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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超雄综合征,就要堕胎吗?|明月家事评论·第19期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近日,四川一胎儿在医院检出“超雄综合征”,网友纷纷劝其打掉胎儿。7月20日中午,孕母发声明“纠结一个多月后,在结合自身普通家庭的情况、考虑到孩子出生后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以及跟各大医院的老师、专家和教授沟通后,已在18日签订终止妊娠书,现在正在住院中以上内容可以参阅央广网公众号文章《胎儿检出超雄综合征,被网友劝打掉?家属回应!》

明月律师对此评论如下:

1、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从出生时才享有。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些民事权利并不能为胎儿所享有。也就是说,在我国堕胎,似乎并不会导致西方法律(以及宗教意义上)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

2、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说,本案孕母选择堕胎(不生育子女)也是法律所赋予其之自由。‍‍‍‍‍‍

3、美国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女性在怀孕早期(通常是怀孕的前24周)有权选择堕胎。然而在2022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将堕胎权利的决定权交给了各州决定。堕胎权之所以在美国成为世纪焦点,是因为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哲学(道德)问题,是各种价值冲突的试炼场:

胎儿是否有生命权?
生命开始于受精卵还是胎儿分娩?
一个月胎儿与九个月胎儿在生命意义上有无差别?
胎儿的生命权和孕母(对于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在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取舍?‍‍‍‍‍‍‍‍
……

4、在报道中,孕母说“孩子出生后有种种不确定因素”,而“自身家庭普通”,所以选择堕胎。这句话让人顿感悲凉,没有完美基因的胎儿,有缺陷不是堕胎的真正原因,社会医疗配套的不完善以及“普通的家庭”(经济能力差)才是孕母选择堕胎的真正原因所在。昨天二/十/大决定里还提到了“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和激励机制”,这不正是国家需要直面解决的生育痛点吗?

5、孕母看似自主选择了堕胎,但这种自主选择背后乃是一种看不见的强制力量。这起看似渺小个体事件折射出科技时代巨大的伦理难题,在先进的科学仪器面前原本神秘的生命成为可以量化的合格或不合格的“产品”,而人类曾引以为豪的自由意志也可能逐渐被预设标准的“算力”所取代。这种取代的速度越来越快,而我们似乎再也无力深入思考。在庞大系统的算力背后,我们已然放弃了价值判断。而失去了价值判断,人与禽兽或机器也就无异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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