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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62| 强奸罪二审辩护词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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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某涉嫌强奸罪的

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暴力行为与发生性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从2020年9月20日晚21时至案发期间,根据上诉人与被害人的行动轨迹,可以归纳出三个现场:第一现场是团结路农业银行停车场;第二现场是幸福城小区;第三现场是幸福城小区6号楼2单元604房内。

(一)上诉人带被害人到604房的强行行为与发生性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既然一审判决书认定强奸行为发生在604房内,那么第一、第二现场发生的强拉硬拽与发生性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第一现场存在强推被害人上车的行为,上诉人手臂被抓的事实,第二现场存在强拉硬抱被害人回家的行为,上诉人手和胳膊被抓的事实,但是这些都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上诉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双方闹矛盾并没有彻底分开,当天上诉人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将两人之间的事情说清楚,交流感情,而不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之所以上诉人要强行将被害人带至604房,是因为双方先前发生隔阂,被害人抱怨发脾气而表现出抗拒,抗拒不是基于上诉人要对其实施强奸行为,这也是她为何有机会呼救而不呼救的原因所在。

根据王某某陈述称,李某某一直纠缠我,在我停车位置看见李某某,李某某对我说了一句大概是为什么总躲着我。李某某当时说想把我们之间的事说清楚,所以就强行把我带上车。

李某某也供称,“我对王某某说,咱俩闹矛盾的事在这说还是去你们家说”“我和王某某谈过对象,我想挽回我和王某某的感情,想跟王某某回家,王某某不让我跟她回去,我就想跟她回家交流感情”。

两人的供述/证词完全可以说明,上诉人带被害人到幸福城604房的目的不是发生性关系,强行拉拽与发生性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此刻具有强奸犯意,根据王某某陈述,2020年3月两人在小区发生争吵,在小区门口呼救,没有人搭理。证人解某某证言与之印证,证实2020年疫情期间上诉人曾强行拉拽被害人顺着小区西门往北走。这也就说明强行拉拽,或者在这个过程中上诉人被抓伤,是平常之事,不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与强奸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二)第三现场捆绑的行为与发生性行为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1.李某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王某某陈述称,李某某没有打我,就是想一直控制住我,没有威胁和恐吓。事实上王某某身上没有伤,衣服完好无损,这就说明上诉人没有对其施加暴力。

上诉人供称在发生性关系之前,使用刚脱下来的牛仔裤包在王某某的双手,待她冷静下来就松开了。首先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前,其次,该行为完全达不到暴力和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

总之,上诉人没有采用任何类型化的手段,或者其所采用的捆绑十几秒的时间与强度明显达不到强奸罪所要求的程度。

2.捆绑与发生性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达不到致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

第一,上诉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被害人称2019年底提出分手,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意,分手并不彻底,此后两人继续联系,经济往来也很频繁,案发前双方也发生过性关系。

第二,捆绑在发生性行为之前,且没有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达不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也没有导致被害人陷入恐惧、胆怯而不敢反抗。

第三,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打打闹闹、拉拉扯扯常有的事。一审中辩护人提交的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同床做爱视频,也能够证实两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也有抓咬上诉人的习惯性行为,所以上诉人身上的伤与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关联。

第四,上诉人与被害人一共发生两次性行为,间隔几个小时,在第二次发生行为过程中,上诉人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发生后被害人与上诉人共同洗澡。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发生完第一次性关系后,同床睡觉,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共同洗澡,这说明被害人对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排斥,上诉人捆绑的行为也并非是为了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曾使用被害人的裤子捆绑被害人的双手,也能够证明上诉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捆绑行为与二人性关系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


二、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不能仅凭男方或女方的陈述,而应根据双方的客观行为与表现来认定。对于上诉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必须结合双方的关系,发生时间、场合、环境以及发生事前、事中、事后女方的表现、告发的原因等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仅将女方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或者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事前,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三年多,多次发生性行为,彼此非常了解,因为一些生活经济上的琐事而导致双方有了隔阂,双方闹矛盾时,被害人耍性子、闹脾气,抓挠上诉人的现象也是常有之事。按照上诉人自述材料称,两人进屋后,习惯性的各自换了鞋和衣服,被害人换了睡裙,上诉人穿着内裤。试想,如果被害人对上诉人有排斥心理,怎么可能当着上诉人的面换睡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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