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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普法小课堂】老师也不能打学生,这些法律这样说

2017-06-30 胡高歌 开明视点

背景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的事件时有发生,西安某幼儿园为了提高出勤率,竟然长期给孩子服用抗生素;山西某幼儿园老师十分钟内连续打了5岁女童几十个耳光;黑龙江某幼儿园老师一天打了两岁半的孩子4次等等。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这些老师的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由于受害孩子的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所以难以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这些施暴老师的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必须明确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往往导致现实生活中这些施暴老师逃脱刑法的制裁,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秩序,也不适用老师虐待学生,难道任由这些虐待学生的老师逍遥法外?


当然不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一条罪名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释义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老师虐待儿童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犯罪,这一立法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弥补了原刑法的缺陷,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里上学,老师就要对学生负一定的监护职责,从此老师虐待儿童,对老师追究刑事责任便有了法律依据。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在老师虐待儿童中,该条主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学生的权益。即使孩子的身体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是受虐待给孩子心理上留下的创伤是极其深重的,一辈子都不可磨灭。不要以为孩子没有记忆,那种恐惧、无助和惊吓的情绪,会永远储存在意识的最深层,让一个人失去对外界的信任。幼年时和大人的关系是否亲密且健康,对一个人的终生幸福有决定性意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老师虐待学生的方式主要有体罚、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药等等,老师的这些虐待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构成标准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造成被虐待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后果。


如果老师虐待学生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例如因虐待致使学生重伤、死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虐待被看护、监护人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老师虐待学生的刑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看到没有?以后再有老师虐待学生的事情发生,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孩子们的权益,追究施暴老师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吉林省某幼儿园两名教师王某、孙某,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某、孙某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审查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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