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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版权的法律保护

马维斌 体育法实务述评 2023-05-07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随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和更多体育赛事版权持有者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如何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版权所有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促进体育行业的良性发展,值得体育人和法律人共同思考。



众所周知,体育赛事版权购买方需支付巨额版权费|图源Dr. Serhat Yilmaz



一、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类型



关于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中,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不正当竞争纠纷

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一步:涉案节目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法院观点一:不构成



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体育赛事:客观上发生的、没有版本的事先设计、结果亦不可确定,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故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展示的主要是运动力量和技巧,不属于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构成上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体育赛事节目:通常会融入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或特写等,其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故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转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院观点二:构成


通常情况下,在体育赛事从主办到赛事直播的整个过程中,会涉及到赛事主办者、现场拍摄者、广播组织者等多类主体,涉及到基于体育赛事组织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产生所谓的“商业权利”,基于现场拍摄、编辑和制作体育赛事节目可能产生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音像制品的权利,基于播出载有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信号产生的广播组织者权等多项权利。目前的司法实践领域中,有些法院会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亦或是录音录像制品。



相关案件:


案件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涉案电视节目系通过摄制者在比赛现场的拍摄,并通过技术手段融入解说、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配乐等内容,且经过信号传播至电视等终端设备上所展现的有伴音连续相关图像,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同时,摄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等方面,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因此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但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



案件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就苏宁体育诉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年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就苏宁体育诉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既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同时达到类电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最终判定三公司赔偿苏宁体育50万元。



案件三【PP体育诉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图TV)未经许可直播三场西甲联赛案】



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PP体育诉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图TV)未经许可直播三场西甲联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云图TV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赔偿PP体育100万元。


案件四【PP体育诉深圳行云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8体育)未经许可直播中超联赛案】


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PP体育诉深圳行云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8体育)未经许可直播中超联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A8体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赔偿PP体育150万元。

PP体育、体奥动力联合发布“2020中超权利联合声明,

将对新赛季中超赛事版权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兜底条款:将网络赛事转播的权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二步: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


即原告是否享有诉权,是不是权利享有者,要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人以及充分的法律权利向世界上任何第三方进行授予、销售、再授权及分配所有竞赛的权利。

原告的权利类型:在世界各地对赛事的所有商业权利进行开发利用,包括:

1、独家媒体权

2、公共展示权

3、许可传播权

4、赞助权


比如,WSG就将体育赛事版权授予体奥动力,在中国境内享有实况播放权、后续1播放权,包括免费收看的空中、地面、卫星或者有线传播的节目、IPTV、因特网和手机传播权。体奥动力就有权合法地将全部比赛中所有赛事的权限和法律权利全部或部分授予、出售、颁发与许可,转让给中国地区的任何第三方。




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三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此处结合前述第一步及被告的行为进行综合认定。


(2)原告的转播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物权法定?】法院认为:无相关法律规定独家播放权是一项权利,无相关法律规定此项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原告主张转播权属于动产?】法院认为:动产是有体物,其具有一定的有形载体,从涉案视频的性质和形态来看,其应属于电子文件而非有体物。故权利人主张涉案视频为动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转播权属于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益?】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从WSG公司处获得的实况播放权、因特网传播权等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权利人以此权利系“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益”为由主张被控侵权网站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3)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


有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连续很多连续摄影作品的连续展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任何认定体育记者拍摄的体育赛事照片的著作权人是该赛事组织者。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不等于体育赛事的制作者。因此将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认定为体育赛事组织者是不符合逻辑的,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益应当按照其他法律来保护。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哪些权利。




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第四步: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侵权应该赔偿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损害赔偿以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第三步所述侵权行为都不成立,法院有可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


比如,法院认为:被告在搜索链接技术方面的探索,不能成为其不公平利用他人商业资源的合法外衣。“搭便车”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经济利益,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从体育赛事视频的性质方面,英美法系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的录像,只要构成来连续的画面,构成了思想逻辑的排列,就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同时英美国家不仅仅依靠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也会通过合同条款的细化来制约各方,保护权利所有者。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借鉴了德国的立法体系,认为对于体育赛事视频画面的连续性,若具备较高独创性,可以认定为作品,若独创性较低认定为录像制品。在先前的判例中,法院也有提到,不是所有的体育赛事节目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对于赛事节目录制者的版权保护,目前有作品说、即体育赛事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汇编作品说,即赛事节目是经过编排和剪切的,不是简单的录像;也有录像制品说,即体育赛事并没有达到类似摄制电影创作作品的独创性,不足以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总结下来,保护体育赛事版权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为体育赛事竞技者设定表演者权《巴西著作权法》明确将运动员视为表演者。《罗马公约》对表演者进行了广义解释。


2、创设专门权利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

《匈牙利体育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许可他人进行体育赛事节目录制和传播对权利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法国体育法典》第L333-1条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对其主办赛事的利用权,有关体育赛事的录制和传播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的授权。意大利在《著作权法》第78条和《体育视听权归属及管理条例》中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以外的人拍摄了体育赛事,由此产生的作品或者录像也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而非录制者。因此,无论谁录制和传播体育赛事,无论是否有委托或者合同的约定,只要他人转播体育赛事,就必须得到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授权。

3、将体育赛事看作汇编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4、适用兜底条款:(1)将网络赛事转播的权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版权进行保护。

5、大幅度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将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这是完善侵权惩罚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6、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证据的采集、采信以及出示等。

7、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欧美一些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得井井有条,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比较满意,这要归功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8、将作品登记正式写入《著作权法》,规范作品登记制度。



四、《著作权法》的修订利好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试图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1、扩大作品范畴,完善定义及类型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对解决目前热议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短视频的版权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争议很大,尤其是对于体育赛事,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后,除了那些没有创意的机械化录制品为录像制品外,其他的都已归到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也符合国际惯例。


2、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草案二审稿还对现行法第四章章名作出修改,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删去禁止权利滥用表述

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来源:新华网 


   

202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件)》中也提到:


要有效加强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本文参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仅供学习交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1、著作权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不侵权声明】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2、(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66号判决书
3、(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9号
4、(2018)京0108民初39410号
5、(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7、新华网
8、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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