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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无证”贩卖费氏鹦鹉70只面临十年刑期,检察院决定: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起诉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年50多岁的闵氏夫妇在江西南昌某花鸟鱼虫市场开店十年,主要经营鸟笼、鸟粮,最近几年又开始销售一些鸟类,没想到这些鸟给他们带来了牢狱之灾。

9月8日下午,森林公安在调查一起销售野生保护动物费氏牡丹鹦鹉的案件时发现闵氏夫妇的店里也在销售费氏牡丹鹦鹉,便将当时在店内的熊凤秀带走,随后其丈夫闵尊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在闵氏夫妇店内共收缴70余只涉案鹦鹉。据闵氏夫妇的家人称,这些鹦鹉是他们从河南商丘一家养殖场买入的,是人工驯养的鹦鹉,并非濒危野生动物,家人已经聘请律师对闵氏夫妇做无罪辩护。

目前,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闵氏夫妇二人批捕。


老夫妇开花鸟店卖鹦鹉被抓
闵氏夫妇今年50多岁,在江西南昌一家花鸟鱼虫市场开了两家店,一家主要经营鸟笼、鸟粮和宠物兔,另一家经营鸽粮、鸽药等物品。闵氏夫妇在该市场经营已经有十年之久。

2020年9月8日下午,当地森林公安着便衣到该市场,调查一王姓店家销售野生保护动物费氏牡丹鹦鹉的案件,在将王某带走的过程中,一名公安人员发现闵氏夫妇的店内也有销售费氏牡丹鹦鹉,并且经过询问,王某家中销售的鹦鹉就是从闵氏夫妇店内拿的货。

于是,森林公安将当时在店内的熊凤秀带走,其爱人闵尊平听说此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两人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逮捕。

闵氏夫妇的女儿闵婷婷介绍,由于她和弟弟都有各自的家庭、孩子和工作,对父母开的店内情况并不熟悉,涉案的费氏牡丹鹦鹉她家已经卖了一段时间,但具体是从何时引进开始售卖的其并不清楚。但每年市场内都有野保站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尤其是疫情期间野保站工作人员也一直都在巡查,从来没有说她家的费氏牡丹鹦鹉是保护动物,不能销售。

“2019年的时候,我爸和其他两家店还一起去过野保站,向他们询问这种鸟能不能卖,对方也没有说这种鸟不能卖。”闵婷婷说,父母开这两间店铺其实就是为了营生,每天起早贪黑,赚点钱就是为了给儿孙贴补家用,并不想触碰法律。“我妈妈就是农村妇女,是个文盲,平时就是帮忙照料一下店铺,根本也不知道这个鸟能不能卖,可以说我爸妈不懂法,但绝对不是想要犯法。”

据闵氏夫妇家人介绍,森林公安在闵氏夫妇店内查获70余只涉案鹦鹉,从王姓店主家查获10余只,共计80余只。

事发后,家人才了解到,这批费氏牡丹鹦鹉是从河南商丘一家养殖基地进的货,进货时养殖基地还将人工驯养许可证一同发送过来,不过证件已经过期。

“我们跟公安机关说过,有证据证明这些鸟是人工驯养的而不是野生的,我们并不知道这些鸟不能买卖。”闵婷婷觉得,鸟类的种类繁多,一般人分不清哪些能卖哪些不能卖,而且这种费氏牡丹鹦鹉现在在其他市场还有销售,叫“爱情鸟”,在淘宝上也能够买到。

由于闵氏夫妇已经50多岁,身体不算好,家人对他们的身体状况非常担心,律师已经申请了取保候审,但目前二人仍在羁押中。

律师:驯养能鹦鹉不属于野生动物 希望取保候审

闵氏夫妇的代理律师介绍,其在于南昌森林公安沟通后得知,森林公安认为闵氏夫妇销售的费氏牡丹鹦鹉不在国家林业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公告的名单中,因此收购和出售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律师认为,闵氏夫妇不构成犯罪,涉案的费氏牡丹鹦鹉均为人工繁育,系人工种群,不是野外种群,且涉案鹦鹉早于2003年被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故收购、销售行为没有破坏野外野生动物资源,没有社会危害性。

该案属于目前立法模糊所致,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正在修改完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调整,故希望公安机关柔性处理,为闵尊平、熊凤秀二人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认为,闵尊平从商丘的上家收购费氏牡丹鹦鹉时,上家向闵尊平提供了案涉费氏牡丹鹦鹉的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故案涉费氏牡丹鹦鹉并非野生鹦鹉,而系人工繁育的人工种群。2017年1月1日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同时,律师介绍,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并非野生动物,相关司法解释正在修改完善,此前已经出现多个涉及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案件,最终结果都采取了柔性处理。

此外,律师请求,由于闵氏夫妇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其并非具有犯罪故意,行为也无社会危险性,结合此前“江西鹦鹉案”、“昆明鹦鹉案”等类似案件均对当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故对身体状况不佳的闵氏夫妇恳请取保候审。


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闵氏夫妇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以上转自:澎湃新闻网、北京青年报)



案件后续,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澎湃新闻12月2日报道,近日,江西南昌闵氏夫妇贩卖费氏鹦鹉案,迎来新进展。媒体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案依据上级指导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起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林护发〔2021〕29号
 
河南省林业局: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请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未达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指导其限期改进提高,达标后核发管理证件。对拒绝改进或者在限期内改进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依法清理。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其人工繁育管理按你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是否进行标识管理试点,由你省自行确定。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请与我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以做好对接与服务,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但其销售活动须在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且符合防疫检疫各项要求。请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清风”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野外偷捕、走私、非法交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防疫检疫各项措施,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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