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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春节篇】春节特别节目----与红包有关的案例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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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准婆婆春节给的红包,分手后是否该返还?


【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2月22日订立婚约,当日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37000元。后被告韩某1到原告赵某家走亲戚,原告赵某之母给付被告韩某1红包2000元。2017年麦罢,原告到被告家走麦罢亲戚给付被告1000元。××××年2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因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款。

【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与被告韩某1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三被告彩礼款37000元,双方解除婚约后,原告该目的并未实现,故被告韩某1有义务返还该款。韩某2、聂某系韩某1父母,是韩某1婚约订立的操办者,且其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具有不可分性,韩某2、聂某有义务与韩某1共同返还该款。因此,对原告赵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红包的问题,因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赠与物交付后,受赠人可不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韩某1、韩某2、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37000元。



案例二 给儿子的压岁红包爸爸擅自取走,法院判决返还


【案情】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系父子关系。2013年3月6日,原告母亲胡某与被告宋某乙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宋某甲随同女方生活,所需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3月2日,被告宋某乙以原告宋某甲代理人的名义取走原告宋某甲义乌农商银行的存款2000元。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每月2000元并返还原告压岁钱2000元

【判决】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母亲胡某与被告宋某乙协议离婚之时,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抚养费由女方承担,但宋某甲现已就读高中,高中并非义务教育阶段,所需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辅导教育费用等各项支出较多,而原告母亲胡某自2015年1月份失业后,其收入来源为每个月一两百的房租收入以及临时摊点出售干果所得,其收入来源不稳定,其抚养能力已经不能保障儿子所需费用,影响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而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宋某甲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结合原告宋某甲的费用情况、被告宋某乙的家庭负担,本院酌定由被告宋某乙支付原告宋某甲每月抚养费800元。被告宋某乙要求变更抚养权,本院认为,原告已年满十六周岁,对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当征询子女的意见。经本院征询原告宋某甲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胡某一起生活,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法定的不宜抚养的情形,故被告主张变更抚养权,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压岁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宋某乙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施损害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被告宋某乙将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擅自取走,且其认可在取款后未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宋某甲,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宋某甲的合法权益,其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被告宋某乙主张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系被告个人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除夕夜收员工188.88元微信红包,属于收受贿赂吗?


【案情】原告于2009年8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现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销售课长。2017年1月27日,HOLA特力和乐场驻销售人员刘某向彭某发送微信,内容为“领导,明天公司去不了人了,空岗一天行吗?”后刘某向彭某发送188.88元红包,彭某领取红包,对刘某请假的短信未做回复。被告认为,彭某作为销售课长明知刘某要求空柜一天违反了公司规定,却没有对其违规要求予以拒绝,而是收取了刘某发送的大额微信红包,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和诚信廉洁政策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448元。

【判决】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彭某收取红包的行为是否属“受贿”行为。彭某陈述刘某发送红包的时间在非工作时间内,而且为阴历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在这个特殊时段,与认识的人互发红包系正常经济往来。本院认为,一、2015年《廉洁承诺书》、2016年《诚信廉洁承诺提醒签署公告》均规定“除公司公告或办法另有明文例外规定,绝不收受公司交易对象、其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馈赠、招待或任何其他好处”,彭玉亭对上述内容已签字确认。二、刘某属驻场销售人员,考勤由彭某管理,刘某在向彭某提出第二天空岗的不合理请求后随即发送了红包,该红包实质上与其作为课长的考勤管理职责存在关联性;二、该红包数额较大。根据其陈述,该红包所含款项系当晚本人所收红包中最大一笔,且本人收取后并未退回刘某故本院认定彭某收取刘某红包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员工手册》系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特力屋商贸北京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彭某虽主张特力屋商贸北京分公司并未告知其2014年《员工手册》的内容,但其签字的2014年《员工手册》(分店)修订稿意见征求签认书,明确注明彭某已经了解、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内容。综上,彭某要求特力屋商贸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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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以“禁毒专干”身份通过微信索要1000元红包,构成敲诈勒索受处罚


【案情】2016年12月26日,金湾公安分局作出珠公金行罚决字[2017]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何某于2016年12月18日,以“禁毒专干”身份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有吸毒前科的林某索要红包,并以“禁毒大队打击禁毒民警”“当你违反社康处理”相威胁。林某拒绝向何某支付红包并选择报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湾公安分局决定对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为送珠海市第二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并告知何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公安局或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湾公安分局于当日向何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何某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遂由办案民警当场宣读了决定书,并在附卷的决定书上记明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27日,金湾公安分局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给何某的家属。经核实,该邮件署名收件人为珠海市平沙派出所,非何某家属的户籍地址。

何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25日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2月6日向金湾公安分局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2017年2月13日,金湾公安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3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珠府行复(2017)5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金湾公安分局作出的珠公金行罚决字(2017)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4月2日送达给何某。何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撤销被诉处罚。

【判决】本案核心问题在于:何某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别予以评判。

首先,何某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结合受案登记表、第三人林某的陈述、何某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综合分析可知,第三人林某的陈述与何某在小林派出所的陈述相互印证,何某在被小林派出所询问的过程中清楚地表示其使用“134××××8860”关联的微信号与第三人林某聊天,并以“上面要我交名单捉人”等言语威胁林某以达到索要红包的目的,这些证据已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何某对第三人林某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何某一直表示自己在被询问时处于疲惫、被威胁逼供的状态,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是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虚假陈述,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综观全案,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上诉人何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要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故实体处理无误。

其次,被诉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湾公安分局在接举报立案后,先行调查取证,在就何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要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前向何某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因何某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金湾公安分局的民警向何某宣读决定书后,已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情况,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何某在调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金湾公安分局可以不予通知其家属,而金湾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何锦斌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经书面审理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权利,故复议程序合法。当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瑕疵,尽管如此,但因本案行政处罚实体正确,前述笔录问题对何某合法权益并无实际影响。从通过司法审查提升执法水平角度而言,本院必须强调,金湾公安分局应当在今后执法中杜绝类似问题。



案例五  QQ红包群属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场所的一种特殊形式,可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赌场”


【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陈云建立QQ赌博群(群号不定期更换),制定“扫雷”赌博规则,邀请被告人王彬、李洋入伙,约定利润平分,聘请被告人袁香彬、卞灵亿、李奎、任建飞、陈娟、吴刘剑、王伟伟为群管理员并发放工资,组织赌博人员在群内发放人民币100元至300元的拼手气红包(每包分7至9份),并标注数字“雷”。赌博人员中若抢得金额尾数与数字“雷”一致,则按照本金的1.2倍或1.5倍向发红包者进行赔付。被告人陈云利用“免死”QQ号,通过外挂软件自动在群内抢红包进行抽头。其中,被告人王彬、李洋带动赌博人员积极参赌,被告人李奎、王伟伟、吴刘剑、卞灵亿、陈娟、任建飞、袁香彬分别负责对赌博群进行实时管理、代包、发放奖励等职能。

2017年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陈云利用QQ(号码121×;×;×;×;3049,昵称:QQ飞车99)建立“豪门娱乐”QQ赌博群(群号312189583),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截至案发,该群共发出赌博红包7694个,赌资(赌博流水累计相加)共计人民币1843620元。

2017年2月17日、18日,4月27日,被告人陈云、陈娟、卞灵亿、袁香彬、王伟伟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洋、李奎、王彬、任建飞、吴刘剑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2月23日、3月1日、4月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判决】本院认为,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即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载体既可以是物理空间也可以是虚拟网络空间,将网络空间中能用于赌博的场所认定为“赌场”,并未超出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和国民预测可能性,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案所涉QQ红包群是建立在社交平台基础上联通各个移动通讯终端的虚拟网络聊天群,属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场所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供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具有赌场的功能,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赌场”。

“开设”含有开设,创办之意,强调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对赌场内部的经营管理。本案中,被告人陈云建立QQ赌博群,与李洋、王彬共同确定赌博规则,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运营赌场,如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制定的规则,则会给予违反规则者移出QQ群的惩罚;被告人袁香彬、李奎、卞灵亿、任建飞、陈娟、吴刘剑、王伟伟担任QQ赌博群的管理员,分别负责实时管理、代包、发放奖励等具体维护赌场运营工作,被告人李洋、王彬带动赌博人员积极参赌,被告人陈云利用“免死”QQ号抢红包,从中抽头渔利,向被告人李洋、王彬分红,给被告人袁香彬、李奎、卞灵亿、任建飞、陈娟、吴刘剑、王伟伟发放工资。综上,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设立QQ群并对在该群中进行的赌博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以此为依托谋取相关利益,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由于涉案的“豪门娱乐”红包赌博群经常变换群号,公诉机关以查获之前群内两天累计发放红包数额认定为赌资并无不当,即使扣除被告人自发部分,无论是赌资数额还是被告人抽头渔利金额,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赌资计算不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支付宝红包最后一波,手慢无,口令“187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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