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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愿意做保证人?

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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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找亲戚朋友做保证人时,很多人都显得难为情,不愿意做保证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除了保证人要履行保证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外,有没有对保证人制度不了解甚至是误解的因素呢?

 

接下来就分享一下与保证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能给出一些参考。


01 要符合什么条件?




首先明确,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有要求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人所涉案件没有任何牵连和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是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指保证人不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受被保证人信任,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同时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够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如果保证人未成年,或者对被保证人的规劝不起作用,或者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或者长期外出经商等,则难以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包括刑事的和行政的。具体来说,就是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未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也未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等。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不过这些条件仅仅是指被决定取保的当时满足即可。如果之前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则不影响保证人的资格。


当然,采取人保方式的,如果取保候审之后,保证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则需要重新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否则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


有固定的住处,表明保证人生活比较稳定,便于保证人及时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情况,也便于公安机关加强对保证人的监督、管理。实务中,有的办案机关要求保证人提供房产证,变成了有固定的房产,变相缩小了保证人的适用范围。(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有固定的收入,使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更具有可行性。如果保证人因未履行保证义务而被罚款,其有固定收入,有利于罚款的及时交纳,起到对其惩处的作用。


02 要经过什么流程?



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对提出的保证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判断是否同时满足作为保证人的上述4个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


实务中,办案机关会对保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让保证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从形式上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意识。


03 要承担什么义务?




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保证人起到约束作用,促使其有效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对提高取保候审执行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具体有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使执行机关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04 是否可以反悔?




可以。如果不愿意继续做保证人,应当主动提出。(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至于不愿意做保证人的原因,则林林总总,有的是被取保候审人不接受保证人的规劝、教育和监督,使保证人觉得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有的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发生矛盾,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保证人,还有的就是纯粹是嫌麻烦,后悔做保证人了等等。



还有一种情形,不用继续做保证人,即丧失保证人资格,这种跟情愿不情愿没关系,就算愿意做保证人,也没有资格了,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保证人和本案有牵连;保证人因病或者意外事故丧失行为能力;保证人因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保证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或住处等。


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05 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人罚款的具体数额,要根据被保证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和保证人的责任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如果保证人为被取保候审人通风报信、故意放走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根据其行为表现及情节轻重,依法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保证人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3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就可以认为其对罚款决定没有异议。(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当然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维持复核。



撤销原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罚款。变更决定,是因为对保证人罚款数额明显不当而作出,因此,只能减少而不得提高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以看出,被罚款的保证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因此,这里的“对保证人罚款”,是一种刑事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而且,上述的“复议”是指刑事复议,而非行政复议,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予以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在执行后3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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