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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家暴篇】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有点累的 丽姐说法 2021-05-17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关键词】:子女抚养 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附:案情简介

 原告陆青衣与被告苏水城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勐12岁。苏勐出生后,陆青衣辞职照顾苏勐至10岁才重新工作,在苏水城的剧组做服装主管。苏水城投资拍戏失败后,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青衣,有时也会殃及苏勐。苏水城承认自己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水城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青衣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勐,可以不要陆青衣支付抚养费。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勐的意见。12岁的苏勐对于父母离婚一事并不吃惊,表示父母经常打架,早晚都得离。至于自己希望与谁共同生活,苏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后来又表示还要再想想。经法官耐心引导、询问。苏勐表示,自己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是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爸爸总是打妈妈,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但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看得出,苏勐为此事很纠结,但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勐已经年满12周岁,经法院向其征询意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苏勐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另外,苏水城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陆青衣的行为,但很少打苏勐。苏水城的经济实力也确实好于陆青衣,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故在判决陆青衣与苏水城离婚的同时,判决苏勐由苏水城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青衣倾斜。

 陆青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勐,苏水城按月给付苏勐抚育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陆青衣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3~96页。

 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

 裁判摘要: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编者说明】

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他们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此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苏水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直接对苏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苏勐从父亲经济条件优于母亲的角度出发,表示要与有家暴行为的父亲一起生活,并非一种成熟的选择。在苏水城对其家暴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将苏勐判归其直接抚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1]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2982页

观点编号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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