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郭勇辉 张亚杰:见证人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该遗嘱就无效吗 | 《检察日报》2024年5月15日

检察日报 家事法苑
2024-08-23

郭勇辉  张亚杰:见证人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该遗嘱就无效吗


原文标题:见证人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该遗嘱就无效吗

作者:郭勇辉 张亚杰

来源:《检察日报》,2024年5月15日第7版民生周刊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newspaper.jcrb.com/2024/20240515/20240515_007/20240515_007_1.htm



基本案情:1989年5月6日,老王(化名)夫妇想将其位于上海某地的一处房产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分配给子女王大(化名)、王三(化名),故请求上海某律所为其作遗嘱见证,双方当日签订了合同,老王向该律所缴纳劳动报酬150元。上海某律所于1989年7月22日指派律师大林(化名)、大斌(化名)到老王家查看房屋并记录谈话内容。后大林回到律所,根据谈话内容代老王夫妇起草了遗嘱。同年10月21日,大林、大斌与大双(化名)、大磊(化名)一同来到老王家,向老王夫妇送达并宣读了遗嘱。老王审阅后,对四处地方进行了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了其本人私章,同时,老王夫妇都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并落款1989年10月21日。大林在代书人处,大斌、大双在见证人处签了名并标注了日期。

  老王夫妇去世后,2016年12月,王大、王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案涉房产进行遗嘱继承,但王五(化名)等老王夫妇的其他子女不认可老人立下遗嘱的事实,认为案涉房产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法院经一、二审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而本案中,老王夫妇要求订立的遗嘱并非代书人大林对老王夫妇口述遗嘱内容当场记录的,而是大林在返回律所后整理而成的,整个过程无口述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佐证,记录草稿也已丢失,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因此,无法证实该遗嘱全面、完整地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不支持王大、王三根据遗嘱继承案涉房屋的诉请。王大、王三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王大、王三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中,针对见证人未见证代书人的代书整理过程是否意味着代书遗嘱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而无效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书遗嘱容易被伪造,为避免其无法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律对其订立形式作出严格要求,要求其形成过程必须具有时空一致性,即立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并且在同一场合发生。特别是对于见证人来说,其有责任倾听立遗嘱人表达意愿,监督代书人行使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是否一致。本案中,见证人大斌、大双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未见证代书人代书遗嘱的过程,立遗嘱人老王夫妇并非专业人士,在未有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大林有可能在记录老王夫妇的谈话内容后,在整理过程中曲解或篡改夫妻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而应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代书遗嘱见证人最主要的作用是见证立遗嘱人的意愿被转化为遗嘱。尽管在立遗嘱人口述后,见证人没有当场见证代书人将立遗嘱人的谈话内容记录并整理为遗嘱,但立遗嘱人的口述和代书人的记录只是遗嘱订立的准备阶段,是否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决定于最后的意思表示确认阶段,只有在该阶段,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被正式转化为遗嘱。本案中,代书人大林回到律所整理好老王夫妇的谈话内容并将其转化为遗嘱后,向老王夫妇宣读了该遗嘱,立遗嘱人老王夫妇对该遗嘱进行了审阅、修改和确认,见证人大斌、大双见证了这一过程,且在意思表示确认阶段(遗嘱正式形成阶段),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同时在场,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因此,见证人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不影响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应为立遗嘱人的对外表达和遗嘱内容反馈被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确认,而不应指立遗嘱人的口述行为、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发生。对代书遗嘱效力的确认,关键在于该代书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完整、真实、最后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前期的口述和记录(包括办理委托手续)只是立遗嘱人确立遗嘱的前期准备工作,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遗嘱订立时间。遗嘱订立的时间点应是代书人起草遗嘱初稿后,立遗嘱人对其审阅修改以及签名确认阶段,法律规定的时空一致性也应聚焦于这一阶段。因此,若在这一阶段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同时在场,就意味着立遗嘱人的对外表达和遗嘱内容反馈被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同时认可,即达到了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

  第二,见证人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受到代书人的曲解和篡改。在第一种观点中,代书遗嘱的口述和代书过程必须要求见证人全程见证,原因在于担心代书人不能全面、真实、完整地记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然而,立遗嘱人之所以聘请律师代书遗嘱,正是希望借助律师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素养将自己的内心所想准确转化为遗嘱。而受聘律师的工作本身就是完成这一转化过程,即便见证人现场见证了这一转化过程,也要见证最后的确认过程。换言之,见证人最重要的作用,是见证代书人将整理好的书面遗嘱交由立遗嘱人审阅修改,并得到立遗嘱人的最终确认。至于在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后,代书人如何进行整理,在什么场所进行整理,对遗嘱本身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不能因见证人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具体整理过程,就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第三,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真实意思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由手段来决定目的是否合法有效。订立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分配结果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此类案件应当以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目的。遗嘱形式是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法律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就是为了避免他人伪造遗嘱,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张的时空一致性要求过分强调了立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的当场性,其本质是保证代书内容完全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代书人进行了宣读,立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有明确的修改细节,说明立遗嘱人对代书遗嘱内容是经过仔细审阅并充分理解的,因此,可认定该代书遗嘱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代书遗嘱代表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仅基于形式上的瑕疵而否定遗嘱的效力是对目的和手段关系的本末倒置。

  第四,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件并不能直接决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代书遗嘱有效与否,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综合考量决定。根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从字面意义上讲,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能直接理解为见证人必须见证口述和代书的具体过程。另外,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亦未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做到“立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写、见证人边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概而言之,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代书遗嘱代表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以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本案遗嘱形成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法律形式要件,原审生效判决不恰当地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系争遗嘱无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法院指令再审该案。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后经检委会讨论后,检察机关再次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上海市高级法院再审该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今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仅以违反“时空一致”要求而否认该案经律师代书、见证的遗嘱的效力,并不合理,案涉遗嘱应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合法要件,故对原审生效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事法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