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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亡赔偿金,孙女和奶奶诉诸法庭,难以弥合的亲情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号:(2021)鄂03民终345号

审理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3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乙女向甲女支付108000元抚恤金;
2.本案诉讼费由乙女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系死者乙男与丙女婚生女,乙女系乙男之母,甲女的奶奶。
丙女与乙男于2014年3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丙女抚养,乙男每月支付给小孩抚养费600元。
2019年4月28日乙男在工地进行车辆维修时发生意外死亡。事发后,乙女作为其与甲女的共同授权代表,与海岚公司签订《工亡赔偿协议》,约定由海岚公司向乙女、甲女支付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100000元,并分别转入乙女个人账户700000元、丙女亲个人账户400000元,后乙女另向甲女支付20000元作为抚养费。
2019年5月5日,经丙女与甲女的姑父协商,双方签订《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约定甲女获得的400000元相关乙男的工亡待遇,由甲女专属所有,专款专用,日常由丙女代为支配、使用,由姑父监管。并约定乙男生前所负一切外债不得由甲女偿还。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丙女作为甲女的法定代理人,在与乙女共同和海岚公司签订《工亡赔偿协议》,及与甲女的姑父签订《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时,双方实际上已就乙男的全部工亡赔偿金额如何分配做了明确约定,以上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以上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丙女称签订协议系受胁迫所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不予采信。乙男丧葬事宜的相关支出均由乙女负担,双方约定乙男生前所负债务不由甲女负责偿还,并结合乙女与甲女各自的抚养年限,以上双方所签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
关于乙女称乙男拖欠抚养费的主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且乙男已死亡,与本案亦属不同法律关系。
在此,法院亦建言双方,双方本是祖孙血缘之亲,乙男的不幸离世对双方均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逝者已矣,希望双方能在以后的岁月里互帮互助,彼此尽到作为祖母和孙女的慈爱、孝悌之义,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弥合亲情。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甲女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并未对工亡赔偿款明确约定。丙女并未在《工伤赔偿协议》以及《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上签字,双方并无明确的分割协议,丙女在被胁迫下暂时对女儿甲女的抚养费做了保管约定。

2.一审法院未认定甲女所被迫获得的份额系显失公平,应当按照50%比例重新进行分配。

被上诉人辩称

乙女辩称:

1.对方称双方未对工亡赔偿款进行约定,不符合事实。2019年5月5日双方达成了就乙男死亡赔偿款分割与保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女获得400000元乙男的工亡赔款,且在工亡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此400000元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到冰女的账户,达成本协议的同时乙女的女婿承诺从赔款里另外支付20000元给甲女母亲,共计420000元支付给了甲女母亲。

2.给甲女分配420000元是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乙女负责安葬、处理乙男的赔偿事宜及对外债务支出比较多的情况,对资金进行的分配。经过对乙女支出金额的计算,丙女实际多拿了赔偿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工亡赔偿协议》中,丙女在乙方处签署“丙女(甲女)监护人”、按指印,在丙女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户名处备注“40万”,在乙女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户名处备注“70万”,在丙女与甲女的姑父签订的《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中,协议中明确写明“甲女获得肆拾万元相关乙男的工伤待遇,此待遇由甲女专属所有,因甲女年幼无力支配该款项,经平等协商达成资金保管、监管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完全为保护甲女利益而达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丙女在甲方处签名、按指印,丙女并在该协议中书写“乙男一切外债不得由甲女偿还”并按指印。

二审中经核对,丙女认可《工亡赔偿协议》以及《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上的签名指印,均是其本人所为,没有证据证实签订两份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乙男丧葬事宜的相关支出均由乙女负担,双方约定乙男生前所负债务不由甲女负责偿还,并结合乙女与甲女各自的抚养年限,该两份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一审的分析评判,并无不当,甲女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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