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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儿子工亡后去世,其享有的补助款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吗?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裁判要旨
父亲在儿子工亡后死亡,其享有的20%补助款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配,孙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
诉讼请求
小红的一审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洛龙街道支付阿强的工亡赔偿金799940.04元;
2.判决分割阿强的工亡补偿金,小红分85%计679949元,王某分15%计119991.04元,由洛龙街道按分配数额分别支付小红和王某;
3.判决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一审查明

阿强与储某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0日生育婚生女小红,并于2017年11月10日登记离婚,约定小红由阿强监护抚养。

2018年12月14日,阿强死亡。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阿强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阿强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为766095元。

张某于2019年2月20日死亡。张某与王某共生育了三个子女:阿强、阿美、阿雷。

第三人阿雷为阿强支出丧葬费用75761元。

一审判决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争旨在如何分割阿强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766095元,就此笔款项而言,它包括着法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个部分。因此应当扣除第三人阿雷支出的丧葬费用75761元,剩余的690334元,根据工亡赔偿金所依法应当享受的对象,在阿强死亡时存在直系亲属三人:张某、王某、小红,应当对于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分别其性质进行分割。
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发给工伤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者不死的可得收入,具有财产性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但综合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且张某、王某尚有其他负有赡养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提供生活来源,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张某分配25%、王某分配25%、小红分配50%的比例为宜,而张某在该款项实际分配前死亡,其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阿美、阿雷、王某进行平均分割,为便于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以阿美占8%、阿雷占8%、王某占9%为宜,则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诉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690334元,由原告小红分配50%,即345167元;被告王某分配34%(25%+9%),即234713.56元;第三人阿美、阿雷各分配8%,即55226.72元。本案款项由被告洛龙街道代为管理,则由其按前述金额进行支付。另,经一审法院核实,第三人阿雷支出的丧葬费用为75761元,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则对其的应付费用为130987.72元。

对于第三人阿雷主张的其他阿强债务,因本案诉争款项除丧葬费部分外,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第三人另案主张。
据此,判决:一、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洛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向原告小红支付345167元;向被告王某支付234713.56元;向第三人阿美支付55226.72元、向第三人阿雷支付130987.72元;二、驳回原告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小红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将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阿雷、阿美追加为第三人错误。本案诉争的是小红的父亲阿强死亡后工亡赔偿金的分割,工亡赔偿金是死亡赔偿金中的一种,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赔偿给死者的亲属,具有专属性。本案中,阿强的父亲张某在阿强死后不久就病故,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张某死亡前,阿强的亲属均没有就阿强的工亡赔偿金向相关单位主张赔偿。张某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张某对于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亦已消灭。阿强的工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能转化为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阿强的工亡赔偿金,张某的继承人阿雷、阿美也不享有对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张某死亡后不再具有对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将支付请求权作为遗产处理,追加阿雷、阿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继而错误的判决阿雷、阿美分得阿强的工亡赔偿金。从工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专属性和不可继承性分析,阿雷、阿美不享有对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和分配权。从工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正如一审法院认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者不死的可得收入”的一次性支付,如果阿强不死,其收入大部分应当给小红,小部分给其母亲,张某死亡了自然不会给他,也不会给张某的继承人阿雷、阿美。以此分析,阿雷、阿美不享有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和分配权。另外,一审法院将张某对阿强工亡赔偿金的请求权错误的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确定张某的继承人时又遗漏了代位继承人小红。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错误的认定阿雷支付了丧葬费75761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丧葬费”主张是买墓地费用65510元,殡仪服务费9551元。首先,这两笔钱都是张某支付的,并不是阿雷支付,就此问题在双方纠纷前全家都是确认的。阿雷作为经办人,虽然掌握着这些单据,但是却拿不出从卡上支付或取现支付上述款项的凭证。其次,从性质上讲,买墓地费用不属于丧葬费,一审法院认定阿雷支付丧葬费75761元完全错误。根据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阿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为727920元,丧葬补助金数额为38175元,两项合计766095元,一审法院没有准确的认定。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阿雷支付75761元丧葬费,同时又错误的从总费用中扣付丧葬费,扣付丧葬费数额已经超过应得的丧葬费用,超出部分侵占了具有专属性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阿雷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就算其支付了丧葬费,也应当是另案起诉阿强的继承人进行处理,依法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对本案进行判决错误。一次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虽然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法进行分割,但是不等于可以适用继承法。工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第一顺继序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才具有赔偿请求权。工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不完全等同于遗产分割,遗产继承中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可以转请求和代位请求。综上,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洛龙街道答辩:对如何分配份额没有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阿雷、阿美答辩: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意见。
二审判决
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张某是否享有阿强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权;2.阿雷、阿美、小红是否享有对张某的案涉财产的继承权;3.阿雷支付的丧葬费是否应当扣除。

本院认为,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66095元是对去世者近亲属的赔偿。阿强死亡时存在直系亲属三人:父亲张某、母亲王某、女儿小红,应当由张某、王某、小红进行分配。由于小红为未成年人,阿强作为其父亲对其成长及教育应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对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中应当对小红进行一定的倾斜性照顾,本院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张某分配20%、王某分配20%、小红分配60%的比例进行分配。上诉人关于张某不享有阿强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权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案本着解决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对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所有权纠纷予以处理。张某在阿强死亡后死亡,张某享有的20%补助款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予以分配,阿美、阿雷作为张某的子女,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均享有继承权,小红作为阿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代位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中对去世者生前照顾、扶养较多者可予以适当多分,张某与王某属于夫妻关系,在张某生前的生活中王某对其照顾、扶养较多,结合本案案情对张某的该笔款项按20%的总额由王某分配8%、阿美分配4%、阿雷分配4%、小红分配4%进行继承。上诉人关于阿雷、阿美不享有对张某继承权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关于小红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为阿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购买墓地费用及丧葬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在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扣除。因购买墓地费用及丧葬费用的单据中均以阿雷为付款主体,王某、阿美均对阿雷办理阿强丧葬事宜支出的上述款项不持异议,因此,应当在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费用75761元,对剩余的690334元进行分配。上诉人关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不应当扣除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扣除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75761元后,剩余的690334元由小红享有64%为441813.76元、王某享有28%为193293.52元、阿美享有4%为27613.36元、阿雷享有4%为27613.36元。阿雷支出的丧葬费用为75761元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案款项由洛龙街道代为管理,其应当支付小红441813.76元、王某193293.52元、阿美27613.36元、阿雷103374.36元(27613.36元+75761元=103374.36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洛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阿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66095元向小红支付441813.76元、向王某支付193293.52元、向阿美支付27613.36元、向阿雷支付103374.36元;

三、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云01民终99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例均系化名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仅用于学习研讨使用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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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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