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APP收购攻略

袁立志律师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7-23

本文作者:袁立志 王蓓宁 陈梦园 


我们正生活在移动互联网繁荣的时代。APP是移动互联网服务最重要的网络载体。已经上线运营的一款APP,有时需要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转移。如何转让/收购一款APP,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通过转让APP运营者的股权来间接转让APP当然是一种可行且简便的方法,但有时却无法避免采用资产转让这种更加硬核的转让模式。本文就来探讨后一种模式下,如何干净利落地转让/收购一款APP。


一、APP的层次结构


APP,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移动智能终端运行的应用程序。对于用户而言,一款APP只是安装在手机等终端上的客户端软件,甚至只意味着一个图标。但从资产转让的角度来说,APP是一项多层次、多类型的复合资产,包括物权、软件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数据控制权、合同债权、资质证照等。简言之,一款APP是一只具有多层结构的“洋葱”。在转让APP之前,双方需要考虑APP的每一层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以确保转让方案的完整和周密。


第一层为APP提供运行环境的服务器,包括硬件以及搭载的操作系统和中间件。用户通过客户端向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服务器根据请求返回资源,客户端和服务器通过网络通信协议进行通信。服务器硬件上搭载着操作系统和中间件,操作系统负责协调各个硬件的工作,中间件则负责解决异构网络环境下应用软件互联的问题。 

第二层是APP软件本身,技术上表现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法律上则体现为软件著作权。转让APP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在转让APP代码时,一般应同时交付APP程序的相关技术文档,以便于受让APP的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对APP进行优化、测试、修复,相关技术文档包括功能设计书、操作说明书、进度记录书、测试文档等。

第三层是其他知识产权,除了软件著作权外,APP还可能涉及专利权、商业秘密,APP的用户界面涉及的著作权、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APP名称、标识涉及商标权以及APP所绑定的域名。

第四层为APP承载的数据,APP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除了用户个人数据,还涉及非个人数据。对于个人数据,需要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属问题;对于非用户数据,需要考虑数据权属问题。

第五层是第三方权利义务,包括与个人用户、企业客户、广告商、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平台运营方对平台内用户的单方面管理权等。

第六层是应用商店的转让手续。双方可以按照应用商店的转让规则进行APP转让。按照平台规则进行APP转让,可以避免在APP下线后和重新上线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新用户无法增长的问题。

第七层是APP涉及的资质证照。双方需要厘清运营该APP需要哪些资质证照、资质证照的主体是否能直接变更,受让方是否应重新申请资质证照,受让方是否符合资质证照的变更或申请条件等。


搞清楚APP的层次结构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每一层次的转让怎么操作,有哪些注意点。


二、APP转让怎么做?



1. 服务器及操作系统的转让


首先要考虑是否对APP的服务器一并进行转让。服务器的硬件、操作系统、中间件为APP提供了软件运行环境,并且APP运营产生的数据也存储在服务器中,双方可能在转让APP时选择一并转让相应的服务器,受让方在受让服务器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服务器承载的APP软件和数据。


如果双方选择转让服务器,则要关注软件代码和数据是存储在转让方自有的本地服务器上,还是存储在其租用的云服务器上:


(1)如果转让方使用的是本地服务器,则转让方应将服务器直接转让给受让方,也就是将服务器硬件组件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2)如果转让方是租用云服务器,则转让方应将与第三方云服务商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方。若是线下签署的云服务协议,那么一般可让转让方、受让方、云服务商签署一份转让协议,将云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至受让方。若是采用线上协议,则转让方可以直接将云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自行在线上对账号的企业认证信息进行变更。


当然,双方也可以选择不转让服务器,而只是将部署其上的APP软件和存储其中的数据进行迁移。如果转让方使用的是本地服务器,可以将代码和数据迁移到受让方的本地服务器上,或是迁移到受让方的云服务器上。如果转让方使用的是云服务器,可以安排云迁移。目前云服务商及相关服务机构可提供这种云端迁移服务。


对于部署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并不拥有操作系统和中间件的软件著作权。如果操作系统和中间件是开源软件,受让方无需重新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但尚需确认所涉开源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包含APP经营范围,尤其是否允许商业使用;如果操作系统和中间件是商业软件,受让方在获得服务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一般可以在许可使用有效期间内继续使用操作系统或中间件,在软件许可使用有效期过期后,受让方继续购买软件许可使用权。



2. APP软件的转让


软件层面可采用转让或许可使用两种方式。转让方所拥有的权利情况不同,关注要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转让方拥有所涉APP的软件著作权

如转让方已对所涉APP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要求转让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转让方未对所涉APP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受让方则需核查转让方是否事实上拥有该APP的软件著作权,一般核查方式为:如为转让方自行开发,则需核查开发记录以及相关员工与的劳动合同;如为转让方委托他人开发,则需核查委托开发合同中对该APP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必要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协助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2)转让方仅有所涉APP的许可使用权

如转让方只拥有所涉APP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受让方需核查:著作权许可协议中所涉许可范围是否满足APP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应要求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受让方一般均会要求获取APP软件代码及相关文档,代码包含源代码及目标代码;相关文档通常包含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资料。


APP代码中常包含开源代码。目前主流的开源协议包括GPL协议、LGPL协议、BSD协议、MIT协议、Apache协议等,GPL协议、LGPL协议、BSD协议都允许将开源软件和衍生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发行、修改,MIT协议、Apache协议甚至授予他人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授权或销售本软件副本的权利。所以,无论是转让软件著作权,还是许可使用,一般都不会违反开源协议。但受让方仍应关注,APP代码是否需要遵守开源协议,开源协议是否要求公开代码,或按照开源协议在修改代码后是否有义务公开,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到APP的商业价值。



3.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


除了软件著作权,APP还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如下几类:


(1)企业可依赖商业秘密保护的APP的核心代码,以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算法、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可以保护源程序中的核心代码和相关文档中存在的技术信息,例如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核心代码、算法、处理过程、操作方法、设计思路、软件功能的实现方式、组织结构等。

(2) 对于计算机的技术构思部分,如果构成技术方案,还可以用专利保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二节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企业可以将APP描述为以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处理流程编制的程序实现某一特定功能的技术方案,以申请专利。

(3)APP的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节“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以及第7.4节第11项“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GUI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4)转让方还可能对APP的名称、标识注册了商标,拥有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如该等名称、标识未注册商标,但因长期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保护。APP标识通常由文字、图形两部分组成,也就是我们常常在手机屏幕上所看到的那样。这种图文组合既能区分不同的APP,又突显APP的自身特色和品牌定位,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作为商标受法律保护。

(5)APP还涉及域名。一般而言,在转让APP时,转让方应将域名一同转让至受让方。当然,受让方也可以更换域名。


APP转让时,双方需要厘清转让方是否为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是否获得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如果出让人是权利人,双方可以选择是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或者许可受让人使用。如果出让人只有使用许可,且出让人没有再许可的权利,受让人有必要重新向权利人获得使用许可。



4. APP承载的数据的转让


APP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大量数据,为了保证业务的连贯性和APP运行的稳定性,一般在转让APP时会将其承载的数据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不同类型和来源的数据,转让时的注意点不同。下面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进行说明。


关于个人数据,一般包含用户在注册APP账号时提交的个人基本资料,用户的上网记录、常用设备信息以及为实现特定功能而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如地图类APP会收集用户的精确定位信息、行踪轨迹等,社交类APP会收集好友列表、通信记录等,医疗健康类APP会收集用户的身高、体重、病症、用药记录等,金融类APP会收集用户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消费记录等。根据个人数据获取方式的不同,转让要点如下:


(1)转让方直接向用户收集的个人信息

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受让方应核实,转让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是否满足现有法律要求。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应《民法典》第111条、1035条)、《刑法》第253条之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5.4条,转让方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充分告知用户,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如转让方收集个人信息未获得用户的充分有效授权,则个人信息的转让缺乏坚实的基础,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通过完善隐私政策、授权文件等,补足用户授权,再行转让;否则应放弃转让该等个人信息,或者将该等个人信息匿名化以后再行转让。


除了针对收集的授权外,一般情况下,转让个人信息也需要获得用户的授权。不过,针对APP的整体转让可适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9.3条的特殊规定。根据第9.3条,在收购兼并情况下转让个人信息,一般只需告知用户而不必征得用户同意,但应做到如下几点:(a)转让方将《用户协议》《隐私政策》、APP运营者信息等均变更为受让方;(b)受让方应采取不低于转让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c)以APP内通知、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用户,受让方已成为该APP运营者,为用户个人信息的控制者;(d)如受让方要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则应重新取得用户授权。

(2)转让方通过第三方间接收集的个人信息

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受让方应核实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应《民法典》第111条、1035条)、《刑法》第253条之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5.4条,转让方间接收集个人信息应满足如下要求:核查数据来源合法性(包含上游数据源收集、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核查用户授权同意范围;如数据处理活动超出用户同意范围,则需重新征得用户同意。除了用户个人授权外,还需要关注上游数据源对数据再转让的限制,后者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严格的合规要求应做到,个人授权与机构授权全部具备,授权链条不中断。


若个人授权存在瑕疵,则应补足授权后再转让,或者寻找合法的其他数据源进行替代。如果上游数据源对转让数据有限制,则应通过修改协议等方式消除限制。

(3)转让方受托处理的个人信息

此种情形下,转让方为数据处理者角色,而非上述两种情形下的数据控制者角色。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受托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取得用户授权,但根据第9.1条,受委托者确需再次委托时,应事先征得个人信息控制者的授权。如受让方继续受托处理该等个人信息,应重新与委托方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或再经过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转让方的转委托处理该等个人信息。在APP转让的场景下,显然前者更为方便稳妥。尽管不需要用户同意,但受让方应在变更《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时予以明确,告知用户受托处理者已发生变更。


关于非个人数据,根据数据类型和来源的不同,其转让要点详述如下:


(1)企业用户注册、使用APP时收集或产生的数据

这类数据一般包括企业在对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时提供的企业信息、企业用户使用APP功能或服务时产生的信息,如企业商品订购信息等。这类数据可能是公开信息(如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官网公开的联系方式等),可能是一般性数据(如企业账户操作数据),还可能是包含商业秘密的数据(如采购软件中所涉交易情况、招标软件中招投标信息、CRM软件中的详细客户名单)。公开信息的转让一般不存在问题;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转让前一般需要征得企业用户同意,或者按照用户协议等约定的方式处理;对于一般性数据,涉及数据权属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应按照用户协议等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无约定,宜在转让前征得企业用户同意。企业用户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允许其删除数据,注销账户。

(2)企业用户自主向APP导入的业务数据、内容数据

某些APP具有数据管理或内容管理功能,企业用户在使用这类功能时会向APP导入相关的业务数据、内容数据等,如企业用户在APP发布的内容、企业用户上传的客户数据、OCR软件帮助用户处理的图片内容、IoT设备数据等。一般认为这类数据归属于企业用户,转让方只是提供受托处理数据。转移这类数据前,应当征得企业用户的同意。企业用户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允许其删除数据,注销账户。

(3)转让方从第三方获取的非个人数据

APP可能通过API等方式从第三方获取非个人数据,如匿名数据、群体数据以及商业数据等。转让这类数据要关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第三方对数据再转让的限制以及第三方权益问题。如果数据来源或获取方式不合法,则应采取整改措施,修复合法性瑕疵后再行转让,否则应将该等数据从转让方案中剔除。如果第三方对数据再转让有限制,则应通过修改协议或补授权等方式消除限制。即使相关协议没有对再转让进行限制,但如果涉及第三方权益,如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也应在获得第三方同意后再行转让。



5. 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转移


APP转让还包含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转移。第三方权利义务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和单方管理权。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转移保证受让方能继续运营APP。


合同权利义务既包括转让方与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包括转让方与供应商、服务商、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要点如下:


(1)对于与个人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个人用户一般通过点击同意来达成线上用户协议。在APP转让时,应弹出相应的弹窗,对APP运营者变更的情况进行告知。如果个人用户点击同意继续接受受让方的服务,即则转让方与个人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转移给了受让方;但如果个人用户拒绝接受受让方的服务,即视为转让方对个人用户的服务合同终止,转让方应按用户协议的约定安排个人账户注销、服务费退款事宜。

(2)对于与企业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企业用户签署的是线上统一服务协议,则可采用与个人用户一样的处理方式实现转移。如果签署的是线下协议,或者同时签署线上协议与线下协议,则首先应厘清线上协议与线下协议的关系(通常是线下协议优先适用),再重新签署线下协议或者签署三方补充协议,并完成线上协议的更新和点击确认,以完成转移。

(3)对于与数据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广告商以及SDK、API、H5等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前述线上协议与线下协议的处理方式实现转移。

(4)对于转让方与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类权利义务往往并不限于单一的技术、业务或数据服务,而是在业务层面和甚至是战略层面的深层合作,与 APP的价值关系甚巨。这类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移,如何进行转移,需要各方充分协商的,达成一致后签署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


对于某些平台类APP来说,在发生转让时,其对用户的单方管理权也会转移。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APP运营方的内容审查义务、电商类APP运营方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的身份实质审查及知识产权侵权管理等义务、网约车APP运营方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查义务、外卖APP运营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准入管理及抽查监测等义务。虽然转让方可能会将相关内容加入用户协议、服务协议等合同中,但相关内容并非是由转让方与用户的约定,而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成都希言公司诉上海寻梦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件中,就拼多多用户协议中所规定的“假一罚十”规则是否过度加重商户义务,法院认为,“商家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自律管理。需要强调的是,平台规则并非一对一的传统合同,不是平台与某一具体商家决定或修改的,而是平台与所有商家共同达成的一致契约,遵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商家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的义务,更是对消费者的承诺”,该判决认可了平台的管理权。为了实现平台管理权的转移,受让方应修改相关平台规则中的运营者信息,并告知用户。



6. 应用商店的转让手续


APP一般是通过在应用商店上架供用户下载的。APP转让时,如对APP进行下架、修改再上架,平台方需要一段时间重新审核,APP在这段时间内将无法在应用商店下载,会影响APP运营的连续性。为了实现平滑过渡,双方可以按照应用商店的转让规则进行APP转让。


以iOS系统的App Store为例,受让方需要确保公司和商务代表有Apple ID,转让方在iTunes Connect中填写受让方公司和商务代表的Apple ID,并且在点击同意《APP转让协议》后,即提交了转让APP的申请。受让方登录iTunes Connect后,会收到确认APP转让的信息,受让方按确认页面的指引填写团队信息,并点击同意《付费应用协议》《免费应用协议》和《APP转让协议》后,即可完成APP在应用商店层面的转让。


对于安卓系统,有的应用市场允许两个账号之间直接进行APP转让,流程大致与App Store的类似,也有的应用市场采取认领的方式进行APP转让。以小米应用市场为例,转让方可以在小米应用市场中提交转让申请,随后受让方向小米发送邮件对APP进行认领,邮件要包含转让方名称、转让方营业执照扫描件、应用包名称、APP在小米市场中的ID、APP转让原因、受让方的邮箱账号、受让方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受让方联系方式。小米应用市场对认领邮件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了应用商店的APP转让手续。



7. 资质证照的转移


APP运营涉及的资质证照一般包括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以及特殊行业的资质证照。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部分APP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例如电商类APP和物联网类APP可能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检索、信息发布、社区类APP可能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需向用户发送短信的APP可能涉及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等。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因此在APP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不能直接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需重新申请。受让方应关注其是否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如有外资成分,应考虑外资成分对申请的影响。


关于ICP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即“ICP备案”)。此前,备案主要适用于网站,移动互联网兴起后,对于APP是否需要取得ICP备案,各地监管口径不一致,例如工信部认为APP暂无需取得ICP备案,如行业监管要求该行业APP需取得ICP备案,则应遵循行业监管要求;但上海、浙江等地监管部门则认为APP、小程序等皆应取得ICP备案。根据各地的备案规则,如果企业名称变更前后企业之间有关联,需提供工商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如果企业名称变更前后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即无法获取变更证明的,将无法直接变更备案,则需注销备案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关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5条,已运营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第5.1.1条规定,信息系统作为定级对象,应该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包含关联的多个资源。根据目前行业实践,在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变更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备案信息主体变更,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即可变更等保备案的主体。


除此之外,APP在各垂直领域内需要获得相应资质证照,比如地图类APP需获得测绘资质,医疗咨询类APP需获得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许可证等。受让方都应关注和咨询转让的APP是否需要相关资质证照、资质证照的主体是否能变更、自己是否符合获得相关资质证照条件等问题。


三、结语


APP转让本质上是对APP的运营主体的变更。因为APP是一项复合资产,APP的转让需在多个层次上进行,并根据各层次的权利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转让方法。


APP各个层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分离的。转让APP并不要求上述七个层面全部转让。有些交易中,双方看重的是算法和软件代码,在另一些交易中,受让方更想获得APP的数据和用户资源。具体转让哪些保留哪些,取决于双方的选择。



数据隐私与网络安全专栏往期文章

1.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什么?——条文解析企业的网络安全义务和法律合规新需求

2. 您的公司有数据保护官了吗?

3. 个人信息安全——“用户同意”之浅析

4. 记账理财APP的个人信息合规挑战

5. 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一)——认识“用户数据可携权”

6. 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二)——“用户数据可携权”实务运用的若干问题

7. 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三)——“数据可携权”视角下的数据之争

8. 网安法第37条背景下的境外证据开示与数据出境问题

9.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10.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二——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11. GDPR在看着你吗——GDPR第2条和第3条(适用范围)详解

12. 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适用问答

13. 中国企业的GDPR合规挑战

1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三——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15.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16. 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看等保1.0到等保2.0的重要变化

17.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条

18. 放弃or坚持——出海游戏公司如何应对GDPR?

19. 标准合同条款:欧盟个人数据出境的常规路径之一

20.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草案介绍

21. 当资本运作遇到网络安全:尽调该怎么做?

22.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大检查来临,你准备好了吗?

23. 企业如何开展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24.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

25.  App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暴雨将至,你的屋顶会漏吗?

26.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

27. 网约车与电商法的适用五题

28. 网约车行业数据保护的规则及其特点

29. 企业如何应对数据泄露

30. 金融集团数据整合:“信息孤岛”攻坚战

31. 联邦学习能否解决金融数据整合难题?

32. APP安全认证实操十问十答


作者介绍
 袁立志  

合伙人

021-2613 6222

yuan.lizhi@jingtian.com


袁立志律师先后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取得国际法硕士和国际商法硕士学位。2017年加入竞天公诚。


袁律师是IAPP(国际隐私专家协会)会员,通过CIPP/E资格认证,兼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


袁律师的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法、公司法律事务。袁律师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网络与数据法律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汽车制造商、智能硬件制造商、文化娱乐企业、互联网企业、数据服务商、云服务商、医疗机构等,承办了一系列前沿的、富有挑战性的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是该领域的知名专家。


袁律师荣获2020年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TMT(电信、媒体与科技)领域“特别推荐律师”,并名列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网络安全与数据”第一梯队。


袁立志律师历史文章

1. 新三板摘牌详解——挂牌向右,摘牌向左

2. 债权催收行业法律研究报告(上)
3. 债权催收行业法律研究报告(下)
4. 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适用问答

5. 中国企业的GDPR合规挑战

6. 当资本运作遇到网络安全:尽调该怎么做?

7.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

8. 企业如何开展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9.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

10. App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暴雨将至,你的屋顶会漏吗?

11.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

12. 网约车与电商法的适用五题

13. 网约车行业数据保护的规则及其特点

14. 企业如何应对数据泄露

15. 金融集团数据整合:“信息孤岛”攻坚战

16. 联邦学习能否解决金融数据整合难题?

17. APP安全认证实操十问十答



 王蓓宁 

wang.beining@jingtian.com


王蓓宁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作为交换生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学习。王蓓宁掌握SQL、Python等编程语言,并通过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王蓓宁在一家NASDAQ上市的大数据企业工作,作为数据咨询师参与多个头部企业的数据分析项目。王蓓宁的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法、TMT、公司法律事务。



 陈梦园  

律师

021-2613 6338

chen.mengyuan@jingtian.com 


陈梦园律师先后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分别获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和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陈律师于2019年加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陈律师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C语言考试,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曾为多家知名电商企业、游戏巨头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网络与数据合规法律服务。陈律师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法、知识产权。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