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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义方能消杀意,司法应消解矛盾而非激化矛盾

烟语法明 2021-04-01

一口好剑,本可除魔卫道,却因无德小人,忍痛藏锋归鞘。悲痛之余,我们不禁反思:此种悲剧能否避免?吾等同仁何以自处? 


我们固然可以严惩凶手乃至今后所有对法官实施报复打击的凶徒,但对于吴德仁这种满怀杀意之人,再严厉的刑罚恐也难以吓阻。同北京马彩云法官被害案一样,同是涉离婚纠纷案件,那么究竟是什么促使了这些本身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内心燃起难以熄灭的杀意?我们固然可以归结为吴德仁天生残暴(这一点从他家暴中显露无疑),但再生性残忍之人也应明白杀人本身意味着什么,况且吴德仁绝非一时冲动,此獠根本就是蓄谋已久,亦对自己行凶后果非常清楚。 


该离婚纠纷案件本身是非对错我们暂不评价,仅从司法程序而言,诉讼程序尚未走完,救济途径远远没有穷尽,有无数条合法维权之路可走,但他偏偏走向死路。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虽然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开庭审理、宣判,但吴德仁已经固执的认为所有法院都已成了对方的帮凶,自己上诉到二审也没有意义。


因此导致悲剧的根源还是在于社会民众对法院、对法官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信任感的缺失,一部分源于群众对法院的误解和偏见;另一部分也是由于极少数政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导致的司法不公所致,以至于许多败诉方不是反思自己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而是不由分说的归咎于法官枉法裁判,认为世间已无伸冤之处,因此当中少数性格极端分子伺机对法官采取暴力报复行为,也就不奇怪了。


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明显改善,那么看似概率极小的法官遇刺案势必同医闹一般将成为偶然中的必然,不发生在当下,恐怕也要出现在未来,你我皆可能成为受害者。那真是法官举目四顾,人人皆可能是刺客,处处都如同险地,所区别的不过是暴力程度轻重而已。


所幸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改变:通过教育整顿工作的逐步开展,通过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人民会慢慢发现,打官司不用再求人了,法官不再生冷硬了,当一份份判决都得到信服,法治精神成为普遍信仰,败诉方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我甚至可以想象到那个画面:当你我踏出法院大门的一瞬间,斜刺里闯出一个大汉,手中握着的不再是剔骨钢刀,而是一捧鲜花。


注:上文转自哈尔滨中院,作者,谢文超


司法应该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将矛盾纠纷的矛头引向法官

发生当事人杀害法官的恶性事件,实在令人震惊和痛心。法官司法本应是剧中裁判,跟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帮原被告处理矛盾纠纷的角色,却将因为处理矛盾纠纷最终将矛盾纠纷引到了自己身上,导致如此的结果,不得不令人深思。


之所以转发上面的文章,是因为文章的前半段对于事件的反思写的很有道理:“导致悲剧的根源还是在于社会民众对法院、对法官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信任感的缺失,一部分源于群众对法院的误解和偏见;另一部分也是由于极少数政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导致的司法不公所致,以至于许多败诉方不是反思自己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而是不由分说的归咎于法官枉法裁判,认为世间已无伸冤之处,因此当中少数性格极端分子伺机对法官采取暴力报复行为,也就不奇怪了。”


本是原被告之间争夺房产的离婚案件,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跟法官半点关系都没有。反观这起法官恶性被害事件,除了谴责和愤慨之外,是否应该可以避免呢?如果法官将房产证原件不予收取,或者将房产证退还提交人原告,或者将房产证移交给二审法院,吴德仁是否还会三番五次的去找法官索要房产证呢?而法官发布的等二审判决之后才退还房产证是否依法有据呢?法官的如此答复,本就对判决结果不满的被告,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转移到了被告身上呢?



法官司法的本意和宗旨,是居中兼顾双方利益、依法裁判化解矛盾纠纷,如何做到?答案几乎就在每个法院墙上的标语——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曾经有一位法官,在处理一起装修合同案件庭前会议时,当着原被告的面,将案件争议的问题及要查明举证的事项、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开说明,询问当事人意见,获得双方均无异议答复后,告知双方这就是案件的处理和裁判思路,案件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举证能力。案件一审宣判之后,败诉方都没有上诉,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所谓诉讼胜败皆服,很多人不赞成,认为是不可能做到的。不排除世界上有些人即使道理都摆明了仍然执迷不悟的,但是,作为司法工作,应该以最公开、最公平、最依法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知道诉讼胜在哪里,败在哪里。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表明司法人员的居中地位,将自己免受质疑之中,也是对司法人员的最大的保护。


引用上文的中的话,当一个个案件事项的处理不会让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立场产生怀疑,当一份份判决辨法析理让原被告都信服,胜诉方相信自己是因为是依法有据而不是求人说服法官的缘故,败诉方明白自己官司输在哪里而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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