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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法眼看天下直播】离婚的第一理由是家庭琐事,你赞同吗?

法眼看天下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关注的是离婚理由。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喜欢照片中抱枕的朋友,每周日文章点赞活动继续进行中)

     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对婚姻也罢,职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

    【刘玲】您现在收听到的是淄博广播电视台FM106.7&AM801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我是刘玲。刚才听到的这段话,是钱钟书夫人杨绛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片头上写道:”《围城》的主要内涵是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对婚姻也罢,职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小说中也多次点明了”围城“的含义。它告诉人们,人生处处是“围城”,结而离,离而结,没有了局,存在着永恒的困惑和困境。婚姻就像脚上的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

     春节后成离婚高峰期:婚姻好不好,过个年就知道。为什么呢?其实,搜索资料时我发现,这并不是新闻,至少在去年春节后就出现了若干类似的报道。今年,只是印证了这个观点而已。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春节后离婚高峰呢?这些人离婚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和徐文丽律师一起探讨的是婚姻,不是爱情,你听说过的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丽姐】 每到春节后的几天,往往都是办理离婚登记的高峰期,我在正月初三就接到咨询离婚的电话了,这与过年确实有关系。比如有些原本已经打算离婚的两口子,为了不让家里人扫兴,会选择回去过个团圆年,过完年以后再办离婚手续。还有一些感情不太稳固的夫妻,平时可能由于工作忙或其它原因,对这些事考虑得比较少,甚至已经处于分居状态。而过年的时候都放了假回到家里天天朝夕相处,也有时间来正视这个问题了,最终做出了离婚的决定。还有就是过年涉及到到谁家过年、给双方父母买什么礼物、送压岁钱等等和经济相关的活动,期间都可能会因意见不统一而暴露出问题。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两口子忙的时候挺好,一闲下来就吵架,吵得凶了自然会提到离婚的话题上,而很多冲动型的真就过了节就去离了。


    【刘玲】最近从网上看到,2018 年浙江省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共有近 5 万(49804)起,有 34.21% 的离婚纠纷因生活琐事而造成,成为离婚的第一大理由。30.16% 因分居而造成,成为离婚的第二大理由。而常常提到的出轨仅占2.51%。为什么离婚的第一大理由是家庭琐事呢?

    【丽姐】离婚的理由可以有千万条,并非那么单一,其实是好多理由结合在一起的。通常的离婚起诉状中离婚理由,一般会说“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争吵,分居至今”等字眼。为什么那5万对离婚案件第一大理由是家庭琐事呢?感觉家庭琐事就是一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如今年轻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谁背叛了谁或者谁对不起谁,而大多都是在平凡的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基本都是娇生惯养长大,一些生活中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彼此渴望对方呵护、关心,但是很多事情遇到了都不会主动去做或者不会做。一个洗衣叠被、做饭扫地都能大吵几天,一旦有了孩子后,矛盾更加深。所以说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无不考验着感情和婚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就可能会导致冷战、分  居,感情淡漠后双方更不会积极沟通,不如选择离婚来的干脆。另外离婚理由还有来自于双方父母的干涉、家庭暴力、婚外情、玩手机、生不生孩子等等因素。


      【刘玲】我们山东省法院离婚案件多不多?      

      【丽姐】我们山东省法院 2018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3.4万件,当然这些案件不仅是离婚纠纷,还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等,现在统称家事纠纷。从省高院的报告看,山东省家事案件已经连续3年下降了,2018年下降了近7000件。这与家事改革实施还是有很大关系的,很多家事案件在诉前调解中就解决了。

     【刘玲】我们为什么要探究离婚的理由呢?

     【丽姐】第一个目的是:找到为什么要离婚,不想离婚的话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第二个目的是:真要想离婚,到了法院离婚理由是非常重要的焦点问题,与能否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也有关联,如果说不出且没有证据的话,那离婚的目的也可能达不到。 

     【刘玲】也有遇到问题不离婚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吧。你看到的不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丽姐】不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为情所困,虽然不爱我了,可是我还爱你,所以一方就舍不得离婚,尤其是中老年人,能忍就忍,没有感情还可以搭伙过日子。还有明明知道另一方有婚外情,还不愿意离,除了为情还有赌气就是不能成全他们的念头,所以坚决不离婚;第二个为了孩子,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极大的,也有因为离婚成为仇人的父母,日后在抚养探望权时仍然硝烟未尽,孩子的人生都改变了;第三个是为了父母,中国式的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都是两个家庭的婚礼,一旦离婚势必要考虑父母的意见和感受;第四个是为了生存,很多家庭解体时,有的只有一套房子,两人来分割势必要有一方要房子一方拿钱出来,而双方都没有能力拿钱的时候,生存都是问题,还谈什么离婚呢?所以不离婚有时就是筹码,可以让另一方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

     【刘玲】当夫妻婚姻出现问题咨询离婚时,有什么建议?

     【丽姐】我的第一建议并非离婚,而是首先问清楚离婚的原因,看看是否有修复的可能。有朋友会说,律师不就是打官司的吗,把人家都劝的不离婚了你们家事律师不赚钱了吗?首先说律师的业务可不只有在法庭上,同样有大量的非诉案件。家事纠纷除了诉讼离婚,还有调解、家庭财富管理等等。在接待咨询的时候,我发现很多夫妻是不该走到离婚的地步,他们不知道如何沟通和夫妻相处之道。

       一段婚姻,开始一定是美好的,只有在婚姻的过程当中,双方不断的伤害它,它才会走向瓦解。著名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在40年的时间里追踪研究了近700对夫妻,揭露出了婚姻生活里种种残酷的现实。在书中这样写道“80%的离异男女认为,他们婚姻的破碎是因为彼此逐渐疏远,丧失了亲密感,或是因为他们感受不到爱与欣赏。”家事改革中将离婚案件分成“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我今年的业务领域会增加离婚前辅导的义务,主要面对那些“危机婚姻”,希望能帮助他们。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关键词】: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

 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考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严格把握离婚的法定标准,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要轻易判决准予离婚,要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避免走过场,不能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忽视必要的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无法着手进行调解。因此,对是否判决准许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可比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故无需从实体上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法》第32条是特别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

——《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总第473期)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问题: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分居,本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在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然在一幢房屋内生活,但从未在一起过性生活,且各住各的房间,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来信所介绍的案情,我们认为张某与龚某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中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编者说明】

“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列举了 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比如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一方重婚的,应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按离婚案件处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的规定与《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可以参考使用。 [1]

【注释】

1:杜万华主编、吴晓芳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2925页

观点编号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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