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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诉讼中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烟语法明 2022-12-05


当事人在准备提起案件起诉时,往往都会关注到一个问题,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是如何承担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进行比例划分。


所以,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答案是比较明确的。


但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来承担呢?


很多法院判决中将保全费作为案件诉讼费的一部分,将保全费与诉讼费合并在一起,作同样的承担比例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并在判决中对保全费的划分作出了明确释明,认为诉讼保全费应全部由被告负担。



▐  案件详情 ▐



【案件】(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建公司诉讼/上诉请求:



1.被告京典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614644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2013年9月17日开始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京典公司支付土建保修金9133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3.由京典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和保全费承担比例的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原告海峡公司负担177969元,被告京典公司负担2519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2000元,京典公司负担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和保全费承担比例的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原告海峡公司负担177969元,被告京典公司负担2519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典公司负担。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诉讼保全费属于原告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该费用未超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亦应由被告京典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关于诉讼保全费的分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总结


保全申请费已经明确成为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需要支出的一项费用,应由保全申请人先行承担,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要求被告支付,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则只能自己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了。


法条链接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转自: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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