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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被控“黑恶势力骨干”,律师之殇,还是警示之钟?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昨天,一起女律师被控参与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引发法律圈的热烈关注,并开始走向公众媒体。根据2019年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官方文章的案情通报,该院公诉的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1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没有认罪的大概就是本文所称的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律师林小青吧。


根据网上流传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关于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情况通报》、《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林小青辩护人两轮法庭辩护词》及参加了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在朋友圈的留言,一篇篇质疑案件定性的文章纷纷出炉。


甚至案件辩护律师的“公诉机关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涉林小青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观点,文章《律师制度之危......》等等,开始尘嚣甚上。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网上公开的都是辩护律师一面的言辞,关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全文,至今未见全貌,关于本案的庭审,也未见直播或录像公开。是否能够仅凭律师的辩护词或律协允许无罪辩护的通知,就判断林小青被指控是冤案还是正当,是不是还为时尚早?



一、律师之殇


根据官方通报,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经有在职律师40多万人,到2022年,律师队伍要达到62万人,律师队伍正在成为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深度介入社会各行各业,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律服务主力军。


相对于公检法司体制内的法治力量,尽管法律共同体的声音近些年喊得很响,但律师由于法律地位设计上的对抗性,往往需要站到了体制内法治力量的对立面。法律上冠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往往律师连自身的权益都无法保障,这样的例子和新闻也不少。




具体到本案中,收取年三万元的法律顾问费,律师名牌被摆放在公司、代理顾问单位参与案件调解,代写诉状出庭应诉,单纯来看,这些本是律师基本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如果仅因顾问单位是套路贷等恶势力,就将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化为骨干分子一类,明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本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即使是被法院定罪判刑的犯罪分子,律师都有职责为他们做罪轻或无罪的代理辩护,更何况面对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认定的顾问单位法律服务请求时。


不能因顾问单位涉黑恶,就将为其提供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同案犯追究,否则,难免让处于国家重点发展、社会法治依赖的律师队伍,整体处于无处不在的风险之中。推而广之,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都有风险,那为刑事被告人、服刑的犯罪分子代理辩护、申诉,是不是风险更大?这恐怕才是众多律师、法律人士、社会民众,关注林小青案件的根本原因吧!



二、警示之钟


网上曾经有一篇《告不赢的“套路贷”: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今天第二条文章推送)流传很广。文中讲到,“无需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小广告曾经甚至至今随处可见,一旦轻信,就会落入“套路贷”设下的连环套陷阱,轻则高额还款,重则倾家荡产、声名狼藉,更可怕的是:骗子已经设计了堪称完美的证据链条,最常见的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即使走法律渠道胜诉也几乎不可能。(近些年好些,各地法院已经将民间借贷中涉及虚假诉讼、套路贷的,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有网友在留言区直指:都是法律人在幕后玩的圈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套路贷”人员提供的包括各种扣费的借贷合同、抵押银行打款等借款流程、仲裁诉讼一系列催款手段,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


2017年12月26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7)沪02刑终1182号二审终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就披露了一名律师参与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事实。


2016年4月,姜某至衡燊公司借款,实际借得28.8万元,但写下借款7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年6月,律师曹一帆接受陈寅岗等人委托,在明知姜某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以捏造的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根据申请,裁定冻结姜某名下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法院开庭中,曹一帆隐瞒姜某实际借款数及已归还2万元的事实,虚构借款70万元未归还,并在举证环节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


最终,律师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律师证随后被吊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注意,是审查法律文书呀!


律师作为法律人士,首先要对顾问单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更深层面讲的话,还要对合同的公平合理进行审查,这不仅是法律底线的问题,更是社会良心的问题。


所谓“律师不是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没有权力对自己委托人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观点,与法与理站不住脚!《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从来都是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前提,从来没有客户如何要求律师就怎么办的道理和规定,律师执业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法萌君认为,尘嚣甚上的林小青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是简单,关键在于查明查实林小青涉案的事实和证据。


为顾问单位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甚至为黑恶势力刑事辩护,律师正当权益理应保护,坚决反对任何“黑打”。但是,为黑恶势力充当“军师”,深度参与套路贷,提供全程制度设计、法律服务,那就神仙难救了。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究竟是律师之殇,还是警示之钟,子弹再飞终要落地的,让我们等待司法机关案件事实及罪名定性的最终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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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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