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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传递丨香港上市相关事宜第一期之基本情况介绍

证券律师 2022-08-12

作者丨阿贞、张胜男、张乐律师


关于香港板块与内地板块的概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作为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的主要资本市场之一,近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

香港联交所包括主板及GEM(即新规出台前所称之“创业板”),其中主板主要针对于较为成熟的企业,拟上市公司须符合盈利测试或其他财务测试要求,对行业没有特别要求,包括综合企业、银行、房地产、互联网以及保健医疗等领域。GEM要求低于主板、但其持续责任与主板类似,主要针对中小型发行人。

在上市条件及程序方面,内地上市的审批条件相较严格,企业申请A股上市,除科创板外,需全方位满足诸多条件,为实现成功上市,企业存在需整改3年或以上的可能,准备及排队时间相较长。而香港上市可选上市架构更加灵活(H股、红筹、A+H股、新三板+H股),同时香港联交所是以披露为本的市场化运作,符合上市标准即可,上市时间表相对可预期。

在开放性方面,相较内地,香港资本市场更加开放与包容,随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允许内地创新产业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权”的架构,允许尚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允许内地的创新产业公司在香港进行二次上市。此外,在香港上市,有利于内地企业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便于引进海外及国际性投资者。当然,随着科创板的推出,香港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热度依然不减,科创板的包容性,相信香港联交所也是“心知肚明”,我们可以一起期待,香港联交所未来应该会随着市场的变化,推出更多更具吸引力的制度。

主板和GEM上市条件介绍


(一)主板

财务记录

申请人需拥有至少三年的营业记录,并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测试即可:

盈利测试:三年累计盈利≥5,000万港元,其中,上市前最近一年盈利≥2,000万港元;上市前2-3年累计盈利≥3,000万港元,预计上市时市值≥5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预计上市时市值≥40亿港元,最近一年收入≥5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预计上市时市值≥20亿港元,最近一年收入≥5亿港元,前三年累计现金流≥1亿港元

营业记录

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例外:符合条件的矿业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可申请较短的营业记录)

最近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股东

最少须有300名股东

公众持股量

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公众持股之市值不少于1.25亿港元,如上市时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可接受15%-25%的公众持股量

其他

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以协助其处理上市申请

公开发售部分必须全数包销

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之日起至公布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之日止

(二)GEM

财务要求

现金流量:经营业务有净现金流入,申请发行前两年的营业现金流合计至少达到3,000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到1.5亿港元

营业记录

至少2年营业记录

管理层及控制权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股东

在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

公众持股量

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公众持股之市值不少于4,500万港元,如上市时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可接受15%-25%的公众持股量

其他

取消简化转主板申请程序

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以协助其处理上市申请

并非必须做出报销安排

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之日起至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之日止

上述香港联交所主板和GEM的上市条件主要适用于一般申请人,对于生物科技公司、矿业公司等,考虑到特殊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可以豁免该等公司适用于一般申请人的某些上市条件,而规定了其他特殊条件,具体如下:

1. 生物科技公司

生物科技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区别于一般申请人的最大之处在于,香港联交所不需要该等公司适用一般条件中的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生物科技公司指的是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或商业化发展的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

(2)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

(3)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以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生产成本)及研发开支;

(4)上市集资主要做研发用途;

(5)至少有一个产品已通过概念开发流程(即相关药物已通过首阶段临床测试,并取得进行第二阶段测试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监管批准);

(6)拥有多项长期专利、已注册的专利及/或专利申请,可证明公司对其申请上市的新科技或创新理念的拥有权;

(7)曾至少有一名资深投资者进行投资(包括金融机构)。

2. 矿业公司

除生物科技公司外,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还专章就矿业公司上市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矿业公司指的是主要业务(不论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从事)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新申请人或完成涉及收购矿业或石油资产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上市发行人。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矿业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除了需要符合适用于一般申请人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占有所投资资产超过50%的权益或通过根据香港联交所接纳的安排,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决定有足够影响力;

(2)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费用,持有产业费用及计划进行勘探及/或开发的成本;

(3)A.对于主板:若矿业公司无法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其可以向香港联交所证明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人人士须具备至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此种情形之下,香港联交所有可能接纳其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

(3)B.对于GEM:若矿业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证明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人人士须具备至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则香港联交所有可能接纳其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方式及程序介绍


(一)方式

对于境内企业来说,赴港上市目前可选择的方式主要包括H股和红筹两种方式。其中H股方式,指的是以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方式;红筹方式,指的是境内企业经过一系列的架构搭建和重组,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多数设立在开曼群岛),并通过该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多数会设立一家香港公司)将境内运营公司纳入上市体系(直接股权收购或VIE控制),从而实现境内资产间接在境外上市的方式。

H股方式与红筹方式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


H股方式

红筹方式

发行主体

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公司,主要包括注册在开曼群岛、百慕达、香港等地的公司

审批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审批,获得“小路条”后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大路条”后方可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

同时需要接受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反馈问询并相应回复

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批,须接受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反馈问询并相应回复

流通性

H股上市后仅有H股可流通,大股东及内资股东的股份目前无法上市流通(见注释)

股东的股份均可流通,大股东的股份在禁售期届满后可流通

资金要求

无红筹方式的资金压力

重组中,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需要支付收购对价,且产生相应税负,资金压力较大

1.就“全流通”,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机构已经发布了相关文件和讲话,鼓励进行“全流通”试点并将全面推开“全流通”改革:

(1)2017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

(2)2018年4月20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发布的《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3)2018年5月22日,中国结算发布的《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4)2019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的讲话提出“全面推开H股的全流通改革”。

2. 截至目前,全流通试点企业主要有:联想控股(3396.HK)、中航科工(2357.HK)、威高股份(01066.HK)。

(二)程序

无论采取H股还是红筹的方式上市,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均需要聘请保荐人及其他各专业顾问,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计、撰写招股书、法律意见书等工作。完成前述工作后,相关申报程序如下:

1. H

第一步

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并获得受理通知书(“小路条”)

第二步

获得小路条后,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第三步

等待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的审批,获得审批通过(“大路条”)

第四步

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大路条”)后,可于香港联交所进行聆讯(当然在得到香港联交所的聆讯通知的前提下)

注:

(1)获得“小路条”后,中国证监会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后,向申请机构发出相关反馈,申请机构应当相应回复;

(2)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后,会对申请发出几轮反馈,申请机构和各中介机构须予以相应回复,在相关反馈回复完成后,进行聆讯,聆讯之后可开始进行招股和路演等后续工作。

2. 红筹

红筹模式之下,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进行申报,在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各项尽职调查、招股书的撰写、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审计报告的出具等工作后,即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提交上市申请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后,会对申请发出几轮反馈,申请机构和各中介机构须予以相应回复,在相关反馈回复完成后,进行聆讯,聆讯之后可开始进行招股和路演等后续工作。

香港上市主要中介机构介绍


在企业准备赴港上市的过程中,需要聘请诸多中介机构,以下为申请机构需要聘请的部分主要中介机构介绍:

中介机构

主要职责

保荐人

公司上市的总体协调机构和核心辅导机构,判断公司上市的适格性,协助制定重组方案,负责与其他各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中国律师

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公司重组备忘录,就公司重组及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撰写招股书相关章节

公司香港律师

撰写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管理层连续性/拥有权连续性备忘录,梳理关联人士,协助公司撰写并报送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保荐人中国律师

协助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审阅公司中国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并需要撰写提供给保荐人的法律意见书

保荐人香港律师

撰写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协助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进行招股书验证等工作

评估机构

对公司的土地、物业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非所有申请人均须聘请评估机构)

内控顾问

对公司内控问题进行梳理和协助公司进行整改,并出具内控报告

行业顾问

负责对申请机构所处行业进行研究并出具行业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概览亦需由行业顾问予以协助

公关公司

负责协助上市推广等工作

印刷商

负责招股书等上市文件的翻译、印刷等工作


本文作者


阿贞 律师 合伙人

电话:15910909537

邮箱:azhen@deheng.com


阿贞律师获得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从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跨境收并购、私募基金、公司重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08525)、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06866)香港上市,China Chaintek英国上市、China Rerun英国上市、Adamas反向收购CPE,DSX澳大利亚ASX上市、China Jiancheng澳大利亚ASX上市,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青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美元债券发行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阿贞律师就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研究深入,著有《境内人民币主体投资VIE架构的路径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类型及重点法律问题分析》、《互联网视听服务行业的监管》、《境外上市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问题》等文章,其参与编辑并撰写境外上市部分的《证券律师实务》被全国律协推荐为律师业务指导用书。



张胜男 律师 


张胜男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获得法学与英语双学士学位以及法学硕士学位,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业务。为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08525)香港上市、青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美元债券发行等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张律师服务过的企业包括海尔家居、北大荒、青建国际等,目前正在为多家中国企业香港上市项目、并购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行业涵盖互联网、建筑施工、工业品制造业、新材料、房地产等。

张乐 律师 


张乐律师自2012 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公司、金融、投融资等领域的法律实务。

张乐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为中国人寿、中国信达资产、中国港中旅、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及旗下投资中心、华融信托、中信资本旗下基金、北再生集团、汉今国际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及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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