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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考主观题「刑法」答案已出!细化到采分点!36分一部刑法分则!

BT法考团队 2020-12-12

19法考主观题一考完

我们就收到铺天盖地

控诉洪某的消息


洪某一个人就是一部刑法分则

案情臭长臭长才36分

建议死立执,反复执行


所以今天我们给大家安排上了

精准回忆版的

19法考主观题「刑法真题」

并附有参考答案和预估采分点

大家可以对照一下~

(我们不是魔鬼,洪某才是)


19法考主观题刑法真题

(精准回忆版)

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0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达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ps:案例一共1516个字,大家真的辛苦了


问题

请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预估6分)


1.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1分)。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1)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

(2)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蓝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2.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预估1分)。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洪某、蓝某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两人均构成抢劫罪。


3.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或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预估3分)。

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的暴力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洪某发生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又叫“事前的故意”。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若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抢劫行为,洪某对此行为持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洪某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若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4.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预估1分)。

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含对赵某死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

(预估6分)


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预估2分,构成骗取贷款罪得1分)。

(1)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预估2分,答合同诈骗罪得1分)。

合同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洪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3.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预估2分)。

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C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

(预估4分)


1.洪某构成行贿罪(预估1分)。

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5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故洪某构成行贿罪。


2.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预估2分,没答斡旋受贿得1分)。

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


3.李某不构成犯罪(预估1分)。

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其客观上,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

(预估5分)


1.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1分)。

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2.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预估2分)。

青某客观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金额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洪某成立盗窃罪(预估2分)。

1)洪某客观上有盗窃8000元及信用卡的盗窃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故意,构成盗窃罪。


(2)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主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五、黄某教唆程某伤害周某一案

(预估7分)


1.黄某、程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1分)。

黄某、程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2.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预估2分,没评价因果关系得1分)。

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至轻伤的行为,虽然介入了周某白血病的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所以程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


(2)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只能持过失心态。


(3)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估2分,答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得1分)。

1)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犯罪行为负责任。因此,客观上黄某应对周某死亡结果负责任,理由如上。


(2)黄某主观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依然教唆程某将周某砍至轻伤,这属于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仍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主观存有杀人的故意。


(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程某单独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预估2分)。

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周某20万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周某20万元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2)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财产犯罪“控制既遂说”,本案中程某并未取得20万元财产,系属意志之外原因所致,故程某构成犯罪未遂。


六、程某暴打黄某一案

(预估2分)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预估2分)。

程某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故意,故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

(预估4分)


1.洪某交代对C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预估2分,没答不构成自首得1分,答自首不得分)。

(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


(2)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


(3)洪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预估1分)。

洪某虽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预估1分,答立功也可得分)。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关于追诉时效

(预估2分)


洪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的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未被追诉的犯罪,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故,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洪某所犯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多

参考答案略长

在考场上肯定答不到这么多

大家可以根据预估的采分点来估分

毕竟时间是公平的

你写得不完善,别人也不可能写好


顺便考个法硕
对于要考法硕的同学来说
现在记忆还热乎着
趁热打铁乘胜追击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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