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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二手电脑案

罗富中 青苗法鸣 2020-10-01

学生A想买一台价格便宜的二手电脑。电脑经销商B于5月15日以传真建议其购买售价为2000元的一台电脑(要约或要约邀请)。当A因此而于5月16日致电B时,无人接听。A向来不喜欢自动应答机,因而写信一封,表示他同意这笔交易,并于5月17日晚上八点将该信投入B办公室的信箱。当A回到家中时,他在信箱中发现了一份由其朋友发来的划算得多的报价。于是,他决定放弃购买B的二手电脑。为此,他向B所提供之信筏抬头处标明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了一封邮件,表明了此意。该邮件于5月1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进入B的电子邮箱服务器而B则于5月18日下午阅读了该邮件。次日,B将电脑送给A,A拒绝接收。问:B可以要求A支付2000元的价款吗?


案例



解答


一、将B的传真认定为要约时的解答。  


B或许可以依据合159.1句请求A支付2000元的价款。但合159.1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权未消灭且债务人不存在抗辩权。


(一)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买卖合同的成立 

依据合13、14、21、25,合同经要约、承诺生效而成立。


(1) 要约生效 

a.要约的发出

B于5月15日发出传真建议A购买售价为2000元的电脑。


b.要约的生效

依据合11,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依据民总137.2.2句后段,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案件中,A于5月16日因要约致电B,可见其收到传真并知悉其中内容,因此B发出的要约至迟在5月16日生效


(2) 承诺生效 


01

a.承诺的发出

 A以信件回复B,表示同意该笔交易,即承诺,并于5月17日晚八点将该信件投入B办公室的信箱(B为电脑经销商)。承诺即于此时发出。


02

b.承诺的撤回(争议焦点)

A因其他原因放弃在B处购买,并通过B所提供的信札抬头处标明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撤回承诺邮件,邮件于5月1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进入B的电子邮箱。B于5月18日下午阅读了该邮件。

本案中,A是否成功撤回了他的承诺?需要根据合27进行分析。

合27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27.2隐含了一个前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无法被撤回,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无法被撤回)。

依据合27.2句,要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效果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使用通知撤回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的通知性质相同,均属于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据合22,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依据交易习惯或当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而合27.2句中承诺的撤回仅可以“通知”方式作出,即受要约人以明示方法作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

合22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结合案情,A通过B所提供的信札抬头处标明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放弃购买电脑的邮件,属于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



第二,撤回承诺的通知至迟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分析该要件,只需要比较承诺通知与撤回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即可。



第三,撤回承诺通知(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依据民总137.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民总137.2.2句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结合案情,电脑经销商B在要约(传真)上留下了三种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电话和办公室地址。那么,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未在B的正常期待范围之外,因此B属于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A发出的电子邮件在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即进入B 的电子邮箱服务器时生效,也即5月1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其阅读(实际了解)时间与意思表示到达时间无关。

因此,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为5月17日晚上十点左右。



第四,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

对于意思表示“到达”的理解,指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能够了解的状态之中。如将信件交给保姆、放在主人家门口等。本案中,认定“到达”的事实为将信件放入B办公室的信箱,关于该事实是否能被认定为“到达”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认定为到达。信件处于B办公室的信箱内,办公室属于B的支配范围,B只要进入办公室查看信箱,便可了解信件中意思表示的内容,符合对“到达”的认识。因此,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为5月17日晚上八点。


观点二:不应认定为到达。尽管在空间范围上,信件处于B办公室的信箱内,属于B的支配范围,但到达时间是晚上8点。对于一名拥有自己办公室的电脑经销商来说,其工作时间应该不会在8点以后,因此其可能了解到意思表示的时间应当为第二天早上来上班时,在晚上8点无了解的可能。因此到达时间应为5月18日早晨上班时。


对于观点一、二的选取,在本案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采用观点一,则承诺通知先于撤回承诺的通知到达,合同成立,B完成一单生意,A不愿与B进行交易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采用观点二,则因撤回承诺通知先于承诺通知到达相对人而使合同不成立,A可以购买价格更低的二手电脑、B未遭受损失,仅可以指称A辜负其交易上信赖。抽象来看,观点的选择可以归于利益衡量:B可能的交易信赖还是A的意思自治更值得保护?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两点背景:其一,B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发生不专业的行为,而A在未充分了解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有一些草率的成分;其二,B是拥有自己办公室的经销商,A是一名寻求二手电脑的学生。

我认为,在本案中A的意思自治较之于B可能的交易信赖更值得保护。理由在于,其一,A期待对方了解承诺的时间远后于撤回承诺到达的时间,符合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其二,A因价格“划算得多”的报价而撤回承诺,表明B的报价可能含有较高的利润,其承诺虽属于草率,但建立在因身份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完全可以理解;其三,由于未给出B阅读信件的时间,B的交易信赖仅是可能受到侵害,与完整的私法自治相比,确定的私法自治更值得保护;其四,若非差价较大,A也不会决定撤回承诺,说明B有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合同之嫌,其利益不值过度保护。

综上,我认为观点二更加合理,即认定承诺的到达时间为5月18日早晨上班之时。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相对人,也即承诺成功的撤回。


03

c.承诺的生效

由于承诺被成功撤回,因此承诺未生效。

综上,合13、14、21、25,因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未生效而合同不成立。


(二)结论


由于买卖合同不成立,B不得依据合159.1句请求A支付2000元价款。



二、将B的传真认定为要约邀请时的解答


B或许可以依据合159.1句请求A给付2000元价款。但合159.1对价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请求权未消灭以及债务人无抗辩权三个要件同时成立,应当依次进行检索。


(一)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依据合13、14、21、25,买卖合同经要约、承诺的意思合致而成立。


1. 要约的生效 

(1) 收到要约邀请 ”

 B于5月15日向A发出传真,建议其购买售价为2000元的二手电脑一台。


(2) 要约的发出 

A收到要约邀请后,决定同意这笔交易,将同意与B交易的意思在信件中写明,并于5月17日晚上八点将其投入B的办公室信箱中。A所写信件是否属于要约,需要从要约的实质条件出发考察。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a.缔约的主体资格:学生A,年龄精神状况不详,默认有缔约能力。

b.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采纳B的建议,想与之交易

c.内容具体确定:以2000元购买某二手电脑一台

d.向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向电脑经销商B发出

e.具有受到相对人承诺的拘束的意思:A对其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有充分了解(订立买卖合同),可以认识到经过对方承诺后的法律效果(买卖合同关系确立)。

因此,A所写信件属于要约,并于5月17日晚八点发出。


(3) 要约的撤回 

A决定放弃购买B的二手电脑,并通过B在传真中提供的信札抬头的邮箱,向其发出不再与B交易的信件。该信件于5月1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到达B的邮箱。

依据合17,要约的撤回通知至迟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隐含条件:要约以非对话方式进行,并不能以行为方式作出)。因此,需要比较要约通知的到达时间和撤回要约通知的到达时间先后。


a.要约通知到达时间

如一所述,关于通知到达时间存在两种观点:5月17日晚上八点或5月18日早上B上班时。在此处选择观点一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第一,到达的认定标准是进入相对人的控制范围之中,并使相对人能够了解的状态。B的办公室属于其控制范围,他也有可能于5月17日八点至十点半之间来到办公室并阅读信件从而了解A的要约。

第二,观点二的出现主要目的在于为保护学生A的利益提供理论基础,即“目的决定工具”,但现在即使采用观点一,A也可以通过要约的撤销来获得保护,因此没有强求观点二的必要。

结论:应当认为通知到达时间为5月17日晚上八点。


b.撤回要约通知到达时间:5月17日晚上十点半


c.结论

 因撤回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未能成功撤回。


(4) 要约的生效 

依据合16.1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现A发出的要约于5月17日晚上八点到达B的受领范围,因此A的要约生效。


(5)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被撤销,撤销后的要约不发生约束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也无法对已被撤销的要约作出承诺。

依据合18、19,撤销要约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a.撤销要约的通知

 A以电子邮件形式向B发出放弃与之交易的电子邮件,意图在于阻却要约的约束力及相对人的承诺可能性,属于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以明示方式的通知方法作出(数据电文)。


b.性质上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

根据案情,合19规定的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本要约在性质上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


c.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判断此要件需要对比受要约人承诺时间与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间。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间为5月18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间为5月19日B将电脑送给A时。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间明显先于受要约人承诺之时,该要件满足。

综合以上,A成功撤销其要约,对A的约束力消灭,B无法据此作出承诺。

2. 无法进行承诺 

由于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被要约人撤销,受要约人无法对其进行承诺。

3. 结论 

A与B之间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 结论 


由于买卖合同未成立,B自然不得依据合159.1句向A主张给付2000元电脑价款。



三、B建议A以购买2000元二手电脑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合14、合15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合14可以看出,要约的要件有如下几个:a.具有希望与他人缔约的意思(实质要件);b.内容具体确定(形式要件);c.要约人具有受承诺约束的意思(效力要件);d.向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释二 1.1.1句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根据合15结合合释二1.1.1句,可以看出,要约邀请的要件如下:a.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实质要件);b.内容不够具体、确定(不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难以使相对人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形式要件);c.不具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效力要件);d.向希望与之磋商的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的基本要求)。

根据以上的要件分析可以发现,关于表示行为,二者一致;而实质要件和效力要件上,难以区别,唯一可以从外观上判断的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的差别,也体现着主观上实质要件的区别,此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基本表现。

因此,判断一项与缔约相关的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当判断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申言之,是否至少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三要件,以使相对人明确其设立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


(二)B的建议的性质


根据以上形式要件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判断标准,B向A发出的电报,明确了当事人(电脑经销商B)、标的(A以2000元购买B的电脑)、数量(一台),符合要约的形式要件,以“主观见之于客观”进行解释,可以推知B的传真属于愿意与A缔约且受到承诺拘束的要约。

因此,B的传真应当属于要约,上述“一”的解答更具有合理性。



作者简介:

罗富中,不好读书却求甚解的小小法学生。


本文责编:徐梦堃

本期编辑:吴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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