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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传递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房立棠、张淼晶 证券律师 2022-08-12

房立棠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


张淼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5月16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各种形式变动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迎来了统一的监管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界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从定义上看,《管理办法》所规制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本质上系各种行为所导致的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而变动程度也成为了主管机关审批的重要标准。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审批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审批监管机关主要包括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同时,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政府简政放权的大方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极可能将大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权的划分主要在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分配,《管理办法》结合了公司治理的理念,推出了“合理持股比例”的概念,给予了国家出资企业较为充分和更加自由的决策权限,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国有股权变动的主要行为具体审批权限分析如下:


(一)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具体审批如下:


1、 对于国有控股股东,减持后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或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标准,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减持5%以上股份的;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减持5000万股以上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对于国有参股股东,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减持达到5%以上股份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审批。累计净减持系指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


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变更为“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赋予了国家出资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市场情形作出更便捷更有效率的决策。


(二)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国有产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同样也是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之一。对于公开征集转让的审批权限,主要根据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决定,具体审批如下:


1、公开征集转让与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可以达到同样的减持效果,因此审批标准也保持了部分一致,同样采用了“合理持股比例”的概念,若转让后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的,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审批。


(三)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国有产权转让的例外情形,一般具有特殊的条件限制,其审批权限系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其余情形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条件相比,《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特点,增加了符合其特点的其他情形,涵盖了股份回购、要约收购等情形。


(四)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主体限定为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全资企业之间,以保障国有资产不发生流失情形。同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其余情形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五)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若受让行为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受让行为导致国有股东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六)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


三、其他关注要点


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参与证券一级市场、证券定增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的情形越来越多,国有资产面临保值增值和产业扶持的要求,也促使着中央或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以财政资金出资参与到私募投资领域,其中尤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较为普遍,而国有资本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性质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议,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该问题做了初步认定,即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虽然该规定是针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范,但却可以作为监管机关对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性质的认定方向,具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颁布。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思维导图(点击查阅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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