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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弃官从律,有人弃律考公:法官的“下海”与律师的“上岸”

烟语法明 2022-04-29


:我今年35岁,曾经的工作是律师,有人问起“为什么不做律师工作,为什么要考到法院来”,我想说,我只是换了一个职业,而我作为法律人的角色并没有改变。我觉得法律人像极了传统的老手工业者,凭的全是日积月累下来那点傍身的技能和经验。正因为如此,技能的精进和经验的补充,几乎是值得法律人一辈子修炼的事儿。我觉得,法院是最合适的修炼之所,我把自己当成一个新人,在现在的岗位上“从头开始”。

:在基层法院工作七年后,我不想这样去消磨大好时光,我更不想变成自己曾经厌恶的那种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一直热爱的工作的不负责任。熟悉我的人,懂我的人,都知道我是多么热爱法院工作,我有一个法官梦,法治梦,这些年我全身心的投入在工作中,正因为如此,我才不想因为这种状态和态度玷污自己的理想,我选择了转身离开,将这些年的美好永远珍藏。

: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的谢纯,在律师事务所当了4年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2014年10月通过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潮南区人民法院,先后在民一庭和刑庭工作,有一段时间还兼任过行政庭、民三庭的书记员。“这几年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法官们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我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工作做好,辅助法官多办案、办好案。我的工作其实很平凡,获得这么多荣誉真是诚惶诚恐,唯有更加努力才能对得起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谢纯如是表示。

:昨天,得知一个18年从法院辞职的妹子,出来当了几年律师,今年又考回法院继续当法官助理了。妹子很优秀,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硕士毕业,专业水平办案能力都没有话说。只是辞职一个人去到上海,感觉生存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两相比较又考回老家体制里了。


法官下海与律师上岸

作者:吕良彪,转自:阿呆继续曰

上篇:法官下海

做律师得“蛮拼的”:不进则退,不努力就完蛋。

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儒家讲“拿得起”,佛家说“放得下”,道家要“想得开”,做律师则务必要“HOLD得住”!

——题记

“新政”以来,机关干部“下海”再次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其中不乏欲从党政机关、司法系统辞职从事律师者。而当下“司法改革”的煎熬与阵痛,又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偶尔也会听到体制内朋友充满自信地提到:大不了辞职做律师去!阿呆素来认为:中国“最精英人才”在体制内——只是这种体制对个体的异化与扭曲也是特别深刻的——能够在“官场”混出来的,个个都堪称“人精”!而且阿呆所认识的从体制内走出来做律师的,几乎没有一个做得差的。——但,要适应社会大环境做好律师,以阿呆自身体会,至少需要做到“一个彻底放下”、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学会“整合三种资源”。
 
首先要“修心”:务必要彻底放下“官*本位”的价值追求
 
“做官”是中国有史以来知识分子最大的价值追求。任何历史时期,官员都以权力为器承担着最重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资源的管理与运行职责,都是最为稀缺也最难成材的人力资源甚至社会资源,其个体亦往往是同年龄、同族群中最为优秀、最值得信任的优秀分子。究其原因:

1、精神基础最强大:“当官”历来即是国人最大理想追求。自古以来,中国文人乃至中国男人,往往都有着强烈的“天下己任”的家国情怀与人生豪情;而“官本位”长期浸染下的中国,人们本能地将此种豪情壮志寄托在“当官、当大官、当好官,做事、做大事、做好事”之上。加之权力本身所“如影附形”般的巨大利益,自然当官成为衡量个人成功与价值的最要紧标志。
2、选材最优:公职人员队伍的准入、官员的选拔与培养都是所有职业群体中要求最高、程序要求最严格的。得以进入官员序列的成员,往往都是一个社会中“天分、勤奋、缘份”最均衡的群体。
3、规则最成熟:国家机关运行规则往往是经过多年运行不断调整的产物,是所处历史阶段相对最成熟的待人接物、处断事务的最成熟规则;官员,也往往是最能洞悉人性、把握大局、善于管理、协调与平衡的群体。所以,从机关出来的人员往往都比较“懂事”——行为举止及人情世故相对得体。
4、竞争最残酷:中国官场上升资源的稀缺性与激烈竞争性、官员晋升提拔的不确定性,往往使得最危险的敌人就在你身边。在爬满“欲望之猴”的“机关树”上,向上看是上司的屁股,向下看是下属的笑脸——最要命的,左右都是对手或潜在敌人的耳目与拳脚:监视着你的一举一动,随时准备着给你致命一击。这种情境之下,对官员考验无疑亦是最残酷的。所以,传言体制内需要某种“坚定果敢(心手狠辣?)”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实是某种意义上的“坚强”。
5、社会“试错成本”投入最高:官员的成长,需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历练——这种历练,亦即意味着社会成本的投入。官员成长需要允许官员犯错,需要官员去创新乃至折腾,这些都意味着用社会公共资源来为之“买单”。这也是一个社会培养一个优秀乃至合格官员的必要成本。


“心态决定状态”。——若不能彻底放下“做官”的念想,难免纠结一生。


从机关辞职出来做律师,尤其有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出来做律师,既要保持在机关里培养出来的“范儿”(气度、修养、智慧),又要去除习惯性居高临下的各种“机关病”,彻底放下做官念头与骨子里的“官场习气”,以积极、平和、健康的心态从容应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种种压力与考验,方能终有所成。——近来网络上流行某纪委副处级(阿呆注意到,辞职做律师官员一般止于处级,尚未闻副局级以上官员辞职做律师,有“将军”级别的律师也只是该律师从部队自然退休后继续从事法律事务。——阿呆注)干部高调而矫情的辞职信,其志向与坚定值得赞许,但如此绷得太紧的状态,显然还没有达到收放自如的平和状态。如不尽快调整,终难有所成。

其次要“修行”:辞职做律师务必要实现三个“彻底转变”
 
一是实现“机关人”向“社会人”的彻底转变:

首先是千万不要轻信律师如何富裕、洒脱之类的传言。从大数据分析:目前全国律师平均创收也不过20万,可供支付收入也就10几万块钱,其中包括了律师的一切支出、一切风险,而且这还是一个全国不同地区、律师行业“二八率”之后的平均数。从社会资源占有与社会地位高低的平均值而言,律师是远不如同地区的法官更不如相应级别的官员的。就我本人所见:无论是刚刚起步的律师,还是事业成长期的律师,抑或是所谓“功成名就”的律师,其实都是辛辛苦苦在做事情,律师行业竞争激烈,无论什么样的人都是不进则退,不努力就完蛋。——所谓律师,其实是这世上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职业;所谓“大律师”,不过打肿了脸还要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不过是打肿了脸还要到处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

一旦离开机关、脱离组织,一切与之相关的级别待遇、生活保障、职业保护、单位福利、公共资源等等,都将离你而去。你出行或许不再有公家接待,不再有同事、下属迎送;你要学会自我强大,要学会与同事、同行“抱团取暖”,学会与客户共同成长。
 
二是实现“官场人”向“市场人”的彻底转变:

官场规则不同于市场规则,官场生态不同于市场生态。

中国官场的残酷生态,使官员稳重、内敛、压抑,容易保守、缺乏创造性,凡事以程序正当、合理合法、不引发矛盾、确保自身安全为第一原则。而官员本身原本就是以维护社会稳定运营为首要职责,亦应当偏向于传统与保守。

中国市场的浮燥生态,其实给拟转型法官(官员)提供了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语境下层出不穷的全新商业模式,律师法律服务与商业营销的不够成熟,此种情形之下对人性的洞悉与把握,往往成为最深刻的致胜法宝。在机关工作过,往往对社会与人性会有更深刻的理解。核心在于放下身段,对法律服务市场有一种理性认知,将官场积累的专业技能、人生智慧与相关人脉与律师业务有一个合理衔接。

三是“权力人”向“权利人”的彻底转变:

曾有某中院副院长拟辞职来京做律师,我建议他先适应一段时间,合适的时候可以提前退休出来做律师。经过半年多的煎熬,他最终回到了自己所在的城市。他最大的一点困惑就是:我明明告诉他们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才公平,客户为什么不能够接受呢?——我开导他说:您给客户讲的完全理性,完全正确,但只讲了一半的话。您给客户讲的是他们“该听的话”,您没有学会如何去讲客户“想听的话”。您依然是从法官心理判断事物,甚至如领导般居高临下,没有完全适应从裁判者到运动员的心态与状态变化。

法官居中裁判,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利益平衡。律师则是客户的“雇佣军”,虽然从客户角度出发,寻找和思索一切有利于客户的证据、法律规范、法理依据、司法先例,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动用一切资源,努力实现客户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要“结缘”:辞职做律师一定要有整合资源的心胸与智慧
 
辞职“下海”做律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理性面对:

一是选择在哪里执业?

一般有两种基本选择:北上广深江浙等发达地区法官(官员)辞职往往就在本地做律师;欠发达地区法官则可能留在本地,或是到上述发达地区、至少省会城市做律师。——两种选择各有利弊,亦不乏“成功转型”的典范,辞职者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理性选择。
 
二是选择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一般也有两种基本选择:一是与志同道合者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这往往需要长期的准备与筹备;一是加盟律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高大上”的规范化大所,“灵活舒适”的中小所,“精品化”的专业所,各有所长,选择合作机构、合作伙伴相当程度上也要靠缘分。——曾有律所高调声称高薪聘请政法机关辞职下海之律师,并视辞职前机构层级约定不同的薪酬标准。这在相当意义上不过律所自我炒作的噱头,断不可轻信。
 
三是选择什么样的执业领域和作业模式?


法官往往主要熟悉审判、诉讼业务,但当下又有法官辞职后两年内不能做诉讼、终生不得在原所在法院“做业务”的回避制度。对此,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是学习、尝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如担任法律顾问,从事IPO、PE、VC、M&A、资产证券化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二是与团队律师合作,通过“承接案件”、“指导诉讼”、“沟通协调”等方式“间接参与”诉讼;三是发挥诉讼专长,从事有“民间审判”之称的“仲裁”业务。——“下海”法官或官员的执业领域,原则上以与其长期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关为宜,一是利于专业能力的衔接,二是利于专业声誉的衔接,三是利于专业人脉的衔接。
 
四是如何拓展律师业务?

这实际上是下海法官(官员)如何树立自身品牌、得到社会与市场广泛认同的问题,既有执业能力的问题,也有市场拓展的问题,总而言之是官员转型后的社会影响力转型问题,是一个资源整合的问题。在此,阿呆不想探讨转型律师拓展市场的具体思路与“招术”(可参见拙文《“牛逼”律师“装逼”大全》),而是就律师(包括转型律师)成长过程中整合资源的思路做一些分享。

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一个个人、每一个群体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能够有效掌控的社会资源。——机关里成长起来的干部(尤其是官员),往往不仅积累了相当的才能,而且在相关领域亦积累了相应的人脉与资源,得到了相应的社会认可。如果辞职下海在本地执业,可以在人力资源、人气资源以及人脉资源上都有一个很好的过渡和衔接。即使离开本地到北上广深之类的城市执业,亦同样需要对从机关里积累的相关资源进行相应整合。

机关里呆久了,人脉熟悉或许是相关领域积累的最要紧的社会资源。但人的心态往往有些逆反,对“脸熟”式的人脉不要寄予过高期望。除非结成“利益同盟”或你能够带给对方相应资源回报,否则不必过度迷信关系。

……
 
记住:打造好自己,才能打造真正的人脉!——从法院、机关里出来要时刻记得“讲规矩”,不要“得瑟”、不要给人“添麻烦”。你做好了,从前的“关系”才可能得以维护与升值;你做不好,只会招人同情与鄙视,所谓的“关系”也会一文不值。
 
四、辞职做律师最能体验的几点快乐
 
一是自由:在一个地区相对比较“成功律师”的“合法”“货币收入”要远远高于机关,可以尽快相对“干净”地实现财务自由。但律师的自由,其实是建立在更加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从前还有组织罩着你,现在你“得瑟”只会是砸自己的招牌甚至砸自己饭碗。

二是独立:例如,你不用再写那些浪费人生命的学习体会,不用看上级领导脸色行事。至少,不再会有不能独立思考与自由表达的憋屈。至少,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与自由。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服务不只一家客户不单靠某一客户过日子,因而不是任何一个客户的下属与雇员,因而可以对任何客户保持应有的独立。

三是尊严:做律师相对命运由自己主宰,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尽可能现实自我价值,尤其是不再会有怀才不遇的郁闷与抱怨。——市场足够大而不似官场“自古华山一条路”,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命苦绝不怨政府。

当年媳妇问我:你辞职出来万般艰难咋还这么快活呢?我说:因为再也不用写学习什么代表心得体会的(   )文章了!(法萌君语:现在还不是又学上了?)
 
结语:辞,还是不辞?——问你自己的心。
 
其实人这一生,无非四个字:

一曰“动心”:你对出来做律师足够“动心”么,还是自我安慰式的梦想而已?如果不是足够动心,具备足够“激情”与“冲动”,就不要辞职出来。


二曰“甘心”:放弃机关那一切能够“甘心”么,如果不出来做律师就“死不甘心”么?如果还是梦想着机关好处与律师自在全都想要,如果不能心甘情愿放下过去,就不要辞职出来。

此外,若官至厅(局)级以上,原则上就不要考虑辞职出来做律师的事了——这个级别的干部,辞职后或去大学做教授,或去大企业做副总,或自己创业。
 
笔者深知: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韶华易逝而时光不可逆转。无论律师或是法官(官员),任何职业都只是我们感受人生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我们想做的事情或许很多,但真正能够做的却往往非常有限。无论选择做了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在做足以对得起先人、对得起自己和家人、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无论选择了做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尊严与愉悦,又能够充满尊严、坚守底线地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这一生就能够有一种温暖、踏实的生命归属感。


笔者曾经作为律师考进法院当法官,又从法院辞职到北京做律师,深知个中之不易。对于前来商量是否应该出来做律师的体制内朋友,阿呆原则上坚决反对,这就好比朋友离婚时的所谓“劝和不劝离”吧。陆续面试过一些准备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三十来岁大好年纪。一方面对他们的未来充满信心,一方面替法院、检察院感要种悲哀,更对未来司法隐隐感到担忧。想想,阿呆自己也是三十五岁才从法院辞职来北京做律师的,也得到过诸多业界前辈的提携与帮助。所以,对于那些“理性”地下定决心投身律师事业的,阿呆一定尽全力鼓励与支持!


下篇:律师上岸

法官下海不易,律师上岸更难。法官选任的“双轨”制(体制内法官成长与制度化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对长期身处官僚体制内的“干部”们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的,还是利益上的。

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民主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

法律人的地位取决于社会民主法治进程;法律人的声望取决于法律人自身的修为与贡献。当改革审判体制,使法官、律师都“单纯”而体面。

——题记


一、当下法官“下海”与律师“上岸”的基本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地方各级法院都不乏从律师转行的法官,有的甚至被选为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以民主党派为主)。而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的胡云腾,曾经担任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的虞政平法官,则曾经担任过专职的执业律师。——他们堪称律师“上岸”做法官的成功典范。而不久前,为响应上海市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被选拔进入上海市法院系统担任三级高级法官,亦因所谓“年收入千万律师华丽转身担任高级法官”的“炒作”引发各种意见和声音。

当下,律师“上岸”担任法官,大致有以下路径:

其一,兼具体制内身份的工作调动,如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调入最高法院并逐渐升迁的胡云腾法官。

其二,继续深造后进入最高法院,如职业律师出身的虞政平在政法大学博士毕业后进入最高法院。

其三,法院公选,如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贾清林律师经最高院公开选任,担任立案二庭审判长;以及前述商建刚律师进入法院。


其四,官员公选,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2002年经安徽省副厅级官员公选,以民主党派身份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多地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也有不少民主党派的专、兼职律师“点缀式”地担任副院长。

其五,法院招考,如二十余年前笔者以全省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逐步成长,直到离开法院重新回归律师队伍。

另一方面,法官人员流失现象又极其严重,这种法院人才的流失不仅相对大规模出现在西部、中部欠发达地区,甚至相当数量地出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优秀法官的流向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被选拔甚至提拔进入其他国家机关;
二是进入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务及管理人员;
三是进入高校及科研院所从事科研;
四是相当部分进入律所等法律服务机关成为专职律师或以“顾问”方式从事律师业务;
五是另有极少数自主创业或是成为作家、咨询师、艺术家等其他自由职业。
 
二、法律人职业转换的人事体制障碍


显然,从上述律师上岸做法官的路径,可以看出律师做法官首先是存在着现行干部体制的巨大障碍的。

法官下海做律师相对容易;“体制内法律人”做法官也相对容易得多,是因为这一群体实际上是广泛意义上的官僚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学家所供职的学术机构,无论是机关还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这些机构本身归属于某一个政府部门,既有公家饭吃,也有相应的级别待遇,它的人事任免,纳入各级组织部门的考察范围。而律师的定位是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他们没有上级领导和行政级别,即便才华出众、能力非凡,也难以进入干部考察任用的体制内循环——除非,组织的特别需要。

重新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与官僚体系内部的“干部”们各自为业,“井水不犯河水”的倒也相安无事。而极少数律师“点缀式”地被选任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副院长或是政府机关的官员毕竟是凤毛麟角,不至于对体制内的干部们造成冲击。但如果使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乃至政府官员的数量大增甚至制度化,就将使从前依照干部人事制度产生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单一”体制演变成有相当部分干部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双轨制”。这种选拔的“双轨”制,对长期身处官僚体制内的“干部”们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的,还是利益上的。

笔者始终认为: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选任“双轨制”必然强烈冲击着“官本位”下体制内的干部们观念上长期形成的那种自尊与优越(或者说自觉高人一等),而这种失落感与危机感,必然激发体制内部的某种“自卫”本能。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官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官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某种意义上,“干部”们的稳定与地位,是以其长期相对低下的个体合法经济收入和受到相对更多的约束为代价获取的。而优秀律师(优秀律师的前提之一就是有强的创收能力)们在拥有了足够的“银子”后再大举“上岸”成为“干部”,就不仅自然拥有了干部们所拥有的地位与稳定,还同时拥有着其他干部们所无法合法拥有的金钱与财富。在权力本位的社会,律师天然处于劣势,律师从政(包括成为法官)的愿望必然遭受来自体制内的排斥乃至打压。
 
三、法律人职业转换的观念障碍

法官“下海”做律师易,律师“上岸”做法官难。《新京报》曾发表署名文章称“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中国律师网”次日发表了题为“社会关系复杂更适合做法官”的针对性文章,称“社会关系复杂”更显社会阅历丰富、更具人生智慧,因而也更适于做法官。该驳论文章只是简单地将“关系复杂”理解(或曲解)为阅历丰富,显然未能触及问题实质,难免有隔靴搔痒之感。“中国律师网”特邀曾从律师“上岸”做法官、又继而重新“下海”做律师的笔者就此发表专题评论。笔者认为必须消除职业歧视、加强权力监督:因为只有法官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关系复杂”。

其实,所谓“社会关系复杂论”,说白了就是某些人担心(也许用“推定”更准确些)律师因为执业原因,“曾经”与某些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担心(或推定)这样的律师在转为法官后,将继续保持这种利益集团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


应该说,推定权力行使者可能的不公正因而对其保持高度警惕是完全必要甚至是必需的,但这样的担心却是来自法院检察院自身,而且仅仅只是针对从律师转行而来的法官有这样的推定则是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与其说是针对法官的权力监督,不如说是针对律师的职业歧视。律师作为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与国家权力的掌控者产生对立(典型者如刑事辩护中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不仅是律师的职责,也是法治的需要;律师作为私权利的代理人,只有与其被代理人结成彼此信赖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才有可能善尽职责。质言之,律师与服务对象利益的一致性是其工作价值得以体现的前提。律师不掌握国家权力,不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与反腐败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有着本质的不同。

反腐败和权力制衡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指的是公权力的“寻租”的本能与私权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相结合的产物,只可能出现在权力的掌控者与私权利之间。只有国家权力(如审判权、检察权)的掌控者盗卖公共权力这一社会“公器”获利,才有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所言。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法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而且法官不仅可以直接与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还可以与作为当事人代言人的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其面对的当事人范围更广、接触的律师范围也更宽,从概率上来说与他人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所以,某种意义上只有掌握国家权力的法官才可能形成腐败的“复杂关系”。我们所要警惕的、所应加强监督的,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全体,而不仅仅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直做法官并不等于社会关系不复杂,律师经验丰富是财富而不是罪过。因为不掌握权力,律师社会关系丰富而不复杂;因为权力在握,法官检察官社会关系即使不丰富也绝对不简单。因此,以所谓“社会关系复杂”为由,拒绝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无论从逻辑上、法理上还是参考他国经验的层面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四、法律人职业转换与审判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与中立的七条“隔离带”


“社会关系复杂论”,其实提出了如何使法官保持社会关系“单纯”——即如何保持司法独立、中立与“超脱”的重要问题。

法官作为“天地神人间是非”的裁断者,理应与社会保持必要距离,以保证其必要的神秘与权威;理应超脱于各种利益之外,以保证其中立、不受干扰地行使裁判权,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水平低劣和腐败;二是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难以真正得以贯彻。“社会关系复杂论”所关心的只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廉洁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完善回避制度,在“上岸”做法官的律师与先前的“社会关系”们之间构筑必要的“隔离带”,以有效解决好诸如律师在转行做法官后与先前“曾经”的“雇主”间可能的共同利益延伸等问题。但真正实现法官的超脱与中立,仅关注“权钱交易”是不够的,必须花更大的气力去解决“权权交易”以及“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问题。所以,构筑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要在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这与党的领导绝不矛盾,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而不是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批示上。
——法院与人大间的隔离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绝不矛盾。现行宪法体制下,法院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但绝不意味着人大可以行使法院之上的司法裁判权。
——法院与政府间的隔离带。法院因为“端政府的碗”而不得不受制于行政权力是一种无奈,改革法院的经费来源机制值得关注。
——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如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是共同作为打击犯罪的“刀把子”,是实现法治与保障人权的要求,要适当隔离而不是“提前介入,共同办案”;要妥善处理监督与干扰的分寸,以避免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如何在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和独立权之间寻求一种均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的“通气”使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流于形式,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虽然中国目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审判法官独立意志的裁判是审判独立不可或缺之意。现行中国法官素质和审判体制现状下,如何不断完善法官裁判的科学性是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隔离绝不意味着法院不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绝不意味着法院与政府和检察机关站在对立面,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拒绝舆论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绝不意味着法院应该生活在真空中不受任何“地缘因素”影响,而是确保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干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法院裁判的问题,可以依法定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对于法官的违法裁判,可以依党纪国法予以惩处。
 
五、法律人职业转换与法律人品味提升

“社会关系复杂论”,不仅一针见血地道出了阻碍优秀律师做法官的最大阻力来自法院检察院自身,更中肯地指出了当今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的社会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自身表现。“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还不是一个口碑太好的职业,法院不敢冒这个险”这句话虽不中听,却很值得律师们深刻反省。面对或许有失公允的指责和限制,律师业在进行回应和为法治而呐喊的同时,更应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律师的人文关怀与人格魅力,使律师这个职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重。这既是律师业自身发展的根本,也是使律师顺利转行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根本。

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民主法治的现状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律师地位的诸多无奈与尴尬:

其一,政治地位边缘化,无权而受蔑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请求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在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而常常处于被权力者所蔑视的状态。
其二,经济地位软弱化,无能而受轻视。律师中虽不乏年创收数百万甚至逾千万者,但据统计,当下全国律师总创收不足500亿,相当部分地区、相当数量的律师收入甚至与出租车司机水平相差无几。所以就整体而言,律师的经济地位是极其软弱的,无法作为一个经济的强势群体发出自己应有的声音。
其三,社会评价庸俗化,言利而受鄙视。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影响到律师作为专业服务应有的价值与影响力。

面对种种无奈与尴尬,律师首先要在做好单纯法律业务的同时,要更多一些社会责任感与人文情怀、生活情趣,多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评价与自身体验中,更好地找到自身的价值;其次,要调整心态,去除浮躁。自尊而后获得尊重,自信而后获得信赖;律师理应努力成为一个有修养的人、一个令人尊重的人,只有一个一个的律师不断的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律师业的社会评价才会不断进步,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乃至更深刻地影响社会生活才成为可能。
 
六、结语:法律人职业转换与司法体制改革

唯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法官职业才可能真正有吸引力,法律人方可能真正具有尊荣感。
——吕良彪
 
二十几年前,当身为执业律师的笔者考入所在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担任书记员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表达了真诚的祝贺;十年后,当身为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笔者辞职做律师时,朋友们真诚劝阻的理由几乎都包括:走了就再回不了头的呀!----的确,法官“下海”做律师易,律师“上岸”做法官难。

笔者从律师考进法院,是为了追求法律人的梦想;如果因做了十几年律师而“社会关系复杂”的笔者能够有幸作为优秀律师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再度被选任为法官,则不仅是个人价值的实现,更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与民主法治进步的体现。

——当然,无奈还在于,从律师职业中深切感受到自由、独立、尊严的笔者,恐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法院体制的高贵、尊严、憋屈与无奈。
 
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再次启动。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退深化的一个切入点。一个独立、中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体制,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不仅仅是党和政府的事情,需要体制外的律师,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与参与。

——政治的现代化,即应该是从密室化、神秘化、官僚化的“权力政治”迈向透明化、规范化、公民化的“权利政治”。民主政治,需要每个公民有权利关注、有机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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