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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枪实弹!这地交警开始带枪武装巡逻,官方:关键时候要敢于用枪

烟语法萌 2019-05-15


新闻素材转自界面新闻、四川在线等


1月1日上午,绵阳市交警支队在经开区举行了交警配枪武装巡逻启动仪式。作为一线实战警种,从今日起,绵阳城区部分交警将配备92G手枪,依法对治安、刑事案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据悉,交通警察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线一实战警种,具有依法佩戴枪支上路执勤执法的权利,依法对治安、刑事案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交警往往难以第一时间对犯罪现场进行控制,需由派出所或后续巡特警支援。”绵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陈蒙原说,为有效震慑和及时打击各种暴力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今后要求交警也能第一时间对现场犯罪进行,关键时候要善于用枪、敢于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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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印象中交警一般就是指挥交通,疏通人流的,其实,刑警、交警、巡警等警种,都是公安警察,执勤时可佩带枪支,法律对交警配枪执勤是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近年来,发生在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盗抢等治安、刑事案件增多,要求公安交警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基础上,必须具备维护道路治安稳定、打击犯罪的本领和技能。突发事件中,交警往往是最先发现事件、最先到达现场处置;交警又是查缉布控、卡口盘查的“排头兵”,没有枪支等武器装备保障,将是对民警生命安全的最大威胁。


早在2014年,四川就已提出,对进行路面管控的交警进行配枪,并陆续在全川交警进行配枪执勤。去年9月,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传出消息,省交警总队依法依据四川各地交警的具体情况,对进行路面管控的交警进行配枪,并陆续进行全川交警全面配枪执勤。


去年5月底,成都市公安局表示,第一批交警用枪已正式投入使用,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中;去年10月,西昌交警将正式开始配枪上岗,确保对各类街头违法犯罪的快速、准确打击;今年1月,四川绵阳城区部分交警荷枪实弹带枪巡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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