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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干部扯谎、串供、伪造证据,最后咋就被拆穿了?

烟语法明 2021-04-01


导语:自7月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有政法官员主动投案了,大部分集中在10月,其中多人还是省管干部。10月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主任陈一新曾提到,“让有问题的干警打开心结、消除顾虑,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10月20日和22日,在云南,楚雄州检察院检察长周映枢、玉溪市中院院长陈昌先后主动投案;在山西,阳泉市中院院长陈明华主动投案。


最近,媒体报道,曾经审理过马加爵、杨天勇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刀文兵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多项罪名公诉法院审理。有媒体报道,刀文兵是任职昆明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期间,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受贿被留置的。留置期间,刀文兵供出自己所犯故意杀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等罪名,让人对其是如何招供的,甚是好奇。
以下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情景剧:《主任,我们老板给你补了张借条》


现在,反腐高压态势之下,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者选择主动交代。但依然有人心存侥幸——我抵抗一下,没准,大概,说不定,就逃过一劫了呢?
这些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好几个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的干部,都犯了同一个错误:对抗组织审查。
陕西省渭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吴蟒成,串供以及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浙江省公安厅原警务技术二级总监丁仁仁,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多次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武勇,为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
……
串供,和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隐匿证据,这些都是对抗组织审查的常见“招数”。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招儿“管用”不?
“招数”之一:串供
曾有一名副州长,涉嫌受贿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他有几笔钱款经过了自己和亲属的账户,为了对抗组织审查,他和亲戚不下五次聚在一起对口供,最多时人数达到十几个。
在调查人员面前,七八个人的证词出奇一致,就像一个人说出来的。但是,一说到细节,所有人的回答都模棱两可了。
调查人员敏感地抓住了这一点。逻辑的排列时间,人物,地点,环境变化,行程,交谈内容,交谈语气,身着打扮等每一个环节,细细地询问。一个谎言需要十个谎言来圆,只要问多了、问细了,对方的记忆和事实对不上,逻辑肯定乱掉。
参与案件调查的青海省同仁市第一审查调查室主任力辛加说:“商量得越细破绽越多,事实才是最细腻的,所以够细心,反复剖析证词,一定能发现破绽。”
当然,光靠谈话是不能发现全部真相的。外围调证是谈话的基础,掌握了扎实的证据,再去跟当事人谈话,用大量的证据和扎实的心理战术功底让他们露出马脚。
不过,直到谎言都被拆穿,那名副州长还是拒不承认。为了凸显党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调查人员跟他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那名副州长的心防崩溃,全盘交代。 


“招数”之二:和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某一次,商人杜甲给公职人员彭某行贿。后来东窗事发,杜甲被纪委监委叫去作证。第一次作证,杜甲只承认了行贿事实,并没提及其他值得注意的细节;第二次作证时,杜甲却突然说:“彭某收了钱,不久后就退还给我小舅子杜乙啦。”
这就有一个明显的矛盾:为什么第一次作证的时候,杜甲不说钱已经退回来了呢?
“事出反常必有妖。”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朝晖说,“这种不符合常理的证词,马上引起了我们的怀疑。”
一调查就发现,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彭某看到杜甲被纪委监委叫去作证,心里害怕极了,就把杜甲、杜乙叫过来商量,要是纪委再问起,就说彭某已经把钱退还给了杜甲的小舅子杜乙,只不过杜乙没把这事告诉杜甲。
三人的攻守小同盟建好了。杜甲第二次作证时就告诉调查人员:“彭某已经把钱退给我的小舅子杜乙了,小舅子没告诉我而已。”
这种说法,一细想就会发现不合逻辑。林朝晖说,建立攻守同盟,都要构建出一个虚假逻辑,乍一听挺合理,但仔细一推敲就找出很多漏洞。
那么行贿人为啥要冒着风险,跟受贿人建立攻守同盟,辛辛苦苦欺骗纪检监察机关呢?林朝晖根据自己接触的案件,分析了几个常见原因:
有的行贿人,害怕自己被追究责任,他们行贿的金额越高,掩盖的动机就越强烈;
有的行贿人,靠行贿得到了非法利益,担心要是把事儿都捅出去,到手的利益飞了可咋办;
有的行贿人,还在梦想着将来的可预期利益,“我只要不出卖领导,他将来很多项目还都给我做。”
还有很多行贿人,拼了命要维护自己在圈子里“讲义气”的“人设”。“要是我给领导送钱的事传出去,以后就没人敢收我的钱了,我还怎么疏通关系?”有的老板,据以获利的行业跟政府关系很密切,比如政府采购供应商,一旦他们把受贿的公职人员“出卖掉”,“名声”坏了,以后就别想在这一行干了。
面对这些有顾虑的行贿人,调查人员会耐心给他们做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在被追究前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再加上调查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已经掌握了重要证据,行贿人在强大的攻势面前,也就只能放弃抵抗,配合调查。


 “招数”之三:伪造、隐匿证据
2020年1月,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孙勇嗅到了一丝不祥的气息,赶紧往妻妹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里转了30万元。
这个建设银行账户是孙勇妻妹的名字,其实是由孙勇实际控制。他把平时非法收受来的香烟折价出售,所得的收入存进这个账户,一家人消费都从这个账户走,孙勇买车的时候,还从中刷了30万。
现在,感觉到纪委监委在调查自己,孙勇就把30万转回到这个建行账户里,制造给妻妹还款的假象。
这样掩盖证据,能扰乱调查人员的视线吗?
调查人员却表示:这完全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啊……
“这反倒产生了一个次生证据。我们前期调查工作很充分,把银行底单、签字拿到手了,掌握了孙勇一家人消费的实际情况。他再把钱转回去,是欲盖弥彰,证明他害怕了。”办理这个案件的临安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马建峰说。
马建峰说,他们发现有些公职人员有这样一个心理:先把老板的钱收下,等发觉形势不妙,再退回去,美其名曰“跟老板借的钱”。
当然,调查人员也没那么好骗,会有各种办法来判断借贷是真是假,比如,有没有打借条,借钱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还有的党员干部,明明有偿还能力,却一直不还钱,这也违反了正常的借贷规则。
伪造、隐匿证据,往往是真相捂不住,还会让人知道你做贼心虚,把自己“暴露”得更快。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抗组织审查的招数看上去挺多,但都没有出路。主动交代,配合组织调查,接受组织的教育挽救,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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