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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两会,这位民进律师还真没少为百姓办实事儿

2017-03-17 《民主》杂志编辑 开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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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将法益保护前置,将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这将更好地震慑和防范那些有可能喝酒以后还去开车的人。”

——施杰 


第一:推动“醉驾”入刑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引发了各界热议,其实早在2010年3月两会上,就有一个坚定的声音在呼吁:“醉驾应当入刑!” 

他就是首推此事的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会常委、省直工委主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施杰还兼任着多项社会职务: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在这些平台上,施杰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为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的和谐及公平正义不断努力。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的荣誉称号。 

“醉驾入刑”一事正是他多年来履行政治职责、积极参政议政的缩影。


第二:建议推进单眼驾驶合法化

2016年2 月4 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驾考改革重要配套制度出台一系列举措4 月1 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患者在新举措实施后也可以申领驾照了。其实早在2009 年全国两会上,民进的政协委员施杰就提交过《关于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提案。同年12 月,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放宽了对残疾人的驾车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2014 年,施杰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推进单眼驾驶合法化的提案》,公安部答复称,单眼视力障碍者在驾驶任务完成方面并没有明显的缺陷,“在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标准的基础上, 逐步放开单眼视障群体驾驶许可”。让人欣喜的是,时隔两年,新政策终于出台,施杰的提案又推动了一个制度的建设和政策的落实,为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作出了贡献。

【提案】

关于推进单眼驾驶合法化的提案

                  施 杰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以上。”官方理解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中的“两眼”为任意一只眼睛,因此车管所认为单眼视障者不可以考驾照,但严格分析来看,此处的“两眼”是有歧义,第一种是任意一只眼睛,即每只眼睛,第二种是两只眼睛,即双眼同时睁开检测。可见这条法规缺乏严谨性。

在现代社会中,汽车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自购汽车的情况也逐渐普遍,驾驶汽车不仅是现代生活的重要部分,也是基本生存技能之一,据粗略统计,优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 的单眼人群达500万以上,我国的单眼人群因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视力条款规定而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导致这部分人群的生活、工作受到影响、陷入困境,甚至影响一个人的命运。

  据查阅相关文献,失去一只眼睛的人的视野和立体视觉的损失可以通过大脑调节得到代偿,经过约6 个月的适应期将重获距离判断能力,从而可以正常驾车、生活、工作、学习等。另外,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有允许单眼人士驾车的法规条文,允许符合条件的单眼人士驾驶机动车。国际上的单眼驾驶法规及单眼人群参与公众交通活动的驾驶事实已经证明其生理条件不能成为反对单眼驾驶合法的理由。

  为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和政策法规人性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逐步建立并完善针对单眼视障人士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让单眼视障人士驾驶合法化显得很有必要。

二、建议

  建立并完善单眼驾车规定。建议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能关注单眼人群对合法驾驶的迫切需求与呐喊,并结合国内外的成功法规法条及案例,通过科学、严谨的调查与论证,制定合理标准,明确单眼人士对驾驶执照申领所需的身体条件、考核标准、准驾车型、准驾时间等规定,允许符合规定的单眼人士申领驾驶证,合法驾驶。


2017年两会

再来看看,2017年两会,施杰律师又在关注哪些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之一:建议降低网约车准入门槛



曾推动“酒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今年就网约车新政提交提案。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显示,目前运行的网约车中,能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限制条件的,仅占极少数。北京、上海的网约车细则要求“京人京车”、“沪人沪车”的严苛规定,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政府应当创新行业管理,优化监督模式,构建平台审核模式,推动群众绿色出行、健康出行,为“互联网+交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施杰表示,比如要汽车的排量、轴距,以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从业人员,甚至要求学历、户籍等,这种要求大大制约了网约车发展的活力。他今年提案建议政府应该更加简政放权,以更加积极、宽容的姿态帮助网约车市场的培育。出行,网约车最大的问题:一要有足够的保证,二要有足够的安全。足够的保证应该由市场来进行调剂,安全恰恰是政府在网约车规制的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第一,车辆安全,第二是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技术安全、道德安全,同时再加上保险的配套措施,相信能够更好地保证安全快捷,能够使网约车的发展更加有序。

施杰建议,《暂行办法》可作出如下修改:

(一)政府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暂行办法》为保障网约车乘车安全而加大监管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要求司机具有3年以上驾龄;要求司机接受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和违章记录;要求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设立适当的限制条件,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能促进网约车市场安全性、规范性发展。

同时,政府应当科学引导网约车发展,而不是像治理洪水猛兽,把它一下子关进笼子里。以构建网约车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导向,放宽对司机户籍的限制性规定,充分利用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的空闲车辆资源。网约车平台、司机和车辆审核程序,各类许可证明的核发程序尽量从简,以便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二)政府协助构建平台审核、加强平台监管

改事前许可,为后期监管,采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人和车”的模式。将市场准入许可更多地让权给网约车平台,规范其登记信息、审核资质的义务,定期提交所有车辆的情况,这些数据要在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怠于履行义务的平台采取处罚措施。

对网约车不合理调价进行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用最合理的价格出行,也避免市场垄断形成的价格新高。2017年1月,上海交通委约谈“滴滴出行”负责人,因平台上出租车预约加价功能超高额收费,就此提出整改意见,平台负责人承诺将取消该功能。这就是成功的监管案例。

(三)延长新政策落地的过渡期

类似滴滴出行的轻资产互联网平台所连接的网约车,存在大量不符合新政策标准的现象。而网约车司机如旧从事营运的惯性难以一刀斩断,更重要的是群众依赖于网约车出行的需求量依旧不减,社会各方都需要一个适应阶段。所以,新政实施不可硬着陆。当前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各平台规范化审核,加大对群众宣传力度,延长从旧规到新政的过渡期,循序渐进地促进新政策落地。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目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近年来,国务院一直倡导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对网约车的审核,放权是进步,限制是倒退。政府应当创新行业管理,优化监督模式,构建平台审核模式,推动群众绿色出行、健康出行,为“互联网+交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之二:建议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2016年,包括山东准女大学生徐玉玉遭电信诈骗猝死案在内,多起电信网络诈骗酿成的悲剧刺痛国人神经。

  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据了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将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案”悲剧再次重演。

  施杰分析,“徐玉玉案”中,诈骗分子成功诈骗的主要原因,是获得了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诈骗活动。

  他认为,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现在急需一部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而这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因此,施杰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开篇列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确确保信息安全的相关举措,以提醒公民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同时,施杰建议明确法律要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他认为,一方面,应当根据不同人群来界定出符合生活实际需要的由法律予以保护的个人信息,防止不根据实际情况,一刀切的现象出现。

  “比如对于党政官员需要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就需要进行特殊规定。因为党政官员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律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类别的不同规定不同的保护力度。”施杰说。

  施杰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法律应当明确通过合法手段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提高其信息记录“门槛”、设置“分级查看”的权限,尽量减少信息采集量以及可能触及个人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推行“问责制”,做到责任到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责任追究方面,施杰建议,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杰还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法》要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他认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其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弱,其个人信息权利也极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法律单独作出相关规定,予以特殊保护。

  此外,施杰还认为,法律应当鼓励相关信息行业者的行业自律,鼓励信息行业制定严于法律的行业准则。



之三:多举措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一直对保障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十分关注,今年两会上,他带来了关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提案。

施杰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证人出庭制度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证人出庭条件和标准不一,证人不愿出庭以及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种类较少等问题。“基于此,建议借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加强证人出庭以及证人保护。”

施杰建议在今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改进:

一是规定证人出庭的条件。按照普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等将证人进行分类,根据证人所属类别制定出不同的出庭标准与依据。二是推行视频作证,细化证人不出庭的处罚措施。三是细化立法中未予规定的出庭作证调查程序,规定作证程序。四是明确证人保护主体及其职责。五是扩大证人保护范围。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特别予以保护。建议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具体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六是完善证人保护措施。在庭审中应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的作证模式,并通过面部及声音处理达到隐蔽目的。此外,在庭前核实证人身份环节以及裁判文书中也应隐匿证人个人信息,以保证证人信息不被泄露。七是对证人给予出庭补助。


之四: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日前,最高法出台对“24条”的补充规定,引发社会及法律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一轮讨论、思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4条)的修改问题,受到法律界及全社会的关注。而在本次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前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被业界称为“补丁”规定。

此规定一出,引发社会及法律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一轮讨论和思考。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本次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婚姻法解释24条”的提案,建议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应立“先说断后不乱”的法律规定。

施杰委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24条’,还是新出的补充规定,都是对事后堵漏的规定,实际上,法律应该尽快立‘先说断后不乱’的规矩。”他分析称,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家事代理权限,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从源头上把规矩立起来,发生债务纠纷,就不存在理不清的情况。

为此,施杰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婚姻法解释24条”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按《婚姻法》四十一条,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1、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平等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红利来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法律讲究权利义务的对等,如果夫妻一方完全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任何利益,则其也义务来承担与自己无关的债务。

施杰委员建议,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关系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在日常的家事活动中,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的家庭事务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施杰委员表示,自己的提案是从另一个角度,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提的。他认为不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共同债务,法律已有一些制度安排,只要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就不是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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