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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民刑对话:共同破解民刑关系与民刑交叉难题”会议顺利召开




“民刑对话:共同破解民刑关系与民刑交叉难题”会议顺利召开

2023年6月25日,“民刑对话:共同破解民刑关系与民刑交叉难题”会议在北京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著名高校,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的领导、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分为开幕式、两个讨论单元和闭幕总结环节,两个讨论单元分别侧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展开讨论。


/ 开幕式 /

Opening Ceremony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进行开幕致辞。王轶教授对各位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人士出席本次会议表示感谢。王轶教授认为,民法学与刑法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至关重要,本次会议是特别好的形式与开端,并预祝论坛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 第一单元/

Section 1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共同主持。


 / 发言环节/


发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以《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定义与实案分析》为题作了发言。他从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定义入手,重点阐释了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根据,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行区分。他认为:凡是构成刑事诈骗的,必然构成民事欺诈,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时,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即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五种客观要件之一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理。而对于合同真实反映了当事人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且双方均有合同履行行为,只是因为事出有因(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或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国家政策变化或市场形势突变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等)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进而产生纠纷的,均应按照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处理;被害人违反社会生活常识而上当受骗的,相对行为人的“浅显”欺骗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害人身陷骗局不能自拔,被人提醒或告知真相后仍然相信欺骗行为的真实性,这种被害人的善良与单纯,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从方法论维度就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认定发表了看法。姚辉教授认为,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判断至少在当下仍然是决定民刑交叉案件中两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但是究竟何为“同一事实”,尚存多种不同学说和与之对应的不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姚辉教授认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前提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而简要阐述了几个基本判断。指出同一事实的判断并不仅仅只关涉案件事实,同时也关乎法律适用;既是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法运用;既涉及法律规范的冲突,也面临价值判断的抉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围绕受胁迫民事行为与刑法强迫交易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王志祥教授认为,应在遵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前提下,在前置法上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区分,并运用保险诈骗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而前置法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则应结合刑法的保护法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实质判断。对此,王志祥教授结合高空抛物行为、醉驾处罚范围、假冒专利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以公司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为题进行讨论。刘俊海教授认为,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建议保持公司法秩序的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无民事责任,必无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未必有刑事责任。公司生存与发展权原则对定罪量刑具有价值引领功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产权、维护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司法与刑法的共同使命。建议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锁定并从严处罚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在裁判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时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严格区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物权,尊重股权转让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合法的股权转让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建议刑法落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侵害国企财产与民企财产的行为实行同罪同罚。单位犯罪升级为法人犯罪已水到渠成。为区分公司犯罪与个人犯罪,建议采取兼顾公司利益与公司意志的职权范围标准。建议刑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不同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布袋罪”的克星。建议尊重与保护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可持续、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建议确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程序正义原则,对同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一律采取先民后刑的新思维,对互有牵连、但并不相同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采取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裁判思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监察厅检察官王文利对实践中民刑交叉问题情况进行了介绍。有关部门先后制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刑交叉问题有一定程度缓解,但扔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王文利检察官接着分析了民刑交叉案件认定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及具体原因。最后,王文利检察官认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是从实体上针对类案确立统一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二是从程序上对现有规范进行整合,规范公检法之间涉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程序。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赵玉就刑民交叉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赵玉教授具体从三个维度展开讨论:第一,程序上的衔接。主要涉及“同一事实”界定、刑附民和单独民事诉讼选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刑事判决对民事判决的溯及力、先民后刑适用范围等问题。第二,要件认知的交流与融合,主要包括主体确认、占有的法律效力、主观过错判断标准以及损害后果认定。第三,部门法融合中法律体系的自洽。赵玉教授将前述问题进一步总结为:跨越部门法壁垒,法律一体化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刑民程序衔接从要素标准的“同一事实”向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发展;经历刑民思想的碰撞,对要件的认知与理解进一步深入;整体化的法律体系亟待纵向与横向的逻辑整合。


 / 评议环节/


评议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刘凯湘教授认为,民刑交叉问题极为复杂,很难通过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解决,通过具体案件解决更为适宜。此外,刘凯湘教授主张,对于具体案件,就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介入或移送检察院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应按照各自规定处理,刑民并进,而无需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王文华教授谈了五点看法。第一,刑民交叉这一老问题近来又引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其实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不少概念存在相通之处,需要加强体系化研究。第二,相较于民事领域侧重对公平、补偿、救济的考虑,刑事上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涉及个人、社会、国家法益、社会秩序与公共秩序等不同法益之间的权衡。第三,随着社会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民刑交叉出现了很多新领域、新场景下的新问题。第四,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需重视其中的基本原则问题。第五,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需落实到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等根本问题之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就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张勇教授认为,刑民交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均是客观存在的,商事领域民刑交叉问题更为突出。他认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审慎适用“先刑后民”;只要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民刑并行”“先民后刑”也不是不可行的。司法机关应立足于公正正义,积极寻求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雷结合发言环节涉及的法秩序统一原理,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民刑交叉难题展开讨论。王雷副教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近亲属、事实婚姻、家庭成员三个概念从民刑对比角度进行体系解释,讨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解释力。第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中的近亲属概念存在区别。第二,民法典与刑法中事实婚姻的概念存在差异。第三,刑事司法典型案件中对“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解释体现公私法逻辑的不同,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 第二单元/

Section 2

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共同主持。


 / 发言环节/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就生效刑事裁判对民事案件的预决效力问题进行发言。肖教授认为,在以宪法为顶点的统一法秩序下,对同一行为的法评价,民刑等部门法应当分别评价、独立评价,据以法评价的民刑程序遵循民刑并行原则;就预决效力问题,肖教授指出,能够产生该效力的限于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而非规范评价,且限于生效裁判中查明事实与本院认为部分中已决的法律事实、基本事实。另外,受预决效力所及之人应当获得程序参与权和程序保障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从四个方面进行发言。首先,郭教授认为,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不存在某行为于民法上合法但刑法却要将之入罪的情况;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不支持对案件进行民刑同步处理;再次,应对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反思,且需注意目前司法实践存在滥用该原则并存在相应乱象的情况;最后,就事实同一性的问题,应注意“同一性”在不同法规范下所指不同,使用上应注重区分。

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从亟需解决的若干程序问题出发,认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公检法机关之间理念的转变与各种权力的平衡。此外,纪教授指出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之事实为免证事实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误区,其原因包括受锢于先刑后民的传统思维、对刑事判决证明标准的粗糙理解,以及司法人员对职业风险的规避意识。此外,纪教授还就尊重民事法律专业性,以及注意刑事和民事审判偏重点的差异提出意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陶杨教授主要对刑民交叉案件中诉讼程序的顺序问题进行发言。陶教授指出,目前审判实践已经形成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以及刑民并进的三类模式,其中先刑后民实践最多,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进则主要存在于司法解释文件中。陶教授认为,对这种三种模式的理解应当从其背后理念进行把握,并可以考虑基于罪名类型对其诉讼顺序做进一步细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黄海涛主任基于自身实务办案经验进行发言。黄主任指出,就“先民后刑”而言,实践中存在对民事判决影响刑事判决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厘清哪些民事纠纷事项,例如认定权属等,可以由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哪些必须由专门民事审判先行解决。黄主任还指出,现阶段如何在民刑交叉审判中确保基本法观念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已更加重要,同时相应司法责任制的界限也应进一步理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简爱副教授以“从刑民实体关系看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为题进行汇报。简教授认为应当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或者是先民后刑为例外。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首先,刑法违法的判断并不以行为具备民事违法为前提;其次,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对违法概念判断的一致,而在于合法概念的统一;最后,从实际司法效果考虑,为刑民裁判不一致进行适当松绑,可能有利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过程更加流畅。


 / 评议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梁展欣主对刑民交叉的概念做了进一步厘清,认为应当从实践、程序、价值、法益等维度理解刑民交叉现象,以此为出发点确定刑民交叉应予解决的核心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邹治庭长结合实务经验进行评议。邹庭长总结实践中存在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一是遵循先刑后民,二是在事实认定存在先后顺序牵连、已有在先刑事判决等疑难情况下无法适用前述原则的情形。邹庭长指出,或可以用法益观点、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同时审判人员应加深对“事实认定”的把握,以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间产生冲突。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郑洪广副教授基于经济犯罪侦查的视角进行评议。郑教授指出,基于该视角,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在刑民交叉案件审判的顺序问题上呈现出阶段性转变,包括80年代采取的先刑后民模式,2005年后确立的有限度的民事程序优先模式,以及自2017年至今的分级分情况处理模式。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少青讲师从两个维度进行评议。第一个维度是程序维度,应意识到“同一事实”关系刑法中的法律事实能否作为民事判决中的免证事实,这整体而言为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而不涉及实体问题,以往对该概念的讨论可以有所转向;第二个维度是责任聚合维度,其本质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配。


闭幕总结开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对会议讨论进行了整体性回应。对于民刑交叉涉及的同一事实问题,时延安教授认为,民刑分开处理应是原则,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均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上的证据标准差异问题;同一事实认定涉及同一行为、法律评价、证据基本同一三个问题;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为是否违反同一个义务。



/ 闭幕总结 /

Closing Summary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石佳友教授指出,“民刑交叉”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也并非晚近才出现,在中外法学的学术史上都已有较长时间的渊源和证明。从法律秩序的角度来看,民法与刑法确实存在很多的差异,归根结底,民刑交叉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协调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就概念而言,譬如二者对占有、给付等范畴存在明显不同的理解;从价值判断角度,刑法制裁的是行为人的犯意,因此有未遂犯;而民法更关注受害人的救济,无损害不赔偿;从程序来说,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存在争议,需要协调程序的公正与程序的效率;从方法论角度来说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是,民法典时代的体系化思维到底是坚持自足和自我指涉的民法教义学方法,还是应当从包括刑法在内的法秩序整体的角度去探求最为适宜的解决方法。本次研讨会只是这些问题思考的起点而非终点,未来还需要更多更为深入的对话。最后,石佳友教授对与会嘉宾和会议组织者表示感谢。


至此,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撰稿:马振华、董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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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晓瑾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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