐称,妹妹遭到家暴起诉离婚后双方关系愈发紧张,妹妹甚至提前写了遗书。2020年5月22日,阚女士就曾写下遗书,内容如下:如若我遭遇不测,我的所有财产皆归母亲所有,财产包括:2902室一半产权、事故抚慰金、个人账户内财产;后事不需要大办,遗体火化后装个骨灰盒即可,无需再装大棺材,葬于阚家冲水库山顶,沿左侧石阶上去,越高越深越好。被害女子遗书案发前1周,阚女士在家中发现一把斧头,没想到,自己最终正是倒在丈夫的斧头之下。死者姐姐称妹妹起诉离婚第一次开庭法院没判离婚,要求调解,有一个冷静期。还表示妹妹面部被砍了19刀,牙齿全部被砍没了。阳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和法院人士称,两人2014年结婚,结婚不久便争吵不断;2015年开始,余虎开始实施家暴。每次家暴之后,余虎认错态度极好:口头承诺、写保证书、甚至下跪。2014年,阚女士和余虎从第一次见面到结婚,只有两月有余。阚女士婚后,和余虎父母同住。两人结婚没多久,争吵已不断。阚女士做家务时,余虎就在旁边看着,不知道搭把手;余虎工资自己存着,不补贴家用,两人因此经常争吵。争吵之后是家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同在小区的住户介绍,阚女士夫妻搬来后,经常争吵和打架,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最为激烈。当天晚上,2902室内传出女子惨叫声,伴随着“咚咚”撞墙声。阚女士的二姐当晚与她视频了解到,余虎把阚女士的衣服剥光,抓着她的头往墙上撞,脸部青紫、眼睛发肿。此次被家暴后阚女士报了警,次日前往阳新县人民医院看伤。
9月11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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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一边调监控一边玩手机游戏?官方回应:情况属实,已处理

近日,一则疑似“福建三明警察在办公桌前打游戏”的视频引发热议。9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委相关部门回应记者,民警工作时玩游戏的情况属实,涉事民警已被处理。据了解,该视频由一名福建抖音博主发布,最早发布在今年8月。视频中,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坐在办公桌前,桌上电脑播放着一段行车监控。在行车监控播放过程中,该警服男子掏出手机打起了游戏。9月10日,该抖音博主再次发布了此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跑到“三明警方”抖音号下留言询问上班是否可以打游戏。9月10日上午,记者针对“民警打游戏”一事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工作人员回应此前并不知道该视频,会去调查核实。记者又多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办公室均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询问调查进展,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我们调查没有这么快,不要一直打电话了好不好!”随后,记者向三明市委相关部门了解到,经过调查,确认视频中的民警确有玩游戏的情况,该民警在今年8月已因此事被处理。来源:海报新闻(记者
9月11日 下午 6:41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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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

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遂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大小工人为该工程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
9月10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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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下午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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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9月8日 下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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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图源网络
9月8日 下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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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轿车司机无责

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9月8日 下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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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残值+维修费用﹥实际价值?保险公司拒赔超过部分,判了!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残值,纳入维修成本,以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违反“财产保险不得获利”为由拒绝理赔,那么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能否获赔呢?基本案情张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90760元。后案外人刘某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碰撞固定物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产生道路救援费用600元、高速公路及设施赔偿费6960元,均由张某先行垫付。此外,张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已赔偿张某财产损失2000元。因对事故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张某遂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车辆修理费、公路设施赔偿款等各项损失。事故发生后,张某单方委托A评估公司对车辆修复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176130元。甲保险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B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价格评价结论为:涉案车辆维修费用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60761元;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市场实际价值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8708元;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后的剩余价值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8000元。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的修理费为160761元,但维修的同时就丧失了处置残值可得的68000元,即修复车辆的总成本为228760元(160761+68000),而修好后的车辆最多只值188708元,修复车辆已经明显不具有经济性,原告由此获得额外利益40053元,违反了“财产保险不得获利”的保险法原则。甲保险公司要求,仅按照市场实际价值188708元赔偿张某,涉案车辆交保险公司;或者由原告保留涉案车辆,保险公司赔偿120708元(市场实际价值188708元-剩余价值68000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保险人应支付的车辆损失费用。张某为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张某和甲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本案事故中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当依约在相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关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数额,法院委托B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评估报告,法院确定张某的车辆损失为160761元。因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意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实际修理情况而发生转移。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甲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张某主张的公路设施赔偿费、施救费等费用属于事故发生后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由甲保险公司负担。乙保险公司已赔偿张某的2000元应予折抵。综上,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173321元(维修费用160761元+公路设施赔偿6960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7000元-2000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一般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强调补偿功能与禁止得利,即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尚未遭受侵害时应处之状态,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又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损失补偿系弥补因事故发生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被告提出将受损车辆“残值”纳入维修成本计算,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违反“财产保险不得获利”法律原则,这是先行假设原告不修复,处置车辆的残值可获得的收入纳入维修成本,不合逻辑,因为“不修复”与“获取残值”是因果关系,一旦投保人选择修复,即不存在残值问题,不应予以考虑,维修费用仍应以评估结论为准。其次,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计算标准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车辆维修费用的数额并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人应当依价赔偿。而保险人提出的两种赔偿方案均是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标准,此种赔付方式属于典型的“高保低赔”,其本质是在逃避合同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本案判决并没有支持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主张,而是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金额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持了投保人关于修理费、施救费等的请求,对于规制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具有积极作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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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压实线变道擦挂后逃逸?成都警方通报

9月6日,微信公众号“成都都江堰公安”发布警方通报:9月4日,网传视频反映“一警车压实线变道擦挂后逃逸”,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9月4日13时许,我局民警张某某驾驶警车执行勤务期间,行经蒲阳路与芳菲路交叉路口时,为避让右前方车辆,向左变道,压实线与左后侧轿车发生擦挂。因擦挂轻微,张某某未感知事故发生,继续前往目的地执行任务,双方均未报警。(对方车辆擦挂部位)(警车擦挂部位)经走访调查、勘查检验、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警车车速30~35(km/h),未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h),警车左后侧轮眉轻微擦痕;对方车辆右前侧叶子板轻微擦痕,两车产生的碰撞声和碰撞冲击感较轻微,前车行驶时自身产生的噪音及抖动能够覆盖碰撞声和碰撞冲击感,前车座椅和方向盘在纵向、横向、垂向三个方向震动未达到驾驶员感知的阈值,排除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驾驶员依法作出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期间,警车驾驶员张某某已向对方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在此,感谢并欢迎广大网民监督。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不断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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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谁来赔?判了!

外卖行业的兴起,为快节奏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为将订单准时准点的送达,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在追求时间的同时,难免会存在安全隐患,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谁来担责?23年4月的一天,外卖员张某在送外卖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向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447.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2023年3月,张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此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张某与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话费补助及其他奖励参照最新《骑手薪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和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张某负有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与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亦能证实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综上,张某实质上是为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纯粹的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依照指派实施送餐任务时所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争议焦点: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外卖员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系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系执行工作任务,不足部分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57884.85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8134元(交强险32582元-应支付张某垫付14447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7712元,剩余损失王某自行承担。目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大幅增加,他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因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直接提供劳动的平台外包商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确定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复杂。该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益于督促平台经济企业规范用工,促使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法官提醒: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外卖骑手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外卖平台和承包公司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侵害骑手合法劳动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9月7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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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组原组长被查

9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玉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玉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星
9月7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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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侵权吗?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案情简介
9月6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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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行人闯红灯撞倒电动车车主后遭汽车碾压身亡,法院判决:司机无责!

据红星新闻: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据了解,彼时,涉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交警也未出具责任认定书。9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车司机亲属处了解到,小车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案件回顾:8月13日,有知情人向记者讲述事发细节,称视频中趴在孩子身边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亲,小孩年纪不能确定,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告诉记者,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车辆是否通行“说不好,就是断断续续。”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8月13日下午,上述事故中涉事小车司机的亲友告诉记者,该小车司机当天行驶时,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小孩摔倒时,该小车司机根本来不及闪躲。小孩在送去医院的路上不幸去世。对于事发路段不能通行,该亲友称他们根本不知情,那是该小车司机上班会经过的路。该路段并未有相关标识,平常上路的小车很多,骑行的人也非常多。▶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在交通类事故中较为常见。这意味着,司机往往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玉琴律师
9月6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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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答网: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比较差的一方,如何处理?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月6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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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81后”任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厅级!

来源:中央路知事、汲古知新人民网消息:四川16名干部任新职,其中:魏庆锋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魏庆锋,男,汉族,1981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陶成当选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2024年8月26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陶成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欧阳丹东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欧阳丹东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张建魁连任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7月23日,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魁同志连任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赵林春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7月22日,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赵林春,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生,在职大学,现任龙马潭区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综合上述消息,赵林春已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延伸阅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8月27日,达州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深入学习张军院长来川调研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达州中院党组书记魏庆锋主持会议并讲话。上述消息显示,魏庆锋已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魏庆锋出生于1981年,早年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担任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后调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之前担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是徐新忠。徐新忠已调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6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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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呢?来源:兰州晨报、问律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9月5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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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身份可能被冒用了!警方提醒:赶紧自查

接到推销电话后你是不是直接挂断不管?收到催债短信后你是不是当垃圾短信直接删除?......且慢,别不当一回事这很有可能是你的个人信息泄露了!
9月5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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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拆迁,一定没有补偿与赔偿吗?一文全懂!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一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二违法建筑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三无证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现在的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妥当,但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实施对象是房屋权利人。到底无证房屋在拆迁补偿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多少以及补偿方式是怎么规定的?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2、无证房屋现状无证房屋面临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3、无证房可以获得全额补偿的情况历史存留的房屋。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4、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四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综上,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无证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在拆迁过程中关注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拆迁程序等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做到有备无患。如果有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律法帝国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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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色情服务”,陈德美被决定逮捕!

正义网记者9月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德美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陈德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陈德美
9月5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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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把微信聊天当证据,你得这么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显示今后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得知此事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支持也有网友表示该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呢?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就是说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区块链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随时调取,那么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9月4日 下午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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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约定互不追责,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自行达成协议,自负损失,互不追究。事后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按责任分成赔偿损失。于是……(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损失我方已经全部赔付,基于法律规定,我方取得向行人方追偿其应担责部分的赔偿金额。发生事故以后我们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互不追责。非机动方保险公司你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我没见到并不知情,对我方不发生效力。对方车辆占主要责任,我也可以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索赔。非机动方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赔偿明细供保险公司审查核实。明细?……事故发生时我没有收集相关证据。非机动方通过上述对话我们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认知误区一是签订协议形式不严谨二是证据收集意识不足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9月4日 下午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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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司机已被批捕!家属发声

“小孩骑行摔倒被小车碾压身亡”近期引发全网关注。9月3日最新消息传来小车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男孩骑行摔倒遭对向车辆碾压据媒体此前报道,8月11日,河北容城,一个小男孩在随队骑行时摔倒,随后被对向车辆碾压不幸身亡。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8月11日上午6点12分,几名自行车骑行者从汽车左侧的车道上迎面而来。突然,骑行队伍中1人摔倒,跌到车道上并疑似被汽车碾压。另一段视频中,一个身穿骑行服的男孩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一名男子趴在他的身上呼喊:“你坚持住……”涉事司机姜某某的亲友曾向媒体表示,司机当天行驶时,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小孩摔倒时,小车根本来不及闪躲。对于事发路段不能通行,亲友称那是司机上班会经过的路,该路段并未有相关标识,平常上路的小车很多,骑行的人也非常多。司机亲友称,由于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后来此起事故转由刑警处理。小车司机被批捕家属:愿尽力补偿9月3日,小车司机姜某某的亲属孙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拘留通知书和一份逮捕通知书。据这两份文书显示,8月11日,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8月25日,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姜某某执行逮捕。▲容城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容城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事发当日,姜某某从工地加班后回家,没想到路上就发生了意外。”孙先生告诉记者,姜某某是其姐夫,因姐姐身患白血病,家中全靠其姐夫挣钱支撑,“事发前一天下雨,工地干不了活。因为我姐生病,我姐夫就想能多加班就多加班。”▲涉事路段照片孙先生说,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交付使用,但事发前就已经长期有车辆通行。记者搜索发现,此前确有多名网友曾发布涉事路段的视频,显示早在2024年4月时就已经有车辆在该路段内行驶。孙先生告诉记者,这段时间当地官方曾组织调解,他们一家也想尽办法凑到了20万元,希望给死者家属做出补偿,但最终钱被退回,“一直没能见到死者家属,我们希望能够当面道歉,尽全力弥补。”律师说法涉事多方可能均需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小于12周岁,则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如果孩子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团或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团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付建还认为,该案中如果小汽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事故,其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无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小汽车车主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车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男孩位于自行车队中间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则表示,撞人司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交通法规。该事件中涉事司机、小孩及监护人、工程业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担责任。来源:新闻晨报、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4日 下午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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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最新任命的11名法官全是女性,女法官真的越多越好吗?

近日,“人事任免”板块下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中,公布了2024年8月28日由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员最新任免名单。同日任命的11名法官,全部是女性,其中10名法官均属于石家庄中级法院,引发了不少的关注。网上评议认为,以上名单,进一步证明了存在很久的法律行业“阴盛阳衰”的现象。这已经不是近年来女法官人数占比高的新闻了,但达到了全部新任法官均是女性的高度,确实反映了这一现象呈现愈演愈烈、少人关注和研究的地步。2022年3月10日首个“女法官国际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全国12万余名法官中,女法官就有4.5万人,35万余名法院干警中,女干警就有14万余人,比例达到40%,可以说撑起了人民法院的‘半边天’。”另据有文章介绍,目前全国女检察官有2.7万多人,占比虽然不过半数,但检察机关新进人员中接近60%为女性,也在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以上数据看似女法官、女检察官并不是占比绝对多数,为何从司法一线感受看,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大多都是女性呢?有人分析出,这是因为,在司法机关里,无论是院级领导,还是中层领导,男性占了绝对多数,而一线办案没有或低级官职的法官检察官,女性则是居多。可能,这跟职场女性大多岁月静好、不善竞争有关吧。此外,从数据上看,司法机关近些年新入职的人员,女性却在呈现猛增趋势。有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官总数为12.1万,其中女性法官比例已达到38.1%,而在2015年,这一比例还只有29.9%。短短几年间,女法官的比重提升了近10个百分点。有人曾经试图分析其中的成因,首先,文科专业的高校法律学科,女性已经占据了过半人数。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公布的“2024年本科新生大数据”显示,所有本科新生中,总体男女比例约为1
9月4日 下午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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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法院裁定来了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不久前,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对簿公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二审后认为,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了上诉。
9月3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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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再好也没戏!户口本上出现这“4个字”,基本无缘公务员!

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这一“铁饭碗”对许多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公务员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是很多大学生的就业目标。当然,报考公务员绝非易事,除了考试成绩之外,严格的身份考察与审核也不可忽视。参与公务员报考,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政审。在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官方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有5类,具体如下: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对于以上5类人员,相信大家对于其中的几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可能也有个别类型容易被忽略。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每家每户都有的物品—户口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家里的户口本上出现“拒服兵役”这四个字,那么就与公务员录用无缘了。什么是“拒服兵役”?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服兵役真的会导致个人、家庭成员在公务员方面的录用吗?来看一个实例你就懂了👇
9月3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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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我是借条↓↓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是收条↓↓0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0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0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我是欠条↓↓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大家都学会了吗?转发收藏这三份字据模板~让自己的钱更安全!来源:素材来源:法律卫士APP,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江西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3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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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女检察官网络举报背后:一桩撤销离婚登记之诉

近日,四川乐山一名女检察官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法检系统多人枉法,引发关注。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发现,该举报背后牵涉一起撤销离婚登记行政案。据当事女检察官刘某某发布的视频自述,前夫何某某与自己登记离婚,半年多后何某某因病去世,后来她发现前夫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情形,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证。该案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同时,刘某某申请了检察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听证后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夫已经去世,刘某某为何坚持要求撤销离婚证?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多次电话或短信联系当事人刘某某,但其均未接受采访。当晚,刘某某仅回复短信表示,非常感谢关心。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与刘某某之间还有一桩民事案件。何某某去世后,小何要求刘某某返还何某某名下的三辆汽车。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举报人:前夫去世后发现其系精神病人
9月2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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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来了!

8月30日,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这是国家首次出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优惠叠加加大以旧换新惠民支持力度
9月2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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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积水致业主摔伤,到底谁赔偿?

小区单元楼电梯口地面积水业主出电梯时滑倒受伤谁来担责?近日,家住宝坻区的秦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01案情回顾2024年1月某天,秦先生从其居住的小区楼房里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遇到一楼楼道积水,秦先生踩上积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次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多处受伤。Z物业公司是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秦先生摔倒后,派人检查发现是该处水表损坏跑水,随后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积水,并通知了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对损坏水表进行了修理。秦先生认为由于Z物业公司及水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向宝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Z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人身损失4200余元,包括医疗费1700余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02争议焦点秦先生认为自己摔倒受伤的责任应当由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两方承担赔偿责任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均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认为:秦先生摔跤的原因是楼内某户自来水表损坏,导致跑水。由于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还未到上班时间,保洁人员上班后已经及时将积水清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水务公司认为:时值寒冬,案涉楼道积水是因为楼房单元门长期敞开导致楼道温度过低,致使水表炸裂跑水。同时,一楼水表井的地漏堵塞,积水无法正常排出,外溢至过道,从而造成事故;且秦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防滑意识,具备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03裁判结果承办法官经过查证现有证据确认事发时间及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秦先生因一楼楼道积水导致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Z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Z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Z物业公司对秦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秦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水务公司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秦先生要求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宝坻法院最终判决Z物业公司赔偿秦先生经济损失1700余元驳回秦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需注意以下问题:0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02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民法典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0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实践中,需要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0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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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导读: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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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走失后遗体被找到,重庆警方通报:2名亲属被控制

近日,一则关于重庆3岁男童的寻人启事在网上转发并引发关注。寻人启事显示,孙某某,男,3岁,8月27日17时左右,从龙门镇文圣村走丢,穿的白色套装、蓝色拖鞋。监控显示最后出现在家附近。家人称附近池塘水都抽干了,也没有找到人。并附上了孙某某的照片。8月29日,文圣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已经找到了孙某某,但是人不在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在一个垃圾场里找到了,人已经转移到殡仪馆了。”8月3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发布通报:来源
9月1日 下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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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逆行路虎女司机殴打的男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日前,青岛一名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不成,殴打对向正常行驶司机,致其口鼻出血。当地警方通报:女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8月23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仍住院治疗,头晕恶心,花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视频显示,女子追尾后与带有“交通疏导”字样红袖套的工作人员争执,推搡对方。之后她朝一名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撒气,对其辱骂,猛击其面部,致其口鼻流血。有多人上前劝阻,女子未住手,仍大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女子踹了对方的车辆,并驾车离开。视频全程男子被打未还手。以下是与林先生的对话。描述一下事情经过?林先生:事发青山渔村景观台拐弯20米处,现在是旅游旺季,这里经常堵车。女子一路逆行,冲上来,我差点没刹住车。一开始她按了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我也按喇叭,却看见她在车里骂骂咧咧,我就上火了,没有让她。如果她当时好好跟我说,我肯定会让。在拍视频之前,她已经下车骂我,并殴打我的头部、脸部和颈部,拍打我的手机。当时我觉得无所谓,也没想过报警。她回车上之后,交通疏导人员过来劝阻,问她为什么要逆行。她与工作人员争吵,推搡对方,又在倒车时与前方的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接下来的事情被旁边一位游客拍到,就是网传视频里那样。我被打出血后有点忍不了,想下车找她,拍视频的小伙劝我不要动手,我也在劝说下恢复冷静。当时双向车都堵在一起,造成大拥堵。涉事女子开车离开后,警方找到了她。伤势如何?林先生:对方主要殴打我头部,我现在还是头痛恶心,经常性呕吐,头晕,正在住院治疗。为何一直没还手?林先生:首先对方是女人,其次我车上坐着民宿客人,有孩子。而且我是一名退伍军人,不可能跟她计较。这事给游客的孩子也吓着了,客人关心我,我说没事,得先把客人安抚好。事发后跟对方有没有联系?林先生:没有见过面,警方问我处理意见的时候,我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严肃处理,所以对方和家人没有赔偿道歉。目前已花四千元左右医疗费,自己承担。关于对方信息不太清楚,没有过问,对交通责任方面认定也暂不清楚。对警方处理结果满意吗,有何诉求?林先生: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我已申请伤情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我会继续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想给自己和关心我的人一个交代。毕竟最近很多人在支持鼓励我,关心我的伤情,很感动,我的父母也很气愤,很心疼,我也相信青岛警方会作出公正处罚。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下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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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贷难办,欲退首付款未果,当地住建局:企业不愿解除合同,正协调

8月26日,山东省青州市的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2019年3月份他在当地的青州景元置业有限公司(后称青州景元置业)购买了一套诺贝尔城的商品房,“但是直到现在贷款都没有办下来”。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既然房贷无法获批,现如今他希望开发商能够将实际支付的35万多元的首付款退还,但始终无果。▲创意配图
8月31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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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影响车位正常使用,业主想退款,开发商却拒绝了......

从开发商处购买的车位紧贴人防门影响正常使用业主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01基本案情2019年7月,钟某、岑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车位,却在接收车位后发现车位旁有一扇人防门,且人防门的把手占用了车位空间,导致车辆驶入车位后,车门无法打开。钟某、岑某以开发商交付的车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为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但开发商以车位规划合法合规,且已告知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沟通无果后,钟某、岑某遂诉至法院。02法院审理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位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故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立即前往案涉车位实地勘察,发现案涉车位紧贴一扇人防门,人防门与车位地面划线基本重合,人防门把手也占用了车位内侧空间。当场驾驶小型汽车停放到车位后发现,两侧车门不能完全打开,体型稍大的人不能正常上下车,且开启车门时容易剐蹭到停放在隔壁车位的车辆,同时人防门也被车辆堵住无法开启。图为涉案车位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位用途系用于停放小型汽车,而汽车停放必然会涉及人员上下车、与临车或墙壁的间距问题。根据勘察结果可以确定,案涉车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剐蹭,会给上下车造成不便,不符合钟某、岑某使用车位的目的。开发商未能提出证据证实就该事实已向钟某、岑某进行过特别提醒、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功能”。案涉车位的设置已经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故钟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钟某、岑某与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二、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某、岑某车位款项。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贺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03法官提醒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应具备车位功能,即车辆停放、人员进出、行李装卸等均正常,且更重要的是不能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因此,开发商在规划车位时应避免车位的设置会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也应当先实地查看,避免所购买的车位既无法满足日常使用又妨碍了人防工程。0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8月31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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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打人路虎女是某单位副主任?官方回应

8月30日,网传青岛逆行插队追尾并打人的女子为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运行服务中心副主任。针对此事,中青网从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处获悉,该消息为假消息,已报警处理。据此前报道,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据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微信公众号“崂山公安”消息,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29日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王某查获。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1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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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你的工资可以提前发!

好消息!假期就要来了!中秋节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高速免费吗?根据国务院相关通知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中秋节假期高速不免费国庆节免费哦这些人,可提前发工资国庆长假要来了月工资支付日在1日-7日的小伙伴注意你的工资可以提前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少单位会在每个月的5日前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国庆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会提前发放工资加班费怎么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8月31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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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还有存款8万,第二次起诉时只剩1千,7.9万分不分?法院判决:

转自:丽姐说法裁判要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双方分居时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至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该笔存款余额为1000.81元,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便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以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存款余额为1000.81元为准。在2009年至2019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用于家庭生活的花费或让其保管的钱款等,该款项不属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分配的共同财产。诉讼请求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后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009年至2019年原告共计交付被告248600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124300元。一审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宋某于2009年在甘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宋某于2020年5月、2021年8月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与原告卢某离婚,2021年11月22日甘谷法院做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现原告卢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经核,2019年8月1日,被告宋某尾号7170农行卡余额为76100.14元。被告宋某于2019年9月24日从其尾号7170农行卡内转存定期存款80000元,存期三年,于2020年3月31日提前支取20031.50元,2020年4月21日提前支取10017.50元,2020年5月15日提前支取50097.50元,目前该定期存款已提前支取销户。2021年6月6日,被告宋某从其尾号7170农行卡内转存定期存款15000元,2022年6月6日到期后定期自动销户,该笔存款又转入7170的借记卡。至被告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即2021年8月23日,该借记卡内余额为1000.81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在没有提前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或由个人具体承担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均由双方共同所有或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十年,期间,双方的收支及支出定然纷繁复杂,很难理清,但此期间的收支不管由谁保管或支出,均系代表双方共同所为,对于一方转给另一方的,不存在计算返还的必要。现双方已离婚,需要分割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与债务,本案中,双方均未举证现存在债务。从双方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中,反映出截止离婚时双方存款数额仅一千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系2019年7月开始分居,分居时被告承认存款结余5至6万元,而从法院调取证据中可知,2019年8月1日,被告宋某尾号7170农行卡余额为76100.14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办理了定期存款80000元。本案中,从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看,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可知双方的财物大部分时间由被告主要承担管理责任,至2019年分居时,被告办理的银行定期存款80000元的来源为被告宋某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应当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结余。在分居期间,被告分三次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且提取后既没有转入原被告任何一人的账户存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去向系用于家庭共同大额支出,被告虽主张系其归还借款,但被告妹妹的书面证言表明借款系7100元,已于2019年一次性还清;被告哥哥的书面证言表述称2019年前被告共计借其31600元,又表述2019年借款最多的一次是15000元,又于2020年前半年归还15000元。从被告2019年存有定期存款80000元的时间点推算,2019年被告自身有存款,没有家庭大额支出,不存在借款理由,2020年支取存款也与哥哥的证言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取存款系用于家庭共同债务。综上,对于2019年的80000元存款,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故对于被告辩称不予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原、被告均无法达成协议,且矛盾尖锐。为此,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卢某支付分割的共同存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卢某要求被告宋某超过共同存款支付的诉讼请求。上诉意见宋某上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上诉人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定期存款80000元,不是上诉人自己的存款,而是之前所借妹妹的7100元、哥哥的31600元、朋友的18000元,上诉人自己只有20000多元。上诉人为了从银行收取一个较高的利息,便暂时将借款没有归还,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了定期存款,后续当上诉人妹妹、哥哥、朋友要急用钱,上诉人便将存款支取用于还款,剩余部分用于维持铺子经营,因此,80000元的定期流水并不完全是上诉人一人所有。另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并没有调查、认定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事实情况,只是单纯调查、认定了上诉人的银行流水和余额。其次,本案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明确提出了在共同生活期间修建的房屋(位于甘肃省甘谷县房院的西房4间、棚子2间、厨房),上诉人出资50000元,另外购买家具、厨房厨具出资20000元,被上诉人在开庭时对这一情况予以认可。再次,被上诉人自从和上诉人结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在工地上从事架子工,有时候还给老板代班,2009年每月工资为4000多元,此后工资每年增长,到2016年以后,每个月工资都超过了10000元。而被上诉人的工资流水中根本显示不出来收入,足以可见,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大部分是通过现金收支的,而且并没有存放在被上诉人名下。既然本案审理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调查和认定。故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离婚后还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都没有查清。二、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得超判、漏判。本案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2009年至2019年原告共计交付给被告248600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124300元”,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围绕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且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而一审法院仅以一句“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十年,期间,双方的收支及支出定然纷繁复杂,很难理清,但此期间的收支不管由谁保管或支出,均系代表双方共同所为,对于一方转给另一方的,不存在计算返还的必要”就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放置一边,也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直接将上诉人银行卡的流水中显示曾有的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并进行分割,此判决超越了一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三、即使将上诉人银行流水显示曾有的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一审法院判决时未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的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一些事实、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双方分居时间点的判定,本案中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分居前长期在家照看孩子,后续由于被上诉人很少给上诉人和孩子生活费,上诉人便想方设法在盘安镇开了一个服装店,除去房租外,收入仅够上诉人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花销。2019年8月份分居后,仅仅经营三四个月,便遇上了疫情,截止目前,受到三年疫情的影响,服装店几乎没有收入。由此可见,本案中上诉人在照顾子女、对家庭贡献付出的更多。即使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支撑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将80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合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上述原则,只是平均分配,对上诉人明显是不公平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卢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卢某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公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中一切财政大权都由被答辩人一人掌握,答辩人十几年打工挣的钱全部在被答辩人的银行卡中,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在磐安镇开了一个服装店,店铺资产及收入全部由被答辩人掌控,包括答辩人父母务农挣的钱也都全部交给了被答辩人,经答辩人计算,答辩人及其家人交给被答辩人的财产大约要40多万元。后经法院调查,发现离婚时被答辩人名下有定期存款80000元,答辩人虽然不相信,被答辩人肯定将大部分财产转移,但在法院判决后还是服判。因为答辩人起诉的最根本的原因并非是要钱,而是争一口气。被答辩人在未离婚前就非常强势,家中一切都是她说了算,从来不管答辩人父母的死活,答辩人父母务农挣一点钱也要被她要走,甚至孩子她都不上心。离婚时对财产没有分割,导致被答辩人的气焰更加嚣张,走的时候留下两个孩子给答辩人父母,一分钱都没有留,从离婚到现在一分钱抚养费也没有给孩子,孩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被答辩人仍然不支付,现在法院在强制执行,被答辩人还是不支付。被答辩人对待孩子的方式令答辩人和孩子极为心寒。被答辩人称银行卡中的80000元定期存款是她妹妹、哥哥、朋友等的钱不属实,别人把钱借给她让她存在银行吃利息,这话恐怕被答辩人自己都不可能相信。答辩人就是个农民工,前些年打工大多都发现金,有时候金额大了转账的也是直接转给了被答辩人,答辩人银行卡中没有流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难道银行流水也能作假吗。二、一审判决合理合法,不存在超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经一审法院调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名下的银行流水,发现离婚时被答辩人银行账户中有80000元定期存款,该款项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以一审法院对该存款进行了分割,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合理合法,在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三、一审法院将8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公平公正。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的过错方是被答辩人,由于被答辩人性格强势、欺压答辩人父母等原因,导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最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是被答辩人一手毁掉了经营十几年的婚姻,在分割财产时本应给被答辩人少分,但法院既然平均分割了,答辩人也认可。答辩人的两个儿子自从生下来到现在一直是答辩人的父母在照顾,被答辩人一分钱的抚养费都舍不得给,在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情况下都不给钱,现在两个孩子早就不想认她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卢某与宋某是否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卢某一审的诉请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双方分居时宋某办理了银行定期存款80000元,但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至2021年8月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该笔存款余额为1000.81元。卢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宋某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在甘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23民初2285号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宋某与卢某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该80000元为宋某与卢某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当。其次,即便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以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存款余额为1000.81元为准,但卢某在一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宋某返还2009年至2019年间其交付宋某的248600元,本院认为,卢某在2009年至2019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宋某的款项,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用于家庭生活的花费或让其保管的钱款等,该款项不属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分配的共同财产,其该项请求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23)甘05民终554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