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如何认定?

烟语法明 2022-12-05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施本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
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8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作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其所举证据应当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对于作为抗辩一方的配偶,虽然其就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其在诉讼中是防御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只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可。
一、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如何承担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特殊处理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但在很多时候大多采用后者。例如《瑞士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定:“(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权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对于民事主体在婚前就欠下的债务,即使是在结婚之后,债权人也只能向欠下债务的一方主张权益,而不是要求夫妻另一方履行偿还的义务。但对于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或者是另一方自己愿意偿还债务的,此时法院也是不会制止的。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刑庭:关于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


  往期文章:对于再审判决,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再审的七个实务解答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审判实践中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


  往期文章: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的相关裁判规则11条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