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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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因不配合调解工作被处理、被通报(附全文)

敬请关注”法律检索“备用号”Legal
9月11日 下午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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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学院学什么:屠振宇教授在南开大学法学院2024年迎新大会上的致辞

季芳敬请关注”法律检索“备用号”Legal
9月10日 下午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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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学院院长宋华琳迎新致辞 | 做一名深谙法律技艺,又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法律人

南开大学法学院尊敬的各位同仁、同学:下午好!很高兴能在金秋九月,在南开园最美的季节,迎来了各位本硕博新生同学。百年南开风华正茂,南开大学法学院经过
9月10日 下午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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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律所被判赔偿147万(附二审判决书)

元)。此外,一审法院关于某某律师所向杨某某返还律师费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号:(2023
9月6日 下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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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汇编(第1-9批)

问题6:股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是否应当具备资格或条件?如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资格或条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待申请执行人另寻有资质的第三人后,再将股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9月4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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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

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敬请关注。问题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疑意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款的规定看,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正向人格否认”。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应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公司与股东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原则上均应以各自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自身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也可以通过执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债权。在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清晰、财产可以区分的情形下,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寻求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仅限于法人人格混同这一特定情形。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9月2日 下午 9:09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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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备法律检索数据库清单(4.0版)

澳门商业登记讯息平台https://eservice.dsaj.gov.mo/dsajservice9/commercial-platform/index.xhtml32.
9月1日 下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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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企业“背靠背”条款风控新策略 | 威科先行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自测链接:(1)工信部官网:“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测试”自测链接及法律依据,网址为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图5
8月29日 下午 6:09
人权

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8月29日 下午 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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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判:司法公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及其例外

ego)”,但遭到了被告个人的“竭力反对”,目前尚未有结论。因此,法院拒绝在审理被告的保密申请时将此问题纳入考虑。司法公开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审理本次保密申请。
8月28日 下午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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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科学化与法学知识体系——兼议大数据实证研究超越“规范vs.事实”鸿沟的可能丨中法评 · 思想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刊号:CN10-1210/D.订刊电话:010-83938198订刊传真:010-83938216程金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研究员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两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科学化”路径:以“体系化”为核心目标的内部科学化路径和以“客观性”为基本特征的外部科学化路径。这两种科学化路径造就了原本应该是个整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知识体系的分割,以及“规范vs.事实”的知识鸿沟。在信息化时代出现的大数据法律量化实证研究提供了整合规范体系/知识体系的新科学方法,以及弥补“规范vs.事实”知识鸿沟的新可能。我们应当探索并建构一种符合这种新方法的法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新模式。目次一、司法研究的知识“江湖”二、两种法律“科学化”及其后果三、大数据实证研究超越“规范vs.事实”鸿沟的可能四、“分久必合”:建构“社科法教义学”的知识生产新模式本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4期思想栏目(第72-83页),原文1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本研究得到亚洲开发银行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课题“司法改革:通过大数据来提升司法公正”(Judicial
8月28日 下午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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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院:“背靠背”条款无效,今日起施行(批复+理解适用+入库案例)

上海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业主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程序,目前业主支付给被告工程款的比例低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比例,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并未满足应付款而未付款项的条件。
8月27日 下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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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签约经纪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网络主播应聘经纪公司,几个月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主播争取权益未果后,选择诉至法院。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一起来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主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基本案情2022年3月初,小王通过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每天须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上直播演艺,工资按月发放。然而,自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8月,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资。半个月后,她再次询问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年后才能发放。2023年2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方诉请的工资拖欠部分数额不当;公司下调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现税收发生变动,且小王对此比例并无异议。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综合有关证据,嘉定区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对下调提成比例表示反对,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周逸敏嘉定区人民法院
8月26日 下午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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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 | 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

本文来源:北大法宝、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编者按:2024年7月28日上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承办的2024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典礼、第三届“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暨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师资培训总结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7篇)。为了推动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以类案同判促进公平正义,本届暑期学校继续开展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7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希望通坚持每年举办“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检索类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本次暑期学校为期15天,共有境内外260余所高校的871人报名。最终录取了来自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91所境内外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40余位专家参与授课和其他教学活动,其中包括5位长江学者1位青年长江学者、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等学术名家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负责我国类案检索和案例制度的权威专家。近8万人次观看同步直播。本文同时回顾了2022年8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7篇)和2023年8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4篇),并附北大法宝小程序链接,供读者参考。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吉林某分行、吉林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吉民再106号法官:宋国、王亮、吕佳航法官助理:李雅楠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最后,本案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案例作出裁判。但该“参照”必须经过严密的类似性考量,只有待处理案件与指导案例在事实要素层面及价值要素层面构成相似,才能参引指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是业主共有权纠纷,是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特定业主提起的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该案审理中法院认为,专项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与前述指导案例相较而言,有如下明显区别:第一,本案是已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向原义务主体求偿的情形,并非是业主大会或其他有权主体为业主共同利益向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追讨的情形。故本案诉辩双方的主体结构与争议款项的性质与指导案例不同。第二,根据前述指导案例的裁判逻辑,业主大会的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源自《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为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关于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而本案是开发商根据本区域的行政规范的要求先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后向业主求偿的情形,本案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与前述指导案例不同。第三,前述指导案例更多体现的是保障住宅物业的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考量,但本案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分行求偿的诉讼属于私益层面的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综上,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无论是在事实要素上还是价值要素上均不具有同构性,本案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上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黄某与湖南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湘0723民初2097号法官:彭雄飞、闵海东、赖怒江法官助理:王晓艳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2、(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黄某拟证明黄某主张有类似判例予以支持;某油脂工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两份判决的案涉的事实与本案的事实不具有相似性,且没有关联性,两份判决的债务人在案中都获取了利益,而本案某油脂工业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未受益,因此不能达到黄某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推系统可检索到,该两份判决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案作为支持诉请的理由,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释明。……其四、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因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位于职工破产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之前,对于共益债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形式标准和“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实质标准,否则会构成违法优先清偿,损害共益债务清偿顺位之后的债权人的利益;黄某提供的类案(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中的基本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相似性,黄某提供的类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具有长期处于继续状态的重要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本案为《销售合同》),承租人预付租金属于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自然法律后果(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如解除合同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增加或损失减少,则管理人不得决定解除合同),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已经由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他93号答复函《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租赁合同如判解除,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租赁合同解除实行的是特殊的解决规则,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破产企业资产更好处置,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将预付租金区别于普通破产债权对待,是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保护承租人利益以及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利益平衡,而本案所涉《销售合同》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能适用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的一般处理方式,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后,一般的债权合同(某油脂工业公司破产案中有大量的预付货款的买卖合同均已视为解除,且均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的对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而构成共益债务,则会出现无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都会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如果是这样,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以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就不复存在了。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3)最高法行再7号法官:李纬华、杨军、韩锦霞法官助理:章文英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在本案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还主张本案情形应当适用22号指导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一条第二款“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案裁判应当结合本案情形与22号指导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类似性,在裁判理由中对是否参照22号指导案例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22号指导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发布。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该案例的裁判理由主要为,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上,本案与22号指导案例相类似,应予参照。本案所涉296号批复亦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呈报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涉及的内容是案涉工程投入补偿。案涉工程投入补偿并非因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亦非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因用地规划调整所致的对建设单位前期工程建设进行的工程投入补偿。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涪陵区××委、原涪陵区××等行政机关对案涉工程投入负有法定的补偿职责。原涪陵区××委呈报的130号请示载明了对祥瑞公司、金禾苗公司工程投入的审定金额。对于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投入补偿,130号请示载明:“洪源公司所报工程与金禾苗公司重复且送审金额与实际投资出入较大,经调查确认,该工程为金禾苗公司投入建设,洪源公司审减17950000.00元,审定为0元。”形式上看,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仅是同意按该请示载明的祥瑞公司和金禾苗公司工程投入金额作为两家企业的协商补偿金额,并敦促原涪陵区××委尽快完成搬迁任务,不涉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补偿问题。但是,结合130号请示实质上看,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直接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已跨越“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之范畴。130号请示载明将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工程投入“审定为0元”,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未明确提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补偿问题,也就意味着默示同意将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排除在案涉工程投入补偿之外,不给予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补偿。在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请撤销原涪陵区××、原涪陵区××委与祥瑞公司签订的《涪陵西客站二期地块祥瑞公司投资补偿协议》的诉讼中,原涪陵区××和涪陵区交通局便是将296号批复和130号请示作为证据提交,主张该协议不影响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而言,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的行为属性是消极性的,即对其补偿请求予以消极处理,不予补偿。原涪陵区××委在接到296号批复之后,也就无需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开展进一步的补偿活动。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原涪陵区××委在接到296号批复之后,以之为据再行就案涉工程投入补偿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作出了行政行为或者开展了其他补偿活动。这实际上就是直接将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的内容付诸实施。故本案亦属于直接将行政批复内容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完全对应了2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对296号批复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一、二审法院未查明130号请示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情况,未结合这些事实对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进行体系性的全面分析,认定该批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构成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由此又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郭某、商水县某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知民终447号法官:宋旺兴、赵筝、梁培栋法官助理:江辉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另外,关于郭士龙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要求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的上诉理由。本案事实与郭士龙所提出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2019)豫11知民初24号判决中的事实存在不同情形,即侵权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店面大小、店铺所处位置繁华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均不相同,故人民法院就不同案件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山东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数码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法官:汤茂仁、罗伟明、何永宏书记员:张一然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四、关于比特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82号案例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在82号案例中,歌力思公司拥有对“歌力思”标识合法的在先权利。后王碎永非善意取得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歌力思”商标的注册,并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遂判决驳回了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比特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ELEMATRIX商标,并对中讯公司经合法授权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本院认为,虽然82号案例并没有判定王碎永构成恶意诉讼,但比特公司恶意取得TELEMATRIX商标注册,并对正当使用人中讯公司提起侵权之讼,与王碎永非善意取得“歌力思”商标注册,并对在先合法权利人歌力思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具有类似性,82号案例的裁判原则和价值取向可以作为本案审理时的参考,故比特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82号案例不当”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雅安某支行与四川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18民终1140号法官:饶三祥、郭康燕、李建军法官助理:姜孟丹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关于对雅商行汉源支行提交的指导性案例说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第十条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雅商行汉源支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作为支持请求的理由,原审判决未就是否参照进行说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规定。该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是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该指导案例至今仍然有效,其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并不冲突,不具有除外情形,与本案质权设立等事实有相似性,具有参照价值。金某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7民初14784号法官:王华伟书记员:李鲲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2.原告金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60号(以下简称第60号指导案例),予以证明涉案商品与第60号指导案例所诉商品类似,本案应当参照第60号指导案例予以裁判。被告物美公司对第60号指导案例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之规定,如本案所涉基本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类似,应当予以参照。第60号指导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关于“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而本案涉及到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生效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虽被替代,但两项标准的规制内容具有一贯性和统一性,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4.1条规定的理解应当参考第60号指导案例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理解。因此,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第60号指导案例中裁判理由部分指出,“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涉案商品标签正面下部左侧印有“特级初榨橄榄油”“非转基因玉米胚芽油”黄底绿色字样,正面下部右侧印有比底色稍浅的绿色橄榄果图案和玉米图案;标签背面下部左侧印有“西王橄榄玉米油选用特级初榨橄榄油及玉米胚芽油调制而成,含有不饱和脂肪酸,适宜于煎、炒、烹、炸和凉拌”字样,下部右侧列有“原料原产国:玉米胚芽油中国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等内容。涉案商品瓶口处挂有橄榄果图案挂签,橄榄果图案上写有黄底绿字“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进口加优质玉米胚芽油”字样。“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在涉案商品标签上共出现五次,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特级初榨橄榄油”四次,绿色橄榄果与黄色玉米图案在标签正面搭配出现并且橄榄果图案整体占比面积较玉米图案占比面积更大,挂签上只出现橄榄果图案,通过图形、文字、同一内容反复出现及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的形式对“橄榄油”进行了强调。此外,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条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涉案商品配料标示为“配料:玉米胚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证明在涉案商品中玉米胚芽油加入量多于橄榄油,但商品名称“西王橄榄玉米油”、挂签上“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进口加优质玉米胚芽油”及“西王橄榄玉米油选用特级初榨橄榄油及玉米胚芽油调制而成,含有不饱和脂肪酸,适宜于煎、炒、烹、炸和凉拌”的文字介绍中均将橄榄油顺序位于玉米胚芽油之前,亦通过排列顺序、文字说明的形式,强调了涉案商品中添加了“橄榄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规定适用的第一个条件,即“特别强调”。众所周知,橄榄油的市场价格高于玉米胚芽油、大豆油等一般植物油,因此橄榄油作为配料添加在涉案商品中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规定适用的第二个条件,即“有价值、有特性”。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张家界市湘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慈利县银澧学校与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湘08民终503号法官:刘利利、詹恒清、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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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杨某向崔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生活质量,追求身体健康、形体美好。商家瞄准人民群众这一需求,推出了减肥胶囊、瘦身咖啡、减脂黑茶等一系列减肥瘦身保健食品。少数不诚信经营者销售标示虚假生产者和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应予打击。本案依法判决明知食品标示虚假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仍然销售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于2021年5月5日在某酒业公司网店购买某白酒20件,共支付价款7173元。案涉白酒标签记载有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等商品信息,但标示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刘某遂起诉请求某酒业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并请求该酒业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钟某拒接法院电话,将设立网店时预留的实名制手机号停机,并以“决议解散”为由将某酒业公司注销。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某酒业公司购买案涉白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酒业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注销。故判决钟某向刘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销售“黑作坊”食品引发的维权纠纷。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如实记载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但案涉白酒标签标示上述基本信息均属虚构,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影响食品安全,不属于标签瑕疵。钟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纠纷发生后,钟某恶意注销公司、将手机停机,恶意逃避责任,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判令由钟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曾某于2022年7月10日通过微信向赵某购买减肥食品1套,当天支付价款580元。之后,曾某又于2022年8月8日向赵某购买该减肥食品6套,于2022年8月29日向赵某购买该减肥食品20套,后两次共计转账支付11000元。赵某收款后,向曾某邮寄其购买的减肥食品。曾某在服用购买的第三批减肥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遂怀疑该减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曾某与赵某沟通,要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赵某仅同意退还未食用的减肥食品的价款,并补偿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鉴定,曾某第三次购买的减肥食品中含有我国禁止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庭审中,赵某辩称曾某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入案涉减肥食品不符合常理,系“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曾某分三次合计从赵某处购买减肥食品27套,虽然数量稍多,但评判其是否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能仅仅根据所购买食品的数量来认定,应当结合其购买食品的用途、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曾某自述所购减肥食品用于自己和家人服用,对购买数量已作合理说明,且在购买案涉食品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沟通服用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实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赵某认为曾某“知假买假”,购买减肥食品数量较多,违背常理,主观动机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符合消费者的主体身份,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曾某购买案涉产品系用于交易牟利或有其他目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曾某第三次购买的食品没有标签标示食品信息,且经检验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赵某向曾某退还价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典型意义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中,曾某先购买1套减肥食品试用后,第二次和第三次增加购买数量,与家人共用,符合情理。且曾某已对购买减肥食品的数量作出合理解释。赵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证明曾某“知假买假”,曾某系因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食品,故应当以曾某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价款290元,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陆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陆某收货后,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酱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范围。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赔偿,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编辑:李璇敬请关注”法律检索“备用号”Legal
8月24日 下午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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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 | 2023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优秀学员与优秀法律大数据报告

2023年8月15日上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承办的2023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典礼暨第二届“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为期15天的暑期学校圆满收官。据统计,本次暑期学校共1105人报名,报名学员分布在280余所境内外高校,其中265人报名线下正式学员。最终录取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96所境内外高校的128名线下正式学员以及来自山东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等高校的8名教师和3名实务界人士作为线下观摩学员。本次暑期学校包括1次GPT与智慧法治“麓峰”交叉科学论坛、21次主题讲座、4次讨论课、1次公开结业汇报和1次“法律检索”教学论坛,40余位业内顶尖专家参与授课,超过10万人次观看同步直播。本次暑期学校设置了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具体的计分规则,学员的考核成绩由小组成绩(50%)和个人成绩(50%)共同组成。考核成绩进入前30%的36名学员被评为优秀学员。同时,根据小组互评(占40%)与十余位评委打分(60%),评选出了10篇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此外,本届暑期学校还开展了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4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以下为本次暑期学校优秀学员名单(36人)、志愿者名单、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10篇)和“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4篇)。优秀学员名单任愿达(复旦大学博士生)鲁扶林(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张灏辰(湘潭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成沁蓉(华东政法大学准硕士生)刘鑫(中国政法大学准硕士生)冯志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宗婷(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生)赵彬凯(苏州大学准硕士生)谷伟(中南大学硕士生)沈晴(西南政法大学准硕士生)杨孟泽(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王艺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于振楠(暨南大学硕士生)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孙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生)熊海量(香港大学准硕士生)史晶瑜(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生)许益奇(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陈佳欣(中国海洋大学准硕士生)曾勰(延安大学准硕士生)梁嘉铭(湖南师范大学准博士生)郭梓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王鑫欣(延安大学本科生)白少雄(伦敦大学准硕士生)王双庆(海南大学准硕士生)郭泳杉(湘潭大学准硕士生)于天伟(东南大学准硕士生)刘昕然(兰州大学准硕士生)黎婷婷(岭南师范学院本科生)杨帅(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祁华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准硕士生)蒋雨哲(长沙学院本科生)李小兰(湖南工商大学硕士生)徐畅(西南政法大学准硕士生)张钦瑞(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生)张湧(湘潭大学硕士生)志愿者名单志愿者A组杨凡、邹烨如、欧阳贝蕾、杜佳钰、邓唐皓、黄雪婷、许益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志愿者B组李娜、罗依凯、胡惠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靖丞、刘虎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于天伟(东南大学准硕士研究生)金润朗(湖南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优秀结业论文名单一等奖限制加重原则影响因素与适用特点的实证探究——以29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第三组组员(排名不分先后):高甜甜(中山大学准硕士生);谷伟(中南大学硕士生);官品霄(墨尔本大学准硕士生);郭梓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刘昕然(兰州大学准硕士生);谭赛红(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生);王艺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文艳琳(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生);杨钢(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张钦瑞(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生)。指导老师:肖姗姗,法学博士、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彩礼返还纠纷类型、问题及其应对——基于70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第七组组员(排名不分先后):黎婷婷(岭南师范学院本科生);成沁蓉(华东政法大学准硕士生);臧子珣(复旦大学准硕士生);郭泳杉(湘潭大学准硕士生);孙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生);黄雪婷(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于振楠(暨南大学硕士生);郑添铷(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生);冯志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马锦涛(安徽大学准博士生)。指导老师:刘国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二等奖招商引资背景下行政允诺的认定与司法救济研究——基于801个行政允诺案例的实证分析第一组组员(排名不分先后):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高跳跳(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生);李静(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梁嘉铭(湖南师范大学准博士生);刘慧慧(南京大学准硕士生);任丹(吉林大学硕士生);王雅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准硕士生);徐畅(西南政法大学准硕士生);杨海波(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生);张奕舒(新疆大学硕士生)。指导老师:姚鹤徽,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基于468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第五组组员(排名不分先后):王鑫欣(延安大学本科生);陈佳欣(中国海洋大学准硕士生);贺琬晴(上海大学准硕士生);于天伟(东南大学准硕士生);寿晓明(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生);程睿(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生);袁思望(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李小兰(湖南工商大学硕士生);欧阳志宇(中南大学硕士生);李雪倩(重庆大学博士生)。指导老师:赵精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私人数字货币财产属性与投资属性的司法校验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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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 | 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

2023年8月15日上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承办的2023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典礼暨第二届“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为期15天的暑期学校圆满收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唐建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福永、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文旭及其他受邀嘉宾出席本次结业典礼。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燕华主持本次结业典礼。据统计,本次暑期学校共1105人报名,报名学员分布在280余所境内外高校。最终录取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96所境内外高校的128名线下正式学员以及来自山东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等高校的8名教师和3名实务界人士作为线下观摩学员。本次暑期学校包括1次GPT与智慧法治“麓峰”交叉科学论坛、21次主题讲座、4次讨论课、1次公开结业汇报和1次“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40余位业内顶尖专家参与授课,超过10万人次观看同步直播。为了推动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以类案同判促进公平正义,本届暑期学校继续开展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4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希望通过“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张家界市湘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慈利县银澧学校与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湘08民终503号法官:刘利利、詹恒清、杨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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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暑期学校第二次讨论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2023年8月11日19:00至22:00,由湖南师范大学和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的2023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第二次讨论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在线下圆满结束。活动目的是选出中国法院法官对类案识别分析最为透彻的优秀裁判文书。暑期学校的十二个小组按随机抽取顺序依次进行汇报分享,并灵活运用类案识别知识,评选出心目中的优秀裁判文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度过了充实而有意义的3个小时。综述框架:(一)各小组汇报情况(二)专家点评及同学互评(三)结语一、各小组汇报情况第十组分享:金润朗(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代表小组发言,该组推荐的是周小平、代显峰传授犯罪方法、破坏计算机系统二审判决书。该组的推荐理由为:在裁判文书当中,明确指出计算机系统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与指导性案例(十三)具有相似的争议焦点和法官分析。虽然推荐文书当中缺乏类案识别内容,但金润朗同学所推荐的两个案件属于类案,并引起了同学们的深刻思考:文科出身的法科生该如何与理科出身的计算机人,能够以何种方式在学科交融的今天实现知识互通与学科共融。
2023年8月14日
被微信屏蔽
法律

各律所:禁止境外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

来源:中概股港美上市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律师事务所淡化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文件中描述与中国有关的商业风险的措辞,并警告称,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使他们失去海外IPO通道的机会。此前没有报道过这一举措,这是对中国公司离岸上市收紧审查的最新举措。知情人士称,中国证监会于7月20日约见当地律师,要求他们不要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包含对中国政策或商业法律环境的负面描述。据悉,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10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政府和行业机构的代表出席了7月20日的会议。而在此次闭门会议之前,监管机构在过去几个月向从事境外上市申请的公司提供了非正式的所谓窗口指导。上周,美国证监会(SEC)表示,已指示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更多有关中国政府在其运营中的作用以及2021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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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版工作规则有重大调整!删除“推进政务公开”(附全文)

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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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汇总(3.0版)

SCI-HUB(文献破解下载利器,几乎所有外文文献均能破解下载)http://www.sci-hub.renhttps://sci-hub.sthttps://sci-hub.se38.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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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 | 法律实务技能课程的体系、标准与开课指南

在校内设立法律实务课程中心,选择有责任心、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定实务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负责人。课程中心负责课程设计、校外教师的遴选,和校外教师共同确定教学大纲,督促校外教师及时提交课件。8.3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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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 | 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

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全程回顾2022年8月8日至20日,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项目“法律实务技能教育基地”协办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通过北大法宝直播平台成功举办。海内外高校万名师生在这个火热的夏天齐聚云端专题研讨,交流法律检索与大数据分析方法。在为期两周的时间里,来自海内外不同高校的师生发生了怎样的思想碰撞呢?一篇全景回顾带大家重返本次暑期学校!目录一、暑期学校活动概况二、暑期学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三、暑期学校15次直播课四、暑期学校4次小班讨论课五、暑期学校结业汇报六、暑期学校闭幕式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一、暑期学校活动概况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共有100余所海内外高校的800余人报名,最终录取了80余所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暑期学校为期两周,安排了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15次公益公开直播课、4次内部小班讨论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法律检索技巧分享”“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小组指导”)、1次公开结业汇报和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50余位法学专家、律师、企业法务参与上述教学活动。课程直播累计观看超7万人次,来自全国50余家高校共80余位教师以及20余位公检法人员观摩了所有教学活动,实现了打造法律检索虚拟教研室,建设法律检索教学共同体的目标。二、暑期学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8月8日,“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举行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各界法律人士就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深入讨论,共同创造了一场学术盛宴。开幕式致辞环节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欧福永主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肖北庚代表主办方致辞,他表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已经成为影响全国的品牌课程,此次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是一次新的探索,目的是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深度参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与法律大数据分析训练。本期暑期学校有60余名高校教师报名作为观摩嘉宾,期待各位老师对课程提出宝贵建议,共同打造法律检索虚拟教研室,建设法律检索教学共同体。(欧永福主持开幕式)随后,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赵晓海代表主办方致辞。赵晓海介绍了北大法宝数据库的建设历程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赵晓海表示,很高兴能和湖南师范大学合作推广法律检索课程,北大法宝将秉承让法律更智能的理念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同推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赵晓海致辞)在主题报告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诊所主讲导师高绍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田朗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旭进行了主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主任以“从审判管理角度看类案检索”为主题,阐述了类案检索制度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关系,介绍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类案检索制度方面开展的工作。(刘树德作主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做了题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通向法治之路”的主题报告。他表示,各位同学与老师在暑期学校研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就是在践行法治理想,实现法律人的中国梦,大数据有助于我们实现法治理想、但是并不必然与法治相一致,希望法律人在运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时有价值关怀,不忘法治。(张骐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诊所主讲导师高绍林以“未来立法人工智能发展趋势”为主题,讲述了人工智能在立法程序方面的发展,希望和更多的参与者一起推动机器服务立法,以实现人机融合发展。(高绍林作主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以“论文写作的文献尽调”为主题,分享了“按图索骥”与“顺藤摸瓜”两种进行文献尽调的方式以及如何通过“五步法”在文献检索与选材的基础上进行论文写作。(凌斌作主题报告)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田朗亮以“类案检索对民商事裁判的影响”为主题,从自身的法律实践工作经历出发,分享了对类案检索的思考,并从基本制度、社情民意、法学以及司法传统等方面分析了类案检索在审判中的作用。(田朗亮作主题报告)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以“《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创新实践”为主题,介绍了引入实践教学资源开发法学新文科课程的创新实践。黄文旭表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主要创新是以慕课为中心,以自媒体矩阵和微社群为纽带,打造了师生共建、校内校外协同的无边界教学生态圈。本次暑期学校延续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课堂无边界、教学无边界的传统。(黄文旭作主题报告)主题报告环节结束之后,进入主题发言环节,五位主题发言人接续发言。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以“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为主题,阐述了裁判文书网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基于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撰写的学术论文可读性更强。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以“人工智能司法的现状与展望”为主题,从效率和价值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司法重要性的同时也指明了其缺陷。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以“检索与写作:法律人无法割舍的思维修行”为主题,表示检索与写作紧密相连,二者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无法割舍的修行,并给学员布置了法律检索的初步任务,为后续的课程讲解预热。北大法宝产品中心总监郭璐以“法律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场景中的应用”为主题,分享了北大法宝构建数字法治地图方面的发展。最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刘杰以“检索的理念”为主题,分享了检索方法与检索意识互通的观点,并强调了选择数据库与关键词的重要性。中午12点30分许,黄文旭老师再次向与会人员并表示感谢,并宣布本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到此结束。(暑期学校部分学员合影)三、暑期学校15次公开直播课开幕式结束后,暑期学校专题授课正式开始,各位同学在老师的循循陪伴下进入了充实的学习状态。从八月八日到八月二十日,进行了十五次公开直播授课。在课堂上,老师同学积极交流,气氛热烈。开幕式结束后的当天下午,中国大学MOOC(慕课)《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线上一流课程)主讲人、湖南师范大学讲师黄文旭为全体学员带来了此次暑期学校的第一次课——“法律检索基础导论”。黄文旭老师围绕“(一)大数据检索的初步应用;(二)如何通过检索验证网络消息的真假;(三)人工智能与法律检索;(四)如何检索别人检索不到的文件;(五)如何运用案例检索进行谈判准备”五个方面对大数据法律检索进行了初步介绍并引导学生进行实操。黄文旭老师首先以“如何检索一张照片的准确位置”为例引入,调动课堂氛围并引导学生逐渐培养检索意识。同时,他又以检索船舶位置和朋友圈、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为例,直观地告诉各位同学,检索固然重要,但在数据传播极快的自媒体时代,网上的消息具有真伪不明的特征,对检索结果进行验证也是检索的重要一部分。此外,黄老师还为同学们介绍了司法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并围绕中国法律服务网智能法律意见书的优势与不足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在介绍了百度、必应、谷歌等多个搜索引擎后,黄文旭老师带领大家一起进行了课堂练习,巩固相关知识点。最后,黄文旭通过案例教学,向学生介绍了如何运用案例检索进行谈判,展示了案例检索在谈判准备工作中的重要性。8月9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赵英男老师为各位同学带来了暑期学校第二课——“法律检索平台与数据库应用”。“夫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赵英男老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知识,详细地介绍了Westlaw,Bloombeglaw,Google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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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奕暄: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学启蒙之旅——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

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优秀学员与优秀法律大数据报告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闭幕式直播回放。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学启蒙之旅——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邹奕暄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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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员 | 庄杏:令人心动的狂奏曲——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

作者:庄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图:优秀学员代表庄杏(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发言相关链接:名单公布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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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员 | 许林逸:幸遇良师益友,不负仲夏时光——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

作者: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优秀学员代表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发言相关链接:名单公布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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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字综述 | 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

综述|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本期综述作者:第十二组(重案组家人们)潘镜池(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生)、曾明娟(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生)、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本科生)。2022年8月20日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项目“法律实务技能教育基地”协办的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线上举行并公开直播,为期两周的暑期学校落下帷幕。会议由暑期学校发起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旭主持,授课师资团队成员、全体正式学员、行业实务专家、观摩教师以及其他受邀嘉宾参加。图: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综述框架:一、“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一)宣布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一等奖获得者代表(刘川渝)发言(二)学生代表(孙益)分享“最佳检索经验”(三)助教代表(李建云)分享为社会提供检索服务的经验(四)发布“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五)授课教师代表(潘美玉)发言(六)观摩教师代表(贾琳)发言(七)优秀旁听学员代表(毕宇润)发言(八)宣布优秀学员名单(刘川渝等36人)(九)优秀学员代表(卓依然、许林逸、郭思琪、庄杏、邹奕暄)发言(十)主办方北大法宝代表(何远琼)发言二、“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一)主题发言(胡雪梅、曹会杰、刘美邦、樊印)(二)自由讨论(李喻瑜、邢奕、屈振辉、李贝贝、游小华、曲妍)1.是否应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程?2.法律检索课程应该如何开展?3.成文法国家类案检索的作用于局限?4.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有何不足?三、暑期学校发起人(黄文旭)发表闭幕感言一、“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一)宣布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一等奖获得者代表发言1.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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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旁听学员​ | ​毕宇润:为什么法科生要学习大数据与法律检索?

编者按: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有800余人报名,但由于小班课的限制只录取了120名正式学员。然而,旁听学员群中有很多同学特别认真,坚持旁听了所有课程并且积极参与讨论。其中,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毕宇润同学尤其认真,每次旁听完直播课程后都会在旁听学员群中分享听课笔记,因此获邀作为优秀旁听学开员代表在暑期学校闭幕式上发言。作者: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优秀旁听学员发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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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员 | 郭思琪:法律检索为“术”,亦为“道”——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

作者:郭思琪,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优秀学员代表郭思琪(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发言相关链接:名单公布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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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

2022年8月20日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项目“法律实务技能教育基地”协办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线上举行并公开直播,为期两周的暑期学校落下帷幕。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共有100余所海内外高校的800余人报名,最终录取了80余所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为了推动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以类案同判促进公平正义,本次暑期学校开展了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7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希望通过“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相关链接:综述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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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依然:这是适合所有法科生的课程——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上的发言

优秀学员代表卓依然(荷兰乌得勒支大学硕士生)发言相关链接:名单公布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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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优秀学员与优秀法律大数据报告名单

2022年8月20日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线上举行并公开直播,为期两周的暑期学校落下帷幕。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共有100余所海内外高校的800余人报名,最终录取了80余所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本次暑期学校安排了1次“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15次公益公开直播课、4次内部小班讨论课和1次公开结业汇报。本次暑期学校设置了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具体的计分规则,学员的考核成绩由小组成绩(50%)和个人成绩(50%)共同组成(具体规则附后)。考核成绩进入前30%的36名学员被评为优秀学员。同时,根据小组互评(占40%)与十余位评委打分(60%),评选出了9篇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此外,本次暑期学校还开展了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7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以下为本次暑期学校优秀学员名单(36人)、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9篇)和“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7篇)。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闭幕式直播回放。优秀学员名单刘川渝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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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暑期学校第二次小班课: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

暑期学校第二次小班讨论课综述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本期综述作者:(重案十二组的家人们)张榄月(中南大学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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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

作者: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综述:类案识别模拟辩论2022年8月12日14:30——18:00,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的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在线上成功举办。同学们在交锋中相互学习、碰撞火花,度过了充实而有意义的三个多小时。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方案:本期暑期学校120名正式学员共分为12组。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共有4组案例,分为4场,每场3组,各组分别模拟原告律师(控方)、被告律师(辩方)和审判方,由审判方组织双方围绕在先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为类案展开辩论。场次与角色抽签决定。每场辩论不超过30分钟,每一方发言总时长不超过10分钟(建议组织两轮辩论),审判方在双方辩论结束后需对类案相似性进行认定并说理。模拟辩论通过腾讯会议进行,每组发言人需全程打开视频。时间:2022年8月22日14:30,本次小班讨论课不公开直播,但面向高校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与资深律师开放观摩。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本次类案识别模拟辩论的详细案例材料。类案识别模拟辩论方案与案例发布
202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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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开启 | “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

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三)主题报告环节(9:00-11:00)1.主题:从审判管理角度看类案检索报告人:刘树德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