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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向法院送达的“执行违法”《检察建议书》及法院的答复函

烟语法萌 2019-05-15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陕西榆林人田晶是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两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标的共计228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均为2012年12月。为了催执,田晶近6年来屡屡奔走于各司法机关之间,“有128万是我出借的,另外100万是我担保的。2012年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当年12月向定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拿到手的只有9万多元”。


        为了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3月,田晶向定边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2017年8月8日,陕西定边县检察院向定边县法院发出三份检察建议书,称定边法院在三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活动严重违法。


        三份检察建议书显示,定边法院在三起执行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立案程序违法、案卷材料弄虚作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等


  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但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拖延。该三起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均为2012年12月,但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时间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2014年1月3日,2016年4月19日。


    在这三起执行案中,定边检察院指出定边法院存在“未立案先执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问题。如定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后,未积极组织拍卖、变卖。定边检察院称,“由于你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给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造成了巨大损失”。


    其中,(2016)陕0825执626号案“在被执行人已有大量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你院未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而是通过直接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的方式转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就此裁定终结执行,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一种侵害。”而“(2014)定法执字00022号”和“(2013)定法执字00020号”两起案件的结案方式更为荒唐。定边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相关判决书的执行,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两案“撤回申请执行书”均系法院为结案而伪造,相关司法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名系伪造,执行裁定书也未送达当事人。检察院认为,定边法院此举严重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记者采访,涉事执行法官万林向记者称,“上面对执行结案率有要求”。万林称,虽然伪造了结案材料,但只是走内部程序,并不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结案材料,“我们还会继续执行”。


    定边法院在检察建议答复函中表示,从司法理念上讲,认同检察建议书,但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执行法官不存在程序违法及伪造结案方式的直接故意。该答复函还称,“从2006年起,上级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执行结案率为95%,2012年起,要求执结率为100%。”  



  榆林中院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即便对结案率有要求,但法官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办案结案。该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当事法官业务不精。前述法院检察建议答复函显示,定边法院党组对案件主办人予以诫勉谈话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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