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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律制度(阅读笔记四)

马维斌 体育法实务述评 2023-05-07

01 前言


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拥有制定法律、规章的权力。在国际体育关系中,这些法律、规章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定纷止争的关键依据。体育世界中存在诸多不同类型的合同关系。如下图所示,自右到左的主体,依次是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俱乐部、球员/运动员。而其中存在的合同关系有广播合同、赞助合同、代表合同、图像版权合同、劳动合同等等。而国际体育法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关注的领域则不止是处理单纯的合同纠纷。

体育中的合同关系|来源Dr. Serhat Yilmaz

就欧盟体育治理结构而言,其治理框架是自上而下的。体育治理的顶端,就是国际体育法,它是管理和控制跨国体育活动的一系列规范、规则和程序体系的总和。

国际体育法被世界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国家所承认。在体育组织层面,包括FIFA、国际篮联、英国足协在内的众多体育组织,明确的在规则中规定,成员需遵循国际体育法律、规章,应当服从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仲裁体育机构(CAS)所作出的终局裁决。

在国家层面,也应遵照与体育相关的国际条约对其设定的国际义务或是承认的某种国际惯例,使得国内法律规范依照条约规定,符合条约的最低要求。由此可见,国际体育法在世界范围作为解决运动员、国际体育组织及政府之间的体育争议,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体系的独立学科。

欧盟国家的体育治理框架|来源Dr. Serhat Yilmaz


02 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体育法是以奥林匹克运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奥林匹克宪章》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包括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受政治干涉原则、维护基本人权原则。

中国对外体育交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可见,中国在涉及国际体育交往中,同样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03 国际体育法的主体


国际体育法主体由运动员、参与管理国际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国家和政府、以及奥利匹克运动成员组成,其中奥利匹克运动成员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及隶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
 

国际奥委会依据《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图源IOC 
  
在国际体育法的主体中,国际奥委会在国际体育法发展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它不仅负责组织大型的体育比赛、还将运动员之间的体育协会统一起来,形成了俱乐部—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奥委会这样的组织网。并且其制定的规范并全球范围内的国家、组织和个人所承认。



04 国际体育法的内容


国际体育法的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授权或转移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机构为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体育宪章和约定,而现今国际体育世界越来越商业化和商品化,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国际体育法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国际体育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和参赛资格、裁判的武断和腐败、体育知识产权、运动员暴力行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等。随着科技和网络的进步,兴奋剂和体育知识产权是现今体育世界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05 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构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

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洛桑,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和体育仲裁院(CAS)、以及体育仲裁院分院及临时仲裁机构组成。1993年国际奥委员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将体育仲裁院的财政和行政控制权移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以维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的职能包括拟定仲裁员名单、修改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财政、保障体育仲裁院独立性及各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国际奥委会提名在ICAS成员中选择主席、任命体育仲裁院秘书长,以及在合适的地方设立体育仲裁院的临时仲裁机构和地方办事处。

CAS是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图源网络

体育仲裁院(CAS)分为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两个机构。前者受理通过普通程序向仲裁院提起的体育纠纷、后者受理因不服体育行会裁决而提起的上诉。
自设立起,已经成为所有国际奥林匹克体育单项联合会的会员都承认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其权威性得到了国际体育界的公认,至今还没有法院推翻过CAS的裁决,对国际体育界影响深远。

二、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

前者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欧洲联盟的管理机构,位于卢森堡。职能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欧盟法律。后者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常设性机构,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旨在通过裁判等方式确保各成员国遵守《欧洲人权公约》。



06 国际体育法的适用


一、 《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条约体系中拥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是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优先适用的根本法。注重人权保护、强调尊重、维护人民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

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由于体育仲裁院总部位于瑞士,因此《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主要作为体育仲裁院的国际体育仲裁适用的程序依据。直接参与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CAS的《体育仲裁规则》第R45条是关于普通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的,它规定:“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范来裁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瑞士法。”

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体育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统一国际公法条约、统一国际私法条约和统一国际程序法条约。在国际公法方面,中国于1987年签署《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2006年加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在国际私法方面,中国加入了诸多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如《巴黎公约》、《尼斯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在国际程序法公约方面,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中国于2006年加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图源网络

四、国际惯例。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国际惯例的适用位次远低于条约和法律。当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规章与中国法律立法精神冲突时,在诉讼中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排除适用。

五、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国际体育争议时,会适用司法判例和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中国法学界并不承认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但由于CAS占据着不可挑战的主导地位,国际上更是CAS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因此加强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的研究,可以更好的维护本国体育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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