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存到孙子账户260万,是委托理财还是自愿赠与?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1)津02民终57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2-07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乙男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内容并非甲女一审诉讼请求,甲女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600000元”,而一审法院却以“返还原物”判决“被告乙男返还原告甲女2600000元。”甲女一审起诉的是“不当得利”,本案两次开庭传票中记载的案由也是“不当得利”,本案移送之前,甲女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的案由也是“不当得利”,本案最后一次开庭甲女也没有改变案由,两次开庭都是围绕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进行的审理,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却是“返还原物纠纷”,整个案件庭审和判决不具有任何关联性,一审法院此种判决剥夺了乙男就“返还原物”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诉讼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就本案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属于案由定性错误,甲女一审主张的是返还不当得利2600000元,货币不属于特定物,应当属于种类物,所以不能适用“返还原物纠纷”这一案由。
乙男、甲女对于1993463元、126万余元没有争议,对于170万余元存在争议。1993463元是甲女于2014年11月17日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赠与转款手续,126万余元是甲女于2016年5月24日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赠与转款手续,170万余元是甲女于2017年10月25日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赠与转款手续,甲女自愿将自己名下款项赠与乙男,且事实上也完成了赠与行为。
上述款项没有办理转账之前属于甲女,转账后的合法持有人应为乙男,甲女未提供乙男非法占有前述款项的证据。前述款项是赠与,不是不当得利,不存在返还事由。一审判决没有引用应当返还的实体法律规定。甲女与乙男系祖孙关系,乙男并未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判决乙男返还甲女26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公序良俗、一般伦理道德判决本案,适用原则不正确。
甲女辩称,诉争款项并非赠与,是甲女被乙男欺骗写乙男名字理财能存高息,并不能说明甲女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案由无论是返还原物还是不当得利,对于裁判结果都不会有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乙男主张诉争款项系甲女赠与,甲女认为诉争款项并非赠与,是甲女被乙男欺骗写乙男名字理财能存高息,并不能说明甲女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而乙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诉争款项系甲女赠与乙男,虽然乙男二审期间提供了相应证据,但均不能证明存在赠与的情形。乙男二审期间申请调证(申请调取2014年11月17日、2016年5月24日甲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向乙男转款1993463元、1262688.5元所有转取款手续及乙男存款手续,2017年9月20日甲女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生支行向乙男转款1700000元所有转取款手续及乙男存款手续,予以证明系甲女亲自、自愿转账到乙男,系赠与行为),该调证申请调取的存取款、转账手续,即使有甲女的签名,同样不能证明系存在赠与的情形,对其调证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结合甲女与乙男系祖孙关系,甲女年龄偏大,其主张乙男说写乙男名字理财能存高息更为客观。甲女将诉争款项交予乙男用于理财,甲女有权利要求乙男返还诉争款项,乙男以诉争款项系甲女赠与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即乙男拒绝返还获得不当利益且无法律根据,甲女因此遭受损失,乙男因此获利与甲女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无论不当得利纠纷还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判决乙男返还诉争款项均无不当。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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