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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两个来源

2017-03-24 B·D·Jouvenel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Bertrand De Jouvenel

翻译:朱海就



导读:本文选自哈耶克欣赏的思想家Bertrand De Jouvenel的作品“On Power”。在文中,他分别说明了“神的法”与“人的法”,并对两者关系做了说明:“人的或实证的法律必须在神或自然法的框架内制订”。他对法律的这一区分与哈耶克“法律”与“立法”的区分有所不同。他的论述的对于理解法律非常重要,这种法律思想也是中国缺乏的。


由此,就可以辨别法律的两个来源。一方面是绝对的行动法则,它们构成了客观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宗教的特征。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人类相互之间遇到冲突时,为了所有人的利益,最后相互承认主观的权利,如从外部看,这些权利就会结成一种客观的法律,它具有功利主义的特征


这两种法律的范围会有很大的变化,这主要取决于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究竟是把它崇拜的神作为自我(egoist)与燔祭,还是作为司法,把人以一种真正有道德的方式行动作为关注的问题。我们发现第一种情境的纯粹形式出现在某些非洲部落中,在那里,我们被告知“宗教完全是由仪式崇拜构成,只有忽视或遗漏了仪式才会招惹神的愤怒”。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但神可能多少还是“道德”的这一事实仍然存在。他们的道德越少,纯粹的“人的法律”的范围就更大。


这两大领域之间的分界线并非一劳永逸的。“人的法律”的养料是生活经历,利益与激情产生的压力。伊埃灵(Ihering)甚至说,主观的权利只是受保护的利益。我们看到,当某种利益被固化时,由于它所产生的力量,它自身就披上了司法的外衣。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任何给定的时刻,“人的法律”是任何给定时刻条约的存在状态,它会根据所出现的压力定期修改。这种法律的运行会有一种侵占“神的法律”的空间的自然趋势,这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信仰仍然鲜活,它将遇到绝非被动的抵抗。


另外,思想本身是由利益与激情的这种混合激发出来的。思想不是研究的产物,而是服从于时空的影响。因此,对什么是神的意志的理解总是会在社会战争激烈的时候被改变,道德律令既会被浸润,也会受磨损。


这个主题还需要一些阐述,来说明在这两大领域之间划出界线是可以如何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并非免受对方的影响。


世俗主义者,如罗马人只在他们的法律领域中给神保留位置,而在同时继续他们对法律本身的阐述[1]。不直接冒犯神就足够了。相反,宗教色彩较浓的社会,如中世纪,把“神的法律”作为主要伙伴(partner)。神的概念越是受遵从,对人的问题就越必须给出完整的回答。圣·托马斯因而确信神的立法是覆盖一切的


因此,由于永恒的法律是绝对统治者头脑中的思想,那么低层(地球上)统治者头脑中所有有关政府的方案都源于永恒法。这样一来,低层统治者的政府方案就是除了永恒法之外的法律整体。因此,所有的法律,就其成为法律的那个正当理由(right reason)而言,都在该种程度上源于永恒法…


“人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与正当理由一致,那么就在多大程度上与法律思想相符;假如它确实与正当理由一致,那么显然它源于永恒法。它在多大程度上与正当理由相矛盾,那么它就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公正的法律;在那种情况下,它就不属于法律范畴,而是属于暴力范畴



没有比这更精确的了:人的或实证的法律必须在神或自然法的框架内制订。圣·托马斯进一步说:


实际上永恒法所包含的只是某些“一般性的”规诫,它们是始终如一的;相反,人为法包含的是“特定的”规诫,是为应对各种不同情况而产生的。


这样,我们就看到,越来越复杂的人类社会要求数量越来越多的规诫。圣·托马斯对它们的唯一要求是它们的起点应该是能够被彻底阐明的原则。这种方式给予个体的保障是容易想象的。由于他遵循他几乎在婴童时代就习得的某些原则,他就享有了一种绝对的保障,因为法律除了这些原则外没有别的基础;人除了这些原则外,没有别的行动规则,甚至那些执行权力的人也不例外


当然,一个承认法律的社会也难免会侵犯法律。受激情的驱使或权力影响,一个社会的成员常常会大规模地破坏它,其中尤以那些王公贵族为甚。假如所有信奉基督教的王公贵族都像基督那样行动,那么圣·路易斯就不会那么有名了。[2]


但是那些国民,虽然犯了背离法律的错误,仍然可以把法律视为阻挡如洪流般的犯罪的堤坝,使他们即便在洪水已经淹没它的时候不至于被卷走。


即便是那些教唆犯也会去认识权力滥用的真实原因。因此,来自外部的指责只会使一个人在内心中做出改过决心变得犹豫不决在中世纪充满大量皇家宣布改过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良心上的不安所起的作用要比你理性主义的历史思考更大。


因此,法律被视为一个给定的架构,社会习俗遵从于它,在它内部所有的行为被相互调适,包括私有的或公共的行为,尽管其方式多少有些不规则。在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它使人能够计算最大程度的确定性。


注:

[1]在罗马,几乎所有的政府命令,尤其是在法律中,“没有什么可以侵犯神的权利”这个条文无一例外都地都会被放到法律中。这一范畴不仅包括不能违背神圣不可侵犯的命令,而且也包括不能侵犯任何属于神的权利,据此,被优先考虑并且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是神的物品(res sacrae)的不可侵犯。被这一条文禁止的措施,法律本身就剥夺了其有效性;因此,不需要重复它们,把事实记录下来就足够了。但是,即便这一条文被忽视,与宗教主张背离的法律规定都会视为不存在。


[2]路易九世(1226-1270),他的目标是试图通过十字军东征使所有的基督徒和解,并且为每个人捍卫正义(他在法国万塞纳的栎树下进行分配)。他有高尚的宗教道德感,他试图将它变成大众以及私生活的规则,并尝试揭穿“政治总是次等的”这一格言的欺骗性。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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