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自由裁量如何把握?
1.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务提示】
“无主观过错不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违法行为构成中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要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性又要兼顾社会危害性。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认定当事人客观上是否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要考虑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判断是否进行处罚。
应该注意的是,“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必须提供其无主观过错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予以认定。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实务提示】
“首违可以不罚”中的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实务提示】
适用上述“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条款,注意:
(1)前提: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包括违反“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而对于违反“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不适用该条。
(2)目的: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而不是一律适用。
(3)对象: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其他行为则不适用。
(4)内容: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即“程序快速”,速查速处;“适用从重”,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来源: 法案研讨
分割线
推荐阅读
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
获取2020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