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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传递丨IPO案例浅析之“审计调整导致股改净资产值变化”

周善良律师 证券律师 2022-08-12

IPO案例浅析之“审计调整导致股改净资产值变化”

作者:北京德和衡周善良律师

发行人在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现会计师以股改基准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由于种种原因,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存在偏差。该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一、重要提示

1.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若发生调整,既有调高的可能,也有调低的可能。从已上市案例来看,由于经审计净资产值偏高需要调低的较多,而由于经审计净资产值偏低需要调高的相对较少。原因在于净资产值被调高并不影响发行人资本充足性,更不会导致发行人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一般监管机构并不会过分关注。如苏州恒久。

2.若股改审计值被调低,但是未低于折股后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该情况下只要调减资本公积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确认即可。如科融环境、珈伟股份、通裕重工等。提醒注意,股改的净资产指公司单体的净资产,而非合并净资产。

3.若股改审计值被调低,且低于折股后的注册资本,则发行人的股东具有出资不实的潜在风险。股改的合法性能否确认?笔者以为,一是可以承认股改不合法,回到股改前状态,重新股改;二是降低注册资本,调至经调整后的净资产值(或低于经调整后的净资产值);三是通过股东溢价增资弥补被减少的净资产值。但由于时间有限,未查询到相关案例,请有此方面研究或案例的同行及前辈不吝分享和赐教。

二、案例详情

(一)股改净资产值被调高-苏州恒久(002808)

2009年2月13日,公证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报告,截至2009年1月31日恒久有限的净资产值为77,260,681.54元;2009年2月20日,公证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截至2009年2月20日,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出资共计77,260,681.54元,其中60,000,000.00元作为股本,剩余17,260,681.54元作为发行人的资本公积。

2009年11月20日,公证会计师就发行人的净资产折股情况进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由于对原始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资本化调整为当期费用化、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调整为当期损益等原因,导致发行人以2009年1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时的公司净资产值与《审计报告》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产生差异。截至2009年1月31日,调整后的净资产值为82,957,729.51元,较整体变更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增加5,697,047.97元,股本数量仍为6000万股,折股后超出股本总额的净资产22,957,729.51元列为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发行人于2009年11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09年12月5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进行的专项审计所做的对原始财务报表账务处理的调整没有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造成影响,即截止2009年1月31日,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出资仍不低于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6000万元。

 

引申思考:虽然证监会对该问题并未反馈和做进一步追问,但是笔者理解,股改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与股东的原始投入成本之间的差额,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以各自持股计算得出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因此,在股改审计净资产被调高的案例中,若将调高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补缴税款的义务也是在处理该问题时要注意的关键点。

(二)股改净资产值被调低

1.  科融环境(300152)

经武汉众环审计,截至2008年7月31日华远公司(科融环境股改前名称)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6,959,836.07元。华远公司以上述净资产中的8000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未折股的净资产56,959,836.07元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由于发行人补充缴纳2007年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额10,642,140.56元(约占审计调整前净资产的7.77%),对发行人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后华远公司截至2008年7月31日财务报表净资产为126,317,695.51,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由未折股的净资产56,959,836.07元更改为46,317,695.51元,股本仍为8000万股。该事项已经武汉众环出具《关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事项的说明》,并已经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亦取得全体发起人确认,对发行人的出资并无影响。

证监会反馈(三十二)燃控科技补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导致的净资产减少是否会影响股本。

发行人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所认为,发行人调整后的净资产仍高于其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额,符合上述规定。发行人因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导致净资产减少对发行人股本设置不存在影响。

2.  珈伟股份(300317)

1. 公司收购香港珈伟的合并日为2009年10月31日。原会计处理中确认香港珈伟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收购价款,即香港珈伟截止200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未考虑香港珈伟过渡期间损益。香港珈伟2009年9-10月净利润为-1,671,197.09元,因此需追溯调减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1,671,197.09元

2. 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香港珈伟被收购前的离岸贸易收入按照香港法定税率全额预提所得税,将调减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8,406,433.46元

上述调整事项将合计减少母公司净资产10,077,630.55元,追溯调整后,公司整体变更时母公司净资产为174,644,930.57元(立信大华以2010年8月31日为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84,722,561.12元),大于变更后的总股本10,500万元。

发行人律师认为,以上调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科融环境、珈伟股份一样处理方式的案例还有平治信息(300571):《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45,979,918.84,其中3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后经复核与调整,合计调减净资产30,955.45元;吉视传媒(601929):中准会计师基于2009年11月30日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136,088,727.59元,后经国富浩华复核,股改基准日公司净资产金额为1,120,456,031.60元。均以调减后的净资产值不低于折股后的注册资本为理由进行解释说明。

 

引申思考:需要提请注意,以上两个案例反复强调的是折股后的注册资本不高于审计净资产值,但也不要忽略另一个问题,公司法规定折股不得高于净资产,该净资产不仅仅是审计净资产,从理论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折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非货币),出资也不得高于评估价值。因此,虽然实践过程中各地工商执行标准不统一,但是从完整性角度出发,审计和评估均需办理,用于衡量折股是否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上文已经强调,折股的净资产为单体公司的净资产,在单体公司存在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该数值未必为账面数值,存在需要调整的可能。

3.  通裕重工(300185)

中瑞岳华于2009年11月30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经审计净资产值为933,591,841.36元。随后中瑞岳华在进行三年一期申报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调整事项,经调整后2009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数额变更为925,828,126.81元,减少了7,763,714.55元,较调整前净资产减少了0.83%。为了避免前述审计调整事项对发行人的设立及股东投入产生影响,发行人决定以基准日后至发行人设立期间(20091130-20100325)的盈利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

反馈一:该处理是否违反《公司法》等强制性规定?是否会造成股东出资不实?(《法律意见书》中并未描述证监会反馈问题,该处反馈问题是根据发行人律师的回复总结得出,供参考)

发行人律师回复:

鉴于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持续经营所产生的盈利归属及其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裕有限于2010年1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整体变更方案、山东省国资委于2010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山东通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述整体变更相关处理以及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均明确规定了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但计入资本公积的具体金额,因此中瑞岳华根据上述文件将改制基准日后至股份公司设立期间的营利继续保留在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而未一并计入资本公积,由整体变更后的发起人股东继续享有。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反馈专项说明》,用改制期间净利润弥补审计调整减少的资产是合适的,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

据此,发行人律师得出结论,发行人以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额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

反馈二:中瑞岳华是否对以改制期间损益补足因审计调整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减少事项作出单独审计?该事项是否会对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税务风险?

发行人律师回复:

中瑞岳华未单独审计确认上述事项。中瑞岳华于2010年12月7日出具《补充说明》,认为“我们在对通裕有限IPO审计时,对改制试点的净资产进行了调整,由于调减相对数额较小,占净资产的0.83%······发行人2009年11月30日及2010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均经我们审计,涵盖了改制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至发行人设立日2010年3月25日,其中经我们审核确认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31日,发行人累计实现净利润90,938,072.17元。”因此,中瑞岳华认为改制基准日到发行人设立的期间利润补注册资本已经审计。

针对发行人上述以期间损益补足因审计调整而产生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减少额是否涉及新增纳税义务事宜,根据中瑞岳华于2010年12月7日出具的《补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已经测算并由相关股东作出承诺,按要求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已经包含中瑞岳华在后期审计过程中调减的净资产数额7,763,714.55元,因此并未增加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点对发行人的投资数额,亦未因此发生新增的纳税义务。同时鉴于公司司兴奎等45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诺,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额外的法律风险或障碍。

与通裕重工类似处理的案例还可参见吉祥航空(603885):立信会计师基于2011年2月28日审计的净资产值为586,051,401.68元,后经调整,调减483.85万元,调减后审计净资产值为581,212,900元。

该处理方式相较前述直接调减资本公积的方式更为谨慎。更重要的是,以股改期间的利润弥补调减的资本公积,其实也起到了避免重复纳税的效果。因为该部分调减的资本公积已经在股改时缴纳了税负,如案例中所述,该部分利润进入资本公积不需要重复缴纳税负。

另外一个引申的问题是,股改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其实是一个“时间点”的数值,这个“点”就是股改基准日,基于股改基准日审计出的账面净资产值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能改变。若以股改基准日之后、股改完成前(即股改期间)的利润弥补资本公积,实际是提高了基于股改基准日的账面审计值。按这个逻辑推演,该处理方式是否会导致股改基准日的变化?这为一会计问题,还需请有关会计同事提供见解

三、分析总结

根据现有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调减股改审计值且不低于折股后注册资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案:

直接调减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值,由审计机构出具验资复核专项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各中介机构发表合法合规意见。直接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进行解释。以此说明该调减不影响注册资本的充足性。

如通裕重工等的处理方式,以股改基准日至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期间的利润补足是否为一可选项,尚根据不同项目会计师的认识最终确定。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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