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南说法 | 朋友借钱,你做担保人?小心扛上巨额债务!
同学,我要找xx借钱,你跟他比较熟,给我做个担保吧。
没问题,咱俩谁跟谁啊。
南法君一直都觉得
帮别人担保借钱
是个高风险的义气表达方式
因为你知道吗?
如果借款人一直借钱不还
自己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啦!
到时候一纸法律文书下来
想甩锅都难!
下面案例中的梁某就中了招,
无端被扛上了35万元的债务!
2018年3月31日,胡某为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向雷某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找来了梁某作为担保人,三人签订了《借条》,《借条》是这样约定的:
借款人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如未按时还款,雷某可在其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2018年3月31日,雷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350000元。
但截止2018年11月,胡某和梁某均未偿还借款,于是雷某将两人起诉至南海法院。
法院判决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雷某主张被告胡某向其借款35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及交付凭证佐证,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南海法院予以支持。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归还借款,故其应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
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但约定了违约金(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折合为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南海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南海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利息应以350000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和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关于被告梁某的责任问题,被告梁某自愿以担保人的身份对被告胡某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梁某应对被告胡某在本案中的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双方就被告梁某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主债务至2018年6月30日届满,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梁某承担保证责任,其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故南海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梁某应对被告胡某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
借钱有风险,担保须谨慎!
一起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南法君提示
当您在借条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的时候,也将意味着自己成为了风险承担者。借款人、担保人在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名时,要审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特别是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和担保内容及方式等。
同时,绝对不能在空白纸张上或空格的借贷合同或借条上提前签名,以避免事后填上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不明白时,要尽可能向司法工作人员或懂法律的人咨询,以避免、减少纠纷和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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