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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 【第405期】

2016-07-17 吉林检察

长风破浪会有时  

吉林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纪实(上)


《吉林日报》2016年7月17日 第一版

孙淼  孙峰松  高原


 “如果说改革是在建设一座世纪大厦,那么前段工作只是构建了这座大厦的框架,下一步要进行‘精装修’,还要深化、细化、实化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每个毛细血管畅通无阻。”2015年9月,吉林省检察机关经过三批改革试点、按照新机制运行后,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今年7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九次会议,研究通过《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制度,至此,经过一系列“精装修”工程,省检察院相继出台体系完整、内容完善的制度机制53项,改革这座“世纪大厦”初现雏形。


    “我们通过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制度机制,重构检察官责权体系,走出一条符合吉林检察实际的特色改革之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改革红利出人意料,各项工作成效全面提升,这使我们更加坚信:我们改革路子走对了。”


强化理念共识:改革“精装修”实现华丽转身


吉林省被确定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后,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和省委、省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全面部署下,从2015年4月开始,吉林省检察机关就积极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落实办案责任和强化监督制约的“四位一体”改革,经过三轮、历时半年的扎实推进,截至2015年9月10日,全省97个检察院已全部按新机制运行。


随着高强度、快节奏的推进改革,一部分人出现了“疲劳综合症”,有的认为忙了半年多,可以松口气了;有的感到步子迈大了,应该往回收一收;有的说改革推得太快,有必要停一停、歇一歇……


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感到,这些思想反映的背后,是没有认识到改革的迫切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新机制虽然建立起来,但改革的任务远远没有结束,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进一步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精装修”,在推进改革深化、细化、实化上下功夫、见实效,为改革“框架”添砖加瓦、丰富“血肉”,确保各项改革内容真正“落地开花”。


为此,他们加强思想引领,通过领导授课、谈心交心、专题培训等方法,摒除懈怠情绪,把干警思想引导到一鼓作气完成“精装修”上来。省检察院党组马不停蹄,先后多次听取各部门按新机制运行后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改革后的经验,并迅速转入到改革“精装修”实施阶段。


为加强“精装修”工作的过程控制,省检察院调整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了督导组、制度建设组、机构编制改革组、财务统管改革组、理论研究组、综合组。出台了检察改革《工作要点》,分解细化“精装修”工作的25项攻坚任务,任务分解到人,并倒排工期,通过“省检察院+”、领导包院等方式,下发了机关和10部委“1+10”工作运行规则,组织全省三级院研究制定了本院、各部门的运行规则以及适应改革需求的规章制度。


着眼夯实改革理论根基,省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改革理论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对检察改革进行深入研讨、理论求证,以前瞻性的理论引导改革实践。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省委党校等,开展检察改革重大理论课题研究合作,对司法责任制、司法资源整合、内设机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理论课题开展联合攻关,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等知名专家加入到攻关团队中来,为检察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坚持全省三级院同步推进“精装修”工作。从去年年底,省检察院组成10个督导组,由院领导带队,分赴一线对市级院和基层院“精装修”工作进行面对面指导。针对部分院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会诊”,及时排除各种改革障碍,确保改革顺利“通行”;针对改革后各业务部门人员出现的“不适应症”,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全省三级院各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对口培训”,省检察院领导上台授课,对人员进行再动员,对工作进行再部署,进而减少改革“缓冲带”,缩短改革“缓冲期”。


规范管理运行:立下“管得住”的制度规矩


“改革就是破旧制度,立新规矩的过程,我们开展‘精装修’工作,就是要以建立完善制度机制为抓手,研究解决好案件怎么办、事务怎么管、队伍怎么带的问题,解决好新机制下如何对上联络、对下指导、对内协调、对外沟通问题。”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说。


为确保全省三级院“精装修”工作的有机统一,省检察院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精装修”的指导意见》,提出“精装修”要实现深化改革理论认知、优化职能配置、实化司法责任、细化运行规则、强化监督制约、完善管理保障六大目标,强调“精装修”要把握基础性、创新性、操作性、科学性四个原则,进而构建起六大制度体系,即:岗位职责体系、工作运行规则体系、司法办案责任体系、业务工作考评体系、检察监督制约体系、检务管理保障体系。同时强化改革“精装修”的责任主体,明确省院机关、省院司改领导小组、省院各部委、市县院在“精装修”中的不同责任,以及主要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


着眼全面推进改革配套制度建设,他们组织各部门业务骨干,认真研究包括办案责权清单、各部门运行规则、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员额检察官补充和惩戒退出、人财物统一管理、案件全程监控、司法档案和业务考评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与此同时,全面加强改革新机制和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建立改革重点任务台账,实行专人负责和销号制,积极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工作,确保改革“精装修”工作全面落实。


着眼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司法人员管理体系,制定《吉林省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制度性文件。省院研究制定了员额动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准入、遴选、考评、补充、退出等机制,以一人一档的司法档案为基本依据,对少数入额后不想办案、不能办案,或者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的,坚决清除出员额,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用人导向,破解员额检察官“一考定终身、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着眼解决各地之间案多编少、忙闲不均问题,他们在充分调研全省检察机关最近三年办案数量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办法》,建立了人员编制和检察官员额“双动态”调整机制,先后对19个院削减编制,对13个院补充编制,调剂编制69名,有效利用检察官员额空额的动态调整。


着眼完善司法业务管理体系,结合“大部制”改革,研究制定《刑事检察部工作运行规则(试行)》等14个制度规则,开展定岗、定责、定员“三定”工作。此外,他们还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工资薪酬制度落实,研究制定提高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待遇的具体措施,加强经费资产统一管理,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优化权力配置:下放“决定权”给办案一线


在此次吉林检察改革中,内设机构整合备受外界关注。他们痛下决心、将运行几十年的内设机构处(科室)模式彻底“拆除”,随之建立起“大部制”。这一行动,被外界形象地说成是“拆庙减官”。


曾几何时,处(科)长被喻为中坚力量、中流砥柱,随着检察机关自身不断调整变迁,内设机构成了一块“唐僧肉”,多设、增设机构成了解决一些人行政职位的途径,一些办案过硬的检察官,一旦被提拔重用,就成了处(科)长,从此就脱离了办案岗位,成为事务压身的行政官员,“少了一个办案骨干,多了一个行政官员”,成了检察机关行政化的通病。而行政化导致的办案中层层审批、事事签批,成为办案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吉林检察机关对准这一陈年积弊,猛药治疴,毅然推行“大部制”。把省院机关34个处室整合为九部一委。其中,把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5个部,即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这些业务部由副检察长级别的领导兼任部长,部下面直接设办案组,由一名主任检察官、带一名承办检察官、再加一至二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人员管理实现了“扁平化”。


“拆庙减官”这一重大调整,受到冲击最大的当属机关内部的“中层”(处科长)。以前一名处(科)长,既是“检察官”,又是“政务官”,既有行政权,又有办案权。而现在,“政务官”身份被取消,行政权被“削减”,他们能没想法?


“以前,我带的是一个大处,手下管着二十来人,现在我带的办案组只有3个人。”省检察院一位原业务处处长这样说,“从行政权力这个角度看,大不如从前了。”


“失权”的中层干部,一开始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许多中层干部“心里不舒服”,辛辛苦苦拼了半辈子,好不容易熬到处(科)长岗位,却一夜之间被剥夺,这对于自古以来“以官为耀”的“官本位”的中国社会来说可想而知,是多么大的挑战!一开始,有些人不解,甚至陷入茫然。


但也有一些人从改革表象背后,看到了改革希望。“科长不过是个虚名头衔,检察官最重要的是办案,只要把体制的弊端改掉了,我个人当不当科长无所谓。”长春市九台区原公诉科科长梁海燕这样看。


“我们这些处长的行政权虽然没了,但司法办案的权力却得到了增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得到了回归。”省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原侦查监督处处长)刘艳华说,“而且,行政事务减少后,我们有更多的心思用在办案上,作为一名司法办案的检察官,自身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充分尊重和展现。”


一位基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曾半开玩笑地说:过去当科长,我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开会的路上。现在,会没了,我不是在办案,就在办案的路上。这一形象的表述,说出了主任检察官在改革前后的变化状况。


据省检察院司改办统计,原机关“中层”的行政权虽然被削减,但这部分人进入到“员额”后,省检察院根据其职能需要,下放给员额检察官的权力多达51项。原来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力,都交给了员额检察官。


“改革后,我承办的案件,按照责权清单,能定的自己定,有疑问的向分管检察长请示后,报检察委员会研究。”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现为主任检察官的钱岩这样说。


“权力的重新配置,把权力‘下放’给办案的人,真正实现了‘办案人定案’,一改过去‘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弊端。”桦甸市检察院检察长别旭东这样说。


敬请期待《吉林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纪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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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尹惠 徐瑞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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