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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

2017-08-31 硕硕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114天


一、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


1.人户抢劫的:


①“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人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③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也可被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 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教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一是虽然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是综合考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二是在債权债务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区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①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主体年龄

犯罪目的

抢劫罪

复杂客体:财产所有权(侧重),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当场向被害人劫取财物

年满14周岁自然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绑架罪

公民人身权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则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

行为人以危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来索取财物,劫取财物不具有当场性

年满16周岁自然人

勒索财物,或出于其他目的扣押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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