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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2024年7月23日,附:新闻发布会简讯)|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

北京二中院 家事法苑
2024-08-2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3日)


原文标题:配偶跟别人借钱,我要一起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打开方式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23日

供稿:组宣处  民三庭

图片:王鑫刚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V3m0R8hm3SxzSyrG2WiShg


案例一:


基本案情: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王某与韩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分42笔向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又起诉韩某,要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韩某应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赵某分七笔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分42笔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夫妻另一方进行转账,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转账并非来源于借款,否则该部分转账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黄某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

裁判结果:李某先后与黄某签订多份《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合同的“债务人”处均有李某手写签名。李某对于张某多次向黄某借款显然知情,并且愿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并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公众更高的与金融领域相关认知能力,其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处手写签名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其对自己是主债权的债务人身份的确认。以上足以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应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且以“债务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视为明知债务,且存在夫妻对外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确定行为人意思表示时,一般结合行为人的职业、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我都不知道我老公借钱了,怎么还要我还钱?”

“是我老婆借的钱,我又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不用还吧!”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还钱,由此引发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区分?怎样才能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更好保护?为提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纠纷成因,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市人大代表聂萌妹应邀参会。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2020-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87件,原因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等。

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很多债权人选择优先起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债务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再另行起诉其配偶。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但长期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或理所当然使用对方给予的钱款而不问出处,有可能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还有部分夫妻,明知彼此为共同债务人,却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资金融通秩序,北京二中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对家庭财务状况多做沟通,理性对外举债;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直接进入张某账户,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中,赵某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分42笔向配偶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随后又起诉韩某主张前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在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中,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后黄某起诉要求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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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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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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