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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托付”,法官司法“修路”|明月家事评论·第3期

明月家事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明月律师今天评论一则“遗嘱指定监护”案件,这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的案件,可以参阅“上海新闻广播”微信公众号的专题报道《沪上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这样判》


明月律师评论:


  1.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立遗嘱,指定监护人,本案老母亲具有相当法律意识。《民法典》施行3年,渐入人心。


  2. “健在但没有行为能力”的老父亲,不是“老母亲遗嘱指定监护”的障碍。主审法官以《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律依据,终止老父亲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并将“遗嘱指定的人选”确定为监护人,彰显司法智慧!


  3. 本案创新“第三人财产保管制度”:主审法官邀请长宁公证处对家庭财产进行监管,公证处免费为监护双方提供提存公证服务。公证处的介入,可以构成对监护人的持续监督,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明月律师惊叹于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对该模式的普适性心存疑虑。今后再遇到类案,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参照适用之?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操作指引,将之规范化、制度化,惠及更多弱势群体。


  4. 家庭财富传承规划,本质上是在信任的基础上创设出一个制衡机制,将人身照管权财产处分权相分离,以制度来约束人性,以外力来监督履行,最终才能实现人财两全。本案中,老母亲临终托付确定了监护人选,主审法官倾力付出构建了财产监督体系。家事律师应该从本案中汲取宝贵经验,在为客户进行遗嘱规划时,谨记人财兼顾,方得人财两全。

  5. 媒体报道说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明月律师不敢苟同。因为静安法院之前就曾判过另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只不过那个案件主审法官不像长宁法院顾薛磊法官那么勤勉专业,判的也莫名其妙,也不值得拿出来宣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父母托付,份量几何?--从上海静安法院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的判决谈起》


    一句话总结本案:母亲遗嘱“托付”,法官司法“修路”;母亲托对了人,法官修好了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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