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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遭索赔878万,到底是谁的责任?该不该赔?| 厚大法硕

2017-07-25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151
导读

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个11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7月19日,该男孩父母追加ofo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共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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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交警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本案中,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 ofo公司是否具有过错?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抛开对事故发生的痛心,但要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还是要理清事实和法律的关系。



对于此事件,硕硕也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分析:


首先就事故本身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看出大客车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明显的违章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11岁的男孩骑车上路,已是违反规定,存在过错。



那本案中孩子的错误又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显然,任由不满12岁的孩子盗骑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父母应当是要负监护责任。



本案中最值得争议的ofo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听硕硕一 一道来: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的双方,都需要有合意表示。也就是双方都有法律层面的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一致,最后合同才成立。而且成立也未必生效,还要看具体效力。本案中,ofo 如果在该辆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 12 岁不得骑车”,则说明了该面向不特定人的租车要约已经排除了 12 岁以下的儿童,并未邀请 12 岁以下儿童前来租车。且儿童采用破解锁的非正常手段骑车,显然与ofo的合同并未成立,故ofo 没有违约,不负违约的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与《侵权责任法》第 6 条都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ofo 如果在该辆车的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 12 岁不得骑车”,则尽到了提醒义务,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再为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后果负责。ofo 不负侵权的责任。



那本案是否能对ofo适用公平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显然本案中孩子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车锁,是存在过错的,基于此,公平责任应该是不能得到适用的。


硕硕就分析这么多了?那么你呢?你对此案件有什么想说的,想表达的,你认为此事件该如何处理?欢迎大家就此事件而言发表自己的看法,留言区域24小时开放,欢迎大家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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