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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骗子下套将他人房屋抵押借款,公证处承担60%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赣01民终726号
案 由: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本案系由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相结合,给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骗子先以买房为由复印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主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又以介绍工作为由让周聪办理委托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去典当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50万,承诺事成后支付周聪500元业务费。
典当行把钱给了周聪,周聪把钱给了骗子,骗子跑了,典当行起诉房主、周聪、公证处,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周聪承担40%责任,典当行承担20%责任,公证处承担40%责任。二审改判周聪承担20%责任,典当行承担20%责任,公证处承担60%责任。
(案情比较复杂,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判决书)
洪城典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周聪、林丽、林华、黄石公证处共同赔偿洪城典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至还清借款本金时的典当综合费、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0日开始至还清50万元本金时为止,典当综合费按月利率2.7%、月利息按0.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聪、林丽、林华、黄石公证处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聪陈述称,2009年4月一名自称姓郝的男子以其开立了房屋中介公司,为周聪介绍兼职工作(为客户办理相关的房屋抵押手续)的名义,复印了周聪的身份证复印件。林丽、林华系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12栋07号房产的所权人。林丽、林华陈述称,2009年6月,林丽在网上发布卖房信息,想出售涉案房产。2009年8月初,“郝姓”男子联系林丽,以想买房为由复印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林丽、林华的身份信息等资料。2009年8月25日,“郝姓”男子以签订购房协议为由,将林丽、林华约至省政府大院京西宾馆,并在签订购房协议过程中以林丽、林华不能卖房为由将房产证和协议封存起来,并背对两人将房产证和协议放进文件袋。后“郝姓”男子伙同他人伪造林丽、林华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证明等材料,于2009年9月3日向黄石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2009年9月4日,黄石公证处出具(2009)黄证字第1578号《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委托人“林丽”、“林华”全权委托周聪代为办理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12栋07号房产向借款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借款、抵押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代为领取抵押贷款。2009年9月9日,“郝姓”男子约周聪见面,并介绍一名“刘姓”老板,谎称“刘老板”有一客户(“林丽”、“林华”)在黄石市做事急需款项,因客户不能回来处理房产抵押贷款事项,委托周聪为受托人替客户签订相关材料,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原件、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材料,让周聪去洪城典当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承诺事成后支付周聪500元业务费。2009年9月10日,周聪以林丽、林华的名义,与洪城典当公司签订《房产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当票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林丽、林华、周聪)因生产急需资金,以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主体公园住宅区12栋房产向甲方要求典当抵押借款,甲方同意典当抵押借款50万元,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洪城典当公司出具当票一张,当票载明的当户为林丽、林华、周聪,典当金额为50万元,综合费用52500元,实付金额为447500元,典当期限为2009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周聪在当户一栏签字。同日,周聪与洪城典当公司办理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洪城典当公司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447500元交给周聪,周聪随后将款项交给“郝姓”男子所称的刘老板。因借款到期后无人还款,双方经协商未果,2010年3月8日,洪城典当公司将林丽、林华、周聪诉至该院,要求林丽、林华、周聪偿还洪城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和相应的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林丽在收到该院应诉材料后,于2010年4月6日持“郝姓”男子交给其文件袋里的房产证到南昌市南昌县房管局做了鉴定,经鉴定该证为假证。林丽、林华于2010年4月7日向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报案,称房屋所有权证被“郝姓”男子掉包,并在洪城典当公司办理了抵押借款。2010年4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向本院出具《函告》一份,主要内容为:接林丽、林华报案后,对林丽及周聪进行询问,并赴黄石公证处调阅调取了相关公证的卷宗材料,经初查发现黄石公证处的公证材料中存在诸多内容与林丽、林华真实情况不符,认为本院已立案审理的洪城典当公司诉林丽、林华、周聪典当纠纷一案有经济犯罪嫌疑。2010年6月20日,洪城典当公司申请追加黄石公证处为第三人,并变更诉请为周聪、林丽、林华、黄石公证处连带赔偿洪城典当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相应费用、利息。2010年7月22日,该院将相应犯罪嫌疑线索及材料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2010年8月20日,该院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2010年8月9日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为由,裁定中止诉讼。2011年7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向本院出具《回复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无法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且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已病逝,以致线索中断,案件尚在办理中。后洪城典当公司对该案申请撤诉。洪城典当公司撤诉后,又于2011年10月11日以林丽、林华、周聪、黄石公证处共同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1、林丽、林华、周聪、黄石公证处连带赔偿洪城典当公司447500元及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丽、林华、周聪、黄石公证处连带承担。2011年12月28日,洪城典当公司申请撤销对黄石公证处的起诉,并变更诉请。该院以典当纠纷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后,洪城典当公司及周聪不服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洪城典当公司申请追加黄石公证处为第三人,并以公证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张赔偿。另查明,2010年4月26日,林丽、林华向黄石公证处提交《公证复查申请书》,要求撤销(2009)黄证字第1578号委托公证书。2012年2月7日,林丽、林华分别向黄石市司法局、公证协会及湖北司法厅提交要求黄石公证处撤销(2009)黄证字第1578号委托公证书的申请书、要求督促黄石公证处对(2009)黄证字第1578号委托公证书复查的申请书。黄石公证处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并未撤销上述公证书。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向该院出具《回复函》后,涉案刑事案件未发现新的线索,尚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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