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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说法 | 竟敢在蔬菜上喷洒高毒农药?菜农被判刑7个月并罚10倍赔偿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嚷嚷着要减肥

饭桌上少不了蔬菜水果、五谷杂粮



但你有没有担心过菜叶上会残留农药?

遇到这样的事情你一般会怎么办?

 洗一洗咯……反正也不会太多?



如果你也喜欢吃菜

那么下面这样的消息

可能会让你愤怒!


 青菜上检出有毒、禁用农药 



2000年开始,被告人苏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某耕作区租用农田种植农作物。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农办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宣传蔬菜禁限农药的规定。


2017年3月,苏某为驱除害虫将两瓶300毫升的相关部门明文禁用的农药喷洒在其种植的菜心上,后苏某又在该块地种葱。同年7月14日,农办工作人员发现苏某有使用蔬菜禁用农药的嫌疑,对其种植的葱进行取样检验。之后,苏某将该块地上的400斤葱收割拿到市场上销售,共得款1100元。


经鉴定,上述葱样品农药食品中农药含量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其中还含有明令禁用于蔬菜的高毒农药




南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南海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苏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苏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款11000元,并在佛山市(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苏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有毒、禁用农药并将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苏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苏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海检察院交付赔偿款11000元。


三、被告人苏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一起来看看法律上

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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