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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遗产管理人打通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瓶颈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成为历史。客观讲,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且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是立法法所禁止的,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也与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抵触。从实际来看,既然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已经废止了强制公证的文件,那全国所有地方都应该落实。但不少地方仍在“曲线救国”的采用继承须公证的方式,废除一项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何以这么难?众所周知,不动产涉案价值大,继承权判别极难。由于涉及继承的证明材料很多都是非数字化时代的资料,当事人很多证明资料难以提供,另外继承牵扯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作为专业人员,公证部门也颇为头疼,让不动产登记部门来承担,从业务水平角度来讲,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在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责任不清晰的框架下,推行起来难免缓慢。伴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等制度的明确,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破题提供了机遇。《民法典》最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有利于被继承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合法利益,减少和避免纠纷产生。一般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往往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而能够掌握基本情况。但现代遗产呈现形式多样化、金额大等特点,并且还涉及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税务等等,如非专业人员难以理清里面的复杂内容。笔者在实务中也曾经遇到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债务不清晰,是否进行继承难以表态。如果由专业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可以解决继承人自身专业知识不足导致难以表态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也是极有裨益,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推动和提速极为有利。(一)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的特点《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五项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并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遗产清算有时候较为复杂,非专业人员极易产生遗漏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况。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其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点:第一,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做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具有专业知识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同时,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第二,保障各方利益,做到交易安全。随着经济发展,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多,股权、股票、不动产等资产价值大,确定遗产时因各种原因未查明而极易导致忽略部分财产。专业遗产管理人,凭借专业知识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能保障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能有效维护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三,避免在权利不明晰时导致财产损失。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在继承人出现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办理相关继承手续,避免出现“真空地带”。(二)厘清遗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有权按照遗嘱人意志实现其遗嘱内容的特定的人。遗嘱行为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人的意志得到真实的体现,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使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在法律上,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但遗嘱生效并不意味着遗嘱就会被自动执行,有关遗产的分割、遗赠的完成以及债务清偿等,均必须经过一定的行为和程序才能落实到位。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能否得到有效落实,遗嘱执行人是关键。1.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即是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2.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三)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产管理人介入处理遗产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的调查、接管、处置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利益。由于有些遗产情况复杂,处理费时耗力,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如果无偿服务还承担责任,极有可能导致遗产管理人怠于行为,反而使遗产清理情况更为复杂。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降低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的风险,有利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时更加快捷高效。有条件的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探索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共同探索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方面同步介入遗产管理人角色的模式。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很多人对遗产管理人的介入认为意义不大,且认为遗产管理人缺乏约束力不能轻易引入,实际此观点有些偏颇,复杂的非公证继承引入遗产管理人绝对事半功倍,另外,遗产管理人往往是被继承人指定或者继承人共同推选的,他们都认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很好维护自己的权益,登记部门在遗产管理人的协助之行,只要严格履行职责和程序即可。(一)引入告知承诺让非公证继承提速。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中明确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实务中,因被继承人年龄较长,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建国前已经去世,政府民政部门甚至街道、村居都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出具死亡证明的难度可想而知。目前,杭州、无锡等城市业已出台了80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证明可以采用承诺方式,的确解决了部分证明难以出具的情况。在公安部表示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之后,很多申请人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户口不在统一户口本,且无其他直接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又无法直接核实亲属关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一度成为非公证继承的难题。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常见的非公证继承采用承诺之后,可谓是打通了一个重要瓶颈,让非公证继承在继承业务中占比不断提升。(二)合理利用信用体系解决“虚假问题”。不动产登记是否实质审查一直有争议,虽然现在主流观点是不动产登记应该做到合理审慎,但合理审慎并无具体标准,且不动产登记受各地行政庭法官影响较大。采用承诺制,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的责任如何划分,一直也是不动产登记人员无法自行掌控的内容。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在不动产登记时造假成本低廉,获利却巨大。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造假情况时常发生,非公证继承造假事件更是频频发生。《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中要求,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过虚假承诺,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主体名单;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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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给保姆设居住权,保姆能否一直住?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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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之150篇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1990】建房管字第12号、营房字第69号)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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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9〕7号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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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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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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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向全国人民求助!200万斤礼泉苹果等待救援!转发也是爱,真相令人心痛!

年前,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报道了关于陕西礼泉苹果滞销难题,成片的苹果堆积如山。5毛一斤的苹果贱卖价震惊了很多人。春意渐浓,乍暖还寒,随着热度消逝,却仍有200万斤滞销的苹果没有卖出去,等待救援。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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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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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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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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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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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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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9号)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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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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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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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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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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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的泄密案带给不动产人的深思

办法对律师的查询也进行了特殊规定,不失为创新之举,毕竟现代社会,不动产登记中的查询,律师占有很大的比例。办法对律师的查询出现了两个“极左极右”极端,煞是有趣。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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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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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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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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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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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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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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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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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的答复义务

二、对相对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行政机关负有答复告知义务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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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8号)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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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关于城建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55号)

你局转来的无锡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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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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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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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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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4号)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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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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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买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介可能会提出支付数额不一的“意向金”、“看房费”等要求,往往辅以“房源紧张”、“多人有意购买”等让购房人心急的理由,造成一种紧张的气氛,让购房者不加思考、不仔细审核就交钱、签订书面文件。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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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6】160号)

二、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未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成交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手续。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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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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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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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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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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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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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

(二)为满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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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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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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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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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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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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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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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领域新旧动能怎么转换?看这里找找方向定目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发展空间、发展载体、发展方式、发展动力等方面为全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指明了方向。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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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已经(国土资发【2012】134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