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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小马奔腾案”的法律分析与解决之道

2018-01-07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明末孔尚任悲国悯人,在《桃花扇》中写道:“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无居安思危之心可以亡国,无风险管理之策可以亡企,看小马奔腾楼起楼塌,唏嘘之余,是否应当反思,资本汹涌时代 36 36002 36 13282 0 0 3666 0 0:00:09 0:00:03 0:00:06 3667 36 36002 36 13282 0 0 2872 0 0:00:12 0:00:04 0:00:08 2872收益与风险、增长与负债、融资与对赌、家庭与企业……这些都是需要中国企业家去思考、去平衡的难题。


本文通过剖析小马奔腾案例,指出案例背后蕴藏的法律逻辑,并结合当下中央力推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的政策导向,从而力图给出法律层面的解决建议。


背景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


先是姑嫂内斗导致控制权易主;后是当初签署对赌协议的投资人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当初的融资方(包括李明的遗产继承人)履行标的6.35亿元的回购义务;再到前不久传出新闻,李明的遗孀金燕因前述“夫妻共同债务”,已被一审法院判决要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父债子要不要还?


问 题


李明意外身亡,留下不少家产,也欠下诸多债务。李明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父母、遗孀金燕以及女儿(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问题是,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要不要先归还李明生前欠下的债务?


■ 评 析


中国有养儿防老传统,衍生出来诸多如“父为子纲、父债子还”等内在习俗。如今,法律颠覆了传统,曾经的“父债子还”已经变成“父债子不还”。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债”是“父还”,父亲去世后,拿父亲的遗产来还。如果债务还完还有剩余,则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余额;如果全部遗产不够偿还债务,则债务自然消灭,与儿子无关。本案中,李明去世,留下可观遗产,但因为负债更多,全部遗产用来还债都不足够。因此,事业成功、积累多年的李明,若没有未雨绸缪的安排,恐难为家人留下分文。就像前阵子富贵鸟继承案,企业家林国强创业30年,身故后家人却不得不放弃继承权,原因就是其负债金额已经超过遗产价值,家人不想放弃也得放弃。


■ 建 议


可以通过生前赠与、保险安排、信托筹划等方式,分散家庭资产风险:


生前赠与

比如李明在事业发展顺利时,其可以通过赠与方式在重要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等)之间做好一定的财产配置,这样即便李明今后出现债务风险,债权人也无法直接要求李明的父母或子女来偿还债务。所谓鸡蛋不放在一个篮筐里,就是这个道理。


保险安排

如李明为自己投保有大额寿险保单,其身故赔偿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因为该身故赔偿金依法不作为其遗产,也就免去了替被保险人偿还债务之风险。李明父母也可以为李明投保年金型保单、身故受益人设定为李明之子女,既起到了隔离资产之效果(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也可以解决家人日常生活的现金需求(生存受益金归被保险人),李明身故后,身故赔偿金直接成为子女的财产,也免去了偿债风险。


信托筹划

李明也可以在进行重大融资行为之前提前设立家族信托(境内信托或离岸信托),将一部分资产放入信托,将需要其照顾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等人作为受益人。在此安排下,即使李明事业不顺、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也无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仲裁条款对继承人是否有效?


■ 问 题


当初融资时,李明是融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李明去世后,建银投资公司以李明的父母、遗孀金燕以及女儿(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向贸仲提出了仲裁申请。继承人并非协议主体,为何会受仲裁条款之约束?


■ 评 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被告死亡,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与诉讼,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仲裁实践中,虽然自愿仲裁(达成仲裁协议)是基础原则(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案件),但对于订立仲裁协议后一方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鉴于此,本案虽然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父母、遗孀金燕以及女儿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但其仍然可以凭借其与李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李明的父母、遗孀金燕以及女儿列为仲裁被申请人。


■ 建 议


《仲裁法》规定了婚姻家事的案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所以涉及夫妻债务、遗产继承等事项,一般仲裁庭并无实践经验,裁决的准确性可能欠佳。再考虑到仲裁乃“一裁终决”,当事人没有诉讼中的“二审救济”制度。因此,我们建议融资方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只效及本人,不得溯及继承人。如此约定,万一发生类似小马奔腾的案例,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相关争议,而无法对继承人提出仲裁申请了。

《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赌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


■ 问 题


建银投资公司以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金燕败诉,金燕喊冤叫屈,表示将会提出上诉。


■ 评 析


所谓对赌,表面是一种博弈,实际系融资双方对于未来的一种共同期待。因为不论是大股东还是投资人,都希望公司往好的方向发展。从对公司控制角度而言,投资人弱于大股东,所以需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赌条款来对大股东进行约束和限制。在资本市场实践中,对赌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像小马奔腾案例中的以上市时间为对赌条件,也有诸如业绩对赌、非财务业绩对赌、关联交易对赌、债权债务对赌、股份转让对赌、管理层对赌等形式。


本案的焦点为“对赌协议”约定赌失败而产生的股权收购债务,是否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媒体报道一审法院的观点: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李明个人在小马奔腾公司增资后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其亦通过小马欢腾公司持有小马奔腾公司较多的股份,其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及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争议一直存在,近年来,更是出现很多弱势女性配偶一方“被负债”的案例,导致舆论越发关注,甚至出现修改立法和修正司法解释(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呼声和建议。但明月律师认为,若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实难言一审法院判决有误。


■ 建 议


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明月律师认为企业家在融资时,在商业风险之外,也要充分识别与防范家事风险,如夫妻共同债务风险。譬如小马奔腾案例,既然是资本圈竞逐的对象,说明李明是强势的,在融资谈判时是有一定主导地位的,其完全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为李明个人债务,与配偶金燕无关”。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也就不会出现今天全部遗产拿来偿债,还要配偶背负2个亿债务的悲惨境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小马奔腾的案例,是资本大潮中民营企业“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的典型,前有土豆网因婚姻失败导致上市受阻,后有真功夫因婚姻失败导致身陷囹圄,海鑫钢铁仓促接班导致企业破产,海翔药业传承不力导致企业易主,各种心酸,不胜列举。因为政策变化、法治环境、市场规则等各种原因,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容易,发展好了要想顺利传承更是难上加难。在诸多传承风险中,家事风险或许不是最紧迫的风险,但一旦发生家事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风险。


对于资本大鳄而言,从土豆条款(土豆网案例)到地瓜条款(游久游戏案例),投资人群体也是在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发展中一路淬炼,不断进步,且行且珍惜。如今小马奔腾案带来的“家破人亡妻背债”的悲惨案例,希望能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启发,也在史上留个名,设置一个“小马奔腾条款”,即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赌债务系大股东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与配偶无关。


因为,你要赌,就去赌,可以那你的身家性命去赌,但请不要连累家里的父母、老婆和孩子!

THE END



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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