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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 丽姐说法
2024-08-23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学习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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