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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个人破产法的现状和最新改革动向——个人破产制度与幸福生活、创业激励|破产池语

天同律师事务所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2018年6月15日,阳光明媚的北京,热爱破产法的我们相聚一堂,与自己、与世界进行了一场个人破产法领域前所未有的坦诚而又高质量的学术交流,互动的思想在交流中碰撞出绚烂的火花。



 “个人破产立法与营商环境”国际学术研讨会全程回顾


在个⼈和家庭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个⼈风险愈加难以预测以及金融危机不时爆发的今天,个⼈破产制度的立法和改革已经深切地影响到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家庭、企业家和国家。世界各国愈加重视个⼈债务困境的应对与解决,注重赋予消费者和企业主再生的机会,引导债权⼈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鼓励创新和创业,以促进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家为整个经济体带来活力和发展的新动力。 


2018年6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APEC工商理事会和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个人破产立法与营商环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友谊饭店举行。来自中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以及世界银行和APEC的个人破产法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持续关注并寄予厚望的法官、立法工作者、律师共同探讨了全球个⼈破产法的现状和改革方向,为丰富个人债务困境解决机制、激励创新创业精神提供真知灼见。与会各方在个人破产的观念、制度和经验等层面进行了高质量的交流。


大会由主办方代表及会议发起人致辞拉开帷幕。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认为,对于陷入困境的个人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生活的新起点和更有保障的营商环境。王卫国教授指出,2004年新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存在一些争论,法律委员会最后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时移世易,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施行、人民币无纸化和货币支付电子化网络化、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化建设,加上金融部门、执法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提升,为获取个人财产信息和追踪财产流向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正日益成熟。


(王卫国)


东京高等法院前庭长、日本破产实务界领军人士高木新二郎先生提出,为合理有序地处理经营失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债务问题,鼓励经营者再创业,应同时加强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破产程序的立法,通过免除经营失败的企业家的债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再建,这些也是欧盟改革中强调的方向。高木先生认为各国应着重发展简易迅速的个人破产程序立法,提高程序效率,同时也应当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为诚实的破产债务人设置免责程序。此外,限制个人破产人商业交易的范围不应过于宽泛,时间限制不应过长。


(高木新二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先生认为,目前的贸易环境充满了不确定性。如何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在贸易环境和政策变动时的破产责任进行分担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刘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立贸易调整应对机制,帮助企业在贸易环境发生变化时能够生存下去(上海自贸区正在试行);二是构建中国的跨境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大胆创新、精心设计,中国贸促会将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发挥工商界的力量,配合各界完成该项重要工作。


(刘超)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和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援助技援负责人赖金昌先生指出,过度负债个人的债务豁免和债务重组在目前金融机构多属国有控股的情况下,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政府主导个人破产立法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目前,推动个人破产立法需要正视四个事实:1.经世界银行调研,中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2.在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执行合同这一指标在全球排名第五;3.中国已有住房、汽车的登记制度,信用卡、贷款等消费都有记录,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趋于完善;4.债务豁免制度不一定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赖金昌)


大会的主旨发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担任。刘专委指出,“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任重道远,使命光荣。在立法机关的科学决策、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倾情投入下,一定可以制定出一部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个人破产法,为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刘专委强调,加强包括个人破产法在内的破产法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的破产法治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近年来破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激励创业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有利于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刘贵祥)


大会第一单元主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通过与会方的分享,了解目前我国对于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实务、学说处于何种阶段,国际上个人破产领域取得哪些新进展以及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该单元由全国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主持。


(汤维建)


首先,国际破产协会学术委员会(Academics’ Group of INSOL International)主席、澳大利亚昆士兰技术大学教授Rosalind Mason表示,澳大利亚一直致力于降低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成本,这对于没有或几乎没有资产的消费者债务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包括,由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Australian Financial Security Authority,即AFSA)主要管辖处理个人破产案件,通过收取相关费用来补充联邦预算费用,大力推行解决流程网络化等。Rosalind Mason教授进一步指出,在当今的澳大利亚,失业和破产人数上升,创业和创新成为了政府的政策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免责制度的放宽成为近年破产法改革的方向,现行破产申请到债务豁免的3年破产程序期间有望缩短为1年。


(Rosalind Mason)


长期专注个人破产法研究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静认为,应当从现实生活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个人破产法的需求基础。当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陷入困境而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时,其他制度的自动回应会带来更多问题:例如,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与国家刺激内需之间的矛盾,个人因为企业提供担保而承担责任的问题等。另外,在破产法与执行转破产之间的衔接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推动执行转破产机制更好地实施。


(刘静)


大会第二单元主题是“债务整理,免责和自由财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免责的立法模式反映一个国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同时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体系,重要的是,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免责要件的宽松或严格也有不同的形态。该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主持。


(王富博)


世界银行个人破产法调研报告项目负责人、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John Marshall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Jason J. Kilborn在发言中提出,现代破产制度是一种以保险及救济为主要指向的制度,而非一味作为债权收取手段而苛责债务人,使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生的积极性,使其能够站在新的起点上,重新为社会之福利及经济之发展而努力。Jason J. Kilborn教授表示,美国超过97%的个人破产案件为“无资产”案件。在2005年破产法改革中,为识别出那些本有大量可支配收入却滥用破产免责程序的债务人而引进的“经济状况审查”举措是失败的;同时他还介绍了欧洲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由最初的非常严格向自由、开放的免责救济路径的演化历程。


(Jason J. Kilborn)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指出,基于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深圳中院近些年来在抓好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探索与研究。2016年,深圳中院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该建议稿得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结合深圳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龙光伟提出可以从明确自由财产的范围、建立财产登记、申报和查询制度、完善破产欺诈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建立并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龙光伟)


第二单元的嘉宾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Rosalind Mason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和太平洋区高级金融部门专家黄琳等嘉宾参加讨论。王欣新教授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确有一定的障碍,浙江法院积极探索宣誓制度、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资产合并制度及其他方式,并取得良好的成效。在讨论中,嘉宾们围绕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分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会议上半场由主办方代表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池伟宏律师宣布结束)


(池伟宏)


第三单元主题是“个人破产与创业激励”。近些年来,在已经具备个人破产和免责制度的国家,出于激励创业的考虑,放宽免责条件已成为重要的议题。此外,部分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责任问题而设置了特定的债务整理框架,值得注目。该单元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叶炳坤主持。


(叶炳坤)


英国女王御用大律师、9 Stone Buildings大律师院执业的Peter Shaw分别从个人破产的原则及后果、个人破产程序、临界期间的交易和滥用破产程序四个方面对英国个人破产法进行了介绍。债务人破产后,其从事商业活动或获得信贷很可能长时间受到限制,因此个人破产与个人商业或创业活动密切相关。当个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普遍原则是:债权人不得再起诉或继续执行(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外)他们可能已经获得的法院判决,相反,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提出针对破产财产的权益主张,以公平分配可偿付的任何利益。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人对其所负债务免除责任,债权人亦无权再追索破产人可能随后获得的任何资产。


(Peter Shaw)


日本同志社大学教授金春基于近期发表的研究论文介绍,为促使僵尸中小企业经营者及时和尽早地申请企业重整,日本于2013年在全国银行协会、中小企业厅的共同参与之下,公布和实施了《经营者担保债务处理指引》。该《指引》规定,对于尽早着手企业重组或清算的企业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可留下超过破产法规定的自由财产,同时可以在保留“不奢华”的自用住宅后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通过及时的企业破产程序,可从主债务人企业获得更高的清偿率。尽管《指引》没有强制约束力,实践中成功适用的例子却逐渐增多。


(金春)


具有丰富中小企业破产执业经验的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律师从浙江的破产实践中总结了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创业者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研发业务;董事会中心主义仍然让位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现代企业制度难以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主个人担保债务难以解决,从而导致企业主并无动力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最终使得危机企业拯救机制失灵;间接推高债权人维权成本,难以保护债权人权益。任一民指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积极探索免除个人和企业主担保责任的措施,并持续和积极地推行个人破产立法。


(任一民)


第三单元的嘉宾讨论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主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Peter Shaw大律师、宁波诺丁汉大学助理教授Casey Watter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少红等嘉宾参与讨论



第四单元主题是“消费者破产和防止滥用”。在认可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的同时,如何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逃废债务也是各国立法,尤其是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时存在的顾虑。该单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主持。


(蒋太仁)


世界银行金融部首席专家Andres F.Martinez先生通过视频向大家介绍了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的动态和改革动向以及世界银行多年致力进行的个人破产法调研成果。


针对中国的债务催收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消费教育处处长武岳提出如下建议:1.明确债务催收行业主管部门;2.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阳光化、规范化;3.组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4.出台债务催收自律公约;5.关注高精技术催收手段的发展和规范;6.研究出台个人破产法;7.优化信用环境,打击逃废债行为。


(武岳)


大阪大学教授藤本利一介绍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6年(1961年)作出的裁定免责制度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对免责制度的演变及其与防止滥用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而言,日本法采取了由法院审查不予许可免责事由、建立小额管理程序以及免责观察型管理程序,以应对破产滥用问题。不过总体而言,免责制度已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法院每年受理个人破产与个人重整案件高达十多万件。实践中,适用破产犯罪的案例也很少。当前,具备持续性收入的债务人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破产免责而非重整型程序,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藤本利一)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殷慧芬致力于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个人破产的现状,殷慧芬指出,近些年来我国消费信用市场发展迅速,失业风险及高额的医疗费用等因素增加了消费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目前关于个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执行程序设计仍有缺陷,如参与分配制度难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率整体偏低等。在债务人免责和防止恶意逃债的平衡问题上,需要我们从制度设计上作出有力回应。


(殷慧芬)


第四单元的讨论环节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主持,Jason J. Kilborn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苏洁澈、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正友、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等嘉宾围绕着防止制度滥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胡仕浩主任补充发言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APEC工商理事会金融部门总协调人Julius Caesar Parrenas发表了闭幕发言。


(Julius Caesar Parrenas)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界对个人破产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会议上各位国外学者就其本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及实施情况,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


(杜万华)


本次研讨会与会各方从多个角度,全面探讨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个人破产的立法实践经验与最新改革动向,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有益借鉴,对执行难问题的化解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与寄语: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离不开主办方会务组工作人员、各位老师、同声传译(朱玉犇、王苏阳)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大学生志愿者等幕后工作者们的完美协作和辛勤努力。举办这样一场高规格的会议既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压力。几个月来,会务工作组的小伙伴们在本没有举办大型国际会议经验的情况下,凭着孜孜不倦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毅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会务工作。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愿我们的努力能够成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历程中微小却重要的一页,共同见证这个充满奇迹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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